悉罢,以明事天不二。」又言:「按礼,雩坛在国南,今寓圜丘,非是,乞改筑。」并从之。
十一月二日,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周礼 小宗伯》『祷祠肄仪为位』,后汉肄司徒府,皆不于祠,所以远幔戒渎。本朝亲祠南郊,习仪于坛所,明堂大庆殿,皆近于渎。伏请南郊习仪于青城,明堂习仪于尚书省,以远神为恭。」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礼部言:「旧礼,大祀前七日平明,太尉誓百官于尚书省。近制,亲祠南郊、明堂,太尉掌誓戒,用左仆射,阙,即以右仆射;以刑部尚书 之。今有司摄事,大祠即初献官掌誓戒,前期
七日,南向读誓文,无 誓之官。又吏部、刑部官于岁时常祭皆不联事,实为阙误。臣切惟,祭祀之有誓戒,所以要之以刑,重失礼也。古者掌誓戒有专官,欲人之听于一也。周以太宰掌百官之誓戒,谓其为天官之长,且佐王治;而以大司寇 百官,戒于百族,盖言失礼则入刑也。唐以太尉掌誓戒,亦缘任隆公辅,地居(家)[冢]司故也。《周礼》三公无官,必兼冢宰,然后可以任王治,《书》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故以太宰掌百官之誓戒。今以宰相、亲王、执政官、宗室使相、郡王、节度使以上为初献,即掌誓戒,得其职矣。盖与周冢宰、唐之太尉同意。自余初献止是礼部尚书以下,既不为摄太尉,而亦掌誓戒,误矣。臣又按《周礼 小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谓一官不能独举,则六官共有事于此,故曰『官联』。今尚书六曹乃六官之任,诸祠祭以礼部为献官,以户部、兵部、工部为奉俎官,而吏部、刑部无事于其间,非所谓官联也。伏请自今大祠,宰相、亲王、执政官、宗室使相、郡王、节度使以上为初献行事,依旧掌誓戒,余以吏部尚书或侍郎掌之。盖吏部,天官之任也。仍用刑部尚书 誓,阙即以侍郎,并不散斋,致斋不与行事。其掌誓之西别为一班,亦南(誓)[向]受誓戒者,献官、礼官以西为上,奉俎官以东为上,分献官立于献官之后,并北向。监祭使执事位自如故事。亲祠即依元丰四年十月六日诏,用左
(用左)右仆射掌誓,刑部尚书 誓。」又言:「阳祀升烟,所以达气于天,为降神始也。今燔柴用 ,甚微。亲祠以百束,有司行事,上帝四祀以二十斤,余自五方帝、大明、夜明、九宫贵神而下并以十斤,无大、中、小祀之别。欲乞亲祠依旧用百束,余大祠皆准亲祠之半,中、小祠又递减半,止用杂薪。其燎坛制度当再考。」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太常寺言:「郊庙用乐二十虡,若遇雨雪,则覆以幕,临祭恐不能应办。自今如望祭,即设于殿上。」从之。
是日,监察御史王桓言:「祭祀牢醴之具皆掌于光禄,而寺官未尝临 ,失事神之恭。伏请大祠皆轮光禄卿、少,朔祭及中祠轮丞、簿监视宰割。礼毕颁胙,有故及小祠,听宫闱令或太祝、奉礼摄。其应进胙者,卿、少望阙再拜进。」并从之。
三月二十四日,诏礼部官一员提点南郊事务,仍止就本部行移,更不特称官司。
七月二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言:「南郊事务,令所属本曹郎官一员点检。旧大礼差提点顿递六员,后止以一员提点一行事务。今郎官惟专本部之事,而新制,官曹事务析正,与旧不同。兼郊庙礼文所改革去留,事目不少,谓宜将来大礼,且仍旧专差官提点一次,所贵协相熙事。」诏曰:「析令新正之初,诚虑及期有司奉行,疑惑于事,舛错有害,不悦造令之人(人)得以借口,归(旧)咎成法。且谙详始末,惟本司官吏最为可委,检察应接。宜依所奏,止就差本司官提点应式令
所该一行事务。」
八月十三日,诏自今小祠亦供(水)[冰]鉴,从监察御史翟思请也。
二十八日,诏:「《南郊式》有皇帝称臣,遣使所遣官不称臣。自今依旧仪,皇帝称臣,遣官亦称臣。」先是,沈括上《南郊式》,以为被遣官亦称臣,不应礼,改之,至是复旧。
九月二十七日,尚书礼部言:「《周礼》,凡大祭祀,王出入则奏《王夏》王夏:原作「三夏」,据《周礼 大司乐》改。,明入庙门已用乐矣。今既移祼在作乐之前,皇帝诣罍洗奏《干安》,则皇帝入景灵宫门及南郊壝门,亦当奏《干安》乐,庶合古制。」从之。
十一月十日,权直学〔士〕院蔡卞言:「大礼祝册旧式,前十日,学士院进书讫,送礼部。近诏亲祠圜丘、景灵宫、太庙,并于行事日未明之前,各就斋殿进书。而未进书以前,止在学士院幕(幕)次,诚未足称严奉之意。望于皇帝致斋前三日进书付礼部。」从之,仍着为令。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书礼部、太常寺言:「被诏自四月朔、七月晦,凡中下祠,前期一日皆命有司供冰鉴。今岁藏冰少,望令不设。」从之。
六月六日,尚书礼部言:「亲祀之岁,夏至祀皇地祇于方丘,遣冢宰摄事,礼容乐舞谓宜加常祀。而其乐虡二十,乐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与常岁南郊上公摄事无异,殆未足以称明诏钦崇之意。乞亲郊之岁,方丘所用乐舞,如亲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三十有四。」从之。
七日,礼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