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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296页

使至阁门祗候系枢密院出给。入内供奉官已下,缘各有差遣勾当去处,欲并从本省出给,所抵批书劳绩及过犯。」从之。
六年九月,诏:「入内殿头李继和为擘画券马等劳绩,于转官年限内与减四年,仍不理入仕及三十年。今后有酬奖劳绩,并准此。」
皇佑元年三月,内侍省言:「自今内供奉官有过,且勒归班,给半俸,候复赴入内祗应,方许全给。」从之。
十一月,以昭宣使、眉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副都知杨怀敏领梓州观察使,为三陵副使,罢副都知。旧制,内臣都知以过罢去者不许再除,怀敏顷以宿卫不严被黜,至是复用,台谏共论列,卒罢之。
二年十月十二日,诏:「内臣东头供奉官,如内有情愿回授或(对)[封]赠父母,亦听从便。」
三年正月十二
日,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供奉官已下至内品,自来每因勾当遇劳绩事件,合得指射差遣者,只得各于本省差遣内陈乞指射。其已授下未赴(赋)[职]勾当及见勾当者,并候将来年满,一依今诏。并有年限违碍对移差遣,亦只得于本省差遣内回换。」
四年三月十一日,诏:「近来入内供奉官已下承领传宣者,并须躬亲赴逐处,仍令承准传宣处依近条覆奏,审取指挥。若是使臣依前封赍传宣(女)[文]字投下,不得收接。」
五年闰七月,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黄门一百八十人为额。
八月十四日,诏:「入内内侍省使臣为不合直批圣旨,特与放罪,今后奏乞事件,并依条约申中书、枢密院取指挥。」
九月,诏:「内臣有自陈劳绩而求迁改者,自今并下入内内侍省定夺当否,令枢密院取旨。其明合赏格者,即与施行。」
是月,以入内内侍省内侍都都知、延福宫使、武信军节度观察留后王守忠为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都知。两省都都知,国朝未尝除也,于是御史俞希孟乞今后更不除前后殿都都知,乃诏自守忠后更不差除。
十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历任无赃私罪者,毋得除。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自今内臣传宣,令先至都知司出札子,其被旨处仍覆奏之。」
二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应人臣曾犯罪停降复得叙名职者,不许通计旧劳以规恩赏。
二十七日,内侍押班
武继隆言:「乞今后应系前、后两省内供奉官已下至内品等,如有授到诸(殷)[般]指射转官优等差遣,及朝廷与减守年代转官札子等,若或因为公事决配、勒停、降责者,自后却渐经赦恩叙复内侍省名职,更不得再将未犯罪已前所授文字陈乞使用,及内侍省不得施行。内有本非己过、因事缘坐累及者,不在此限。」从之。
嘉佑四年四月四日,臣僚上言:「乞今后应系宫禁阁分祗应内臣、诸色人等,不得请求嫔御乞批降指挥,侥幸恩泽。如实有劳 ,合该酬奖,即令经所属官司自陈,具状取旨施行。如违,令二府依旧条奏(刻)[劾],使臣特降名,诸色人并(凌)[决]配。」诏今后请求内降刑名,并依自前诏约施行。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内臣 多,自今权住进养子入内」,从翰林学士韩绛之奏也。至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有旨寿圣节、南郊许奏荐也。
六月,诏入内内侍省,自今选内臣年五十以上、无过犯者,勾当内中诸阁分。
五年二月,诏入内内侍省,内臣曾犯赃私罪勒停,虽经赦毋复隶入内省。
十一月六日,诏:「今后内臣更不得理大使臣资序,内勾当御药院特旨留者,候出外,据所留岁月比类优转。应已理者依已得指挥外,今后更不再与迁理资序。」
六年七月八日,入内内侍省言:「干元节合得食禄人,准庆历六年五月圣旨,收一十人为额,其诸班内品则无定数。请补入内内侍高品王日言
等四人各男一,并为入内黄门祗候高品;内品罗成宁等三人各男一,并为贴祗候内品。」从之。
十月五日,枢密院奏:「乞自今前、后省内臣入仕,并理三十年磨勘;有已经磨勘者,理二十年。其以劳得减年,无得过五年。」从之。自祖宗以来,内臣未尝磨勘转官,唯有功乃迁。至景佑二年九月,诏内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劳,经十年未尝迁者,奏听旨,盖犹无磨勘定格。庆历以后,其制渐隳,黄门有劳,至减十五年,入仕纔五七年,有迁至高品以上者。两省因着十年磨勘之例,而减年复在其中。至是,枢密院患其幸进者不已,故厘革之。
十一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勘会两省使臣磨勘条例,欲除景佑二年九月诏并入内省自来黄门转高班例依旧外,并依今年十月五日指挥,其余条例更不施行。」诏合该改转高班已上,内元因劳绩者及无劳绩有公罪杖已下者,并理十年磨勘;无劳绩、有赃私及公罪徒已上者,并理二十年磨勘。内私罪情理轻取旨。余并从之。
七年正月,以文思使、带御器械李继和为内侍省内侍押班。近制,两省都知、押班并选年五十以上及有边功者参用之。去年继和当次补,而年四十九,至是始命之。
八月六日,诏自今祗候、殿头以下不许乞入内职名。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枢密院言:「勘合自来内臣每遇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