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省官依此。见带通侍大夫换武功大夫,正侍至中侍大夫换武德大夫,中亮大夫至亲卫大夫换武节大夫,拱卫大夫换武经大夫,左武、右武大夫换武翼大夫。以上见带遥郡承宣使者,与改遥郡防御使,带遥郡观察使者与改遥郡团练使,遥郡防御使、团练使者与改遥郡刺史,遥郡刺使无可换者,仍旧武功至武翼大夫。见带遥郡者止依本官转出,内有战功人,依祖宗法合除带御器械者,依祖宗法。下准此。通外官共六员。武功大夫以下不带遥郡人八阶,并换武功郎以下,将来转出或致仕,如依祖宗法合转所资官,祖宗法合寄转至副使。即依祖宗法。」
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更定御前金字牌子制度,以旧所发牌间为金贼拦截窃去,恐有仿效故也。
三月一日,诏:「每岁遣内侍一员往川路,谓之诏使,自今勿遣。」
六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昨降旨挥,内侍领外局职事并依祖宗法,后又诏除熙丰窠阙依旧外,余并罢。今都水、将作监有承受官,非祖宗制,乞赐罢废。」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今后
两省使臣不许与统制官、将官等私接见、往来、同出入,如违,追官勒停,编管远恶州郡。」
二年正月十六日,诏:「内侍邵成章不守本职,辄言大臣,自祖宗朝未尝有内侍言大臣者,可特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编管。」
七月六日,诏内侍(三)[王]嗣昌不可留禁中,送吏部与差遣。上谓宰臣黄巘善曰:「嗣昌见为门司,好大言议国政。朕前后屡诫其曹各恭乃职,勿预他事,嗣昌不可不斥。」巘善曰:「陛下初践作,臣便闻先以训敕内侍,致治之本也。」
三年四月十日,诏:「自崇宁以来,内侍用事,循习至今,理宜痛革。自今内侍不许与主管兵官交通、假贷馈遗、借役禁军、非所管职务擅行移文、取索贴占屋宇、陈乞提领外朝官职事、干预朝改,外朝非亲戚亦不得往还。如违,并行军法,委台谏紏察弹劾。仍许诸色人陈告,如委得实,量事加赏。」
四年六月五日,上谕宰臣曰:「比遣内侍苏渊赐韩世忠茶药回,闻世忠喜甚,渊得银二百两,奏闻。朕以往来稍劳,特许之受。朕凡遣内侍,不容辄受一毫私馈,或因使命有,但非得旨不可受。朕待此曹,每告戒约束,凡小过失或略而不问,至于故犯则必痛惩之,未尝恕免。」
七月二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法司程僖已年满出职补承信郎,可特留充依旧祗应,应见请诸般请给等,权于本省文历内批勘。」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诏诸陵香火并都监,令入内内侍省差。
十一月六日,诏
差内侍省押班岑筌充主管迎奉温州景灵宫等处神御,其应行移文字,并与(同)[向]宗厚同衔由发。其余内侍并依已降指挥,不得一面行移由发文字。
十二月十五日,诏遇内殿日,有急速事,令入内内侍省引对。
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内侍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令敕令所立法。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后内侍并不得收养禽虫等,并市肆游行。如违,以违制科罪。」
五年四月七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今后遇泛恩,特许转武功郎止,并寄资。
六年二月二日,敕令所看详:「内客省使至昭宣使,东、西头供奉官至内品,靖康元年已降指挥,内侍官称一遵祖宗旧法。今参照元丰、绍兴法官品、杂压修立,诸内客省使至内侍省内品为内侍官。」从之。先是,入内内侍省言,本省官称于元丰条令备载,今来《绍兴新书》即未该载,故有是命。
七月十一日,诏:「内侍官已裁减外,各有定额,今后不得额外增添。」
七年十二月二日,诏约束本省使臣,不得将分毫销金翠毛入内,令互相觉察奏闻。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内侍省寄班祗候依元丰法,今后以十五员为额。
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诏已降指挥,本省使臣冠带出入皇城门,仍今后不得依旧系犀带。
十八年闰八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听唤使臣,今后以六十人为额。
二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诏:「睿思殿祗候见系二十人为额,今差慈
宁殿使臣二人充睿思殿祗候,今后以二十三人为额。」
二十三年六月一日,上谕宰执曰:「近差内侍往盱眙军赐北使宴,却擅买北地物货,实为不便,已令拘收没官,庶少惩诫。」
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诏:「今后差往川中赐夏、腊药内待,经由去处,如敢收受例外馈送,及非理须索买卖骚扰,仰守臣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取旨施行。」
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内侍省所掌职务不多,张官置吏,徒有冗费,可废,并归入内内侍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二日,左奉议郎、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干德间,内臣年及三十以上,兼见在朝廷系职,方许养一子。至皇佑五年,始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黄门以一百八十人为额。熙宁中,每年止许进五人。自渡江以来,一时草创,人数阙少,故权免试,便行勾唤供职。近年人数比旧寖多,宜立为定制,使久远可行。欲令入内内侍省立定员额,限以官品年格,遇有阙依条施行。」从之。先是,震上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