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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29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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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得给发。逐司承受,并须尽实,用大状系衔申三省。」
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未经任人不许堂除,进士及第第一人,试中宏词,教官及刑法第二等以上人依旧堂除。余未曾经任及未经铨试之人,并不许堂除。应初出官未经铨试并不许陈乞堂除,不许干求换易。已得差遣求换易之人,令三省具名闻奏,当议降黜。应堂除已授在外遣差人,非选材能特与升擢者,并不许干求换易差遣。仓场库务官通差文武官,内榷货务、左藏库、杂买务、杂买场监官,文臣京朝官差知县资序与职官令录以上资序,武臣差大小使臣亲民资序人。
提辖官差通判资序及第二任知县人,仍不差年六十以上并曾犯赃私罪人。六院官差法官。分差镇江、建康府、鄂州、鱼关、利州粮料院,今后通差实历知县、县令一任人,总领所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准备差遣、差使
并差选人。」诏并依。三省、枢密院常切遵守施行。
九月九日,诏:「三省、枢密院今后遇有创行指挥,已差呈毕,并再同进熟文字缴入,候画宝降出,然后施行。」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三省进呈武臣差除格。梁克家等奏曰:「文臣经朝廷陈乞差遣,皆有准绳。而武臣陈乞,旧无定论,或小使臣便欲将副以上,或横行使臣又军功者止监岳祠。今斟酌官品资序及有无军功,立为限制,庶免混淆。」上曰:「此甚好,不唯高卑各得其当,且使之绝意妄求,可以省事。」
淳熙元年九月六日,诏:「应行在职事厘务官自今任满非擢用者,并依资格更迭补外。」
十一月十八日,诏职事厘务官去替一年内许除代,仍不得差过一政。
二年十一月七日,诏:「三省合存留火烛去处,当宿官更不出局。如遇假故,亦早入宿。」已而检正诸房公事刘孝韪等言:「当宿官如遇假日,自有合轮当日人吏酉时出省。假日乞自申时入宿,仍置历,亲书姓名押宿官。」从之。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自今三省、枢密院进呈文字所得之旨,朝退即具奏审,承画降方可施行。
八月四日,诏自今职事厘务官并见阙差除,其干道九年十二月五日已降指挥更不施行。继而淳熙四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江溥言:「近来间有除授不出敕札,别于朝堂置籍以俟阙至。」诏复不得先次注籍,须见阙方许除授阙:原作「阕」,据文意改。。
五年闰六月一日,诏自今后职事官并六院官任满日依绍兴
格例临时取旨除授。
六年六月五日,诏三省入熟文字可并免用黄贴子。先是,上谓辅臣曰:「凡进入熟施行事,省中自一一有底,可以稽考。其黄贴子禁中只作一卷连粘,初无稽考。自今可免写此,则省文书不少矣。」赵雄等奏曰:「中书之务,贵于清简,圣虑可谓远矣。」
八年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省刑房置簿,将淳熙三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命官在任因罪犯放罢取勘之人逐一编录销注。其未结绝名件,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罚。」
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下命令事涉兴利除害而非旬月所能办者,并令三省置籍,以时举催。如有违慢,取旨行责罚。」
二十九日,诏令(令籍)[置]狱案籍,每季于孟月一日进入一次。既而十二年正月,三省言有行下诸州催促至十余次尚未施行结绝者。诏自今不须行移催促,只一季将上,择其怠慢者惩之。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诏两淮郡守且尽留阙,候半年前方可差人。先是,进呈刘国瑞乞审择沿边守臣。上曰:「边守岂可不择 然此文字不须行,但今后两淮郡守留取几阙,未须差人。」〔王〕淮等奏:「若是留阙,须指定留某州军。不然人见阙近,竟来干堂。」故有是命。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诏:「州军留阙,令中书置簿籍定,但自遵守,亦不须行出。」
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诏:「宗室岳庙已曾裁减,立为定额。自今堂除添差,须是年高或病患久闲无差遣人方与,不应与者一面告示。」因赵艾夫等陈乞,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一日,三省言,已降指挥,皇太子可隔日就议事堂参决庶务。如有差擢,在内自寺监丞,在外自守臣以下,悉委皇太子与宰执同议除授以闻。今参酌如右:在内寺监丞以下、六院四辖、六部监门、主管架阁文字以上,系在京厘务官,元系将上,诏参决。(在)[自]守臣以下参议官、通判、堂除知县教授之类,应合添差不厘务差遣、诸司仓场库务监官等,诸处应格辟差文字之类,元系将上。今欲在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在外曾任监司以上之人,进呈取旨。
余于议事堂参决。诏不参决。内外章奏并上殿札子内有御笔将上并合禀旨事件,诏参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