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指挥使以下至员僚、奉职、借职、幕职州县官等,并于皇城门外下马。
九月九日,诏拱宸门每假日早朝,其御前马步军、厢军指挥使以上,北宅将军以上,止得入拱宸门内下马。其使臣奏事急速者,许于此门入,自余须于朝门出入。崇政殿后苑,宿直、内品、亲事官、交番、内中修造工匠,依旧出入。
十一日,诏京官及中书、枢密、堂后官主事以上,许入皇城门下马。
十一月一日,诏宰臣、参知政事听骑马入中书门,于小厅前下马,出便门趍朝。其出亦听于
本厅上马。
十日,诏宰臣及台省(请)[清]望官、正言、监察、郎中、诸司四品以上,听戴帽至下马处;自余杂品官,如雨雪即许戴入。
四年闰十二月四日,诏南宫、北宅将军遇假日及非时宣召,许入拱宸门。
十四日,诏自今如赏花、射弓,拱宸门不放人出入。宴会时,知制诰以上听于北极楼下东横门外上马,自余(于须)[须于]夹道门东上马。
五年正月,诏皇城司,应文武臣僚不得带从人至排班及合门左右。
九月,诏:「皇城司前选三司役吏补军校、掌内庭管库者,并授三班奉职,自今勿复补置。」
景德二年十一月,诏皇城司:「今后差上番亲从、亲事官,于未开内门前,于门外编栏合入殿庭之人,先门道内守门,以次趋朝,官排马即于后排立,依次入门。若不系殿庭排立祗应人,须趋朝前入绝,方得放入。所有从内者,亦差补宿亲从官约栏于门里空处,候入门人静,方得放出,即不得拥并占先奔走。」
三年九月,皇城司言:「乞今后应中书、枢密院、三司、开封府及诸臣僚引从祗应公人,依崇政殿门例放入长春门;准备祗应人即止外贮廊西,如有公事,逐旋勾唤。余并不放入长春门。及东角门两处,取便出入。」诏宰臣等各许带从人入长春门,内宰臣、亲王、枢密使五人,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同知及签书、枢密副使、宣徽使三人,三司使、开封府二(年)[人]外,余依所请。仍令皇城司常切点检。后以翰林学士晁迥乞,许各带
一人入长春殿门,仍并罢三司使、开封府、御史中丞长春门里引接之人。
四年六月,诏皇城司:「今后雄州递直赴内东门进下,每旬具数报枢密院。」
九月,同管勾客省、合门公事王克明等言:「自来双日紫宸殿门外见谢辞文武臣僚,放班之次,诸色人于殿门外及廊上往来交杂。欲乞令皇城司差人于殿门外东西排立,不令放入不系见谢辞臣僚及诸色人过往。如有违犯,臣僚即许合门弹奏,诸色人送开封府劾问。仍下合门、御史台、三班院、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告示。」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以汲水器赐宿卫诸班,充皇城内扫洒所用。初,事材场以退材造成汲器,真宗曰:「此细物尔,以给宿卫诸班供用。或致亡失,则官司必责备偿,可特赐之,勿附帐籍。」
四月,诏两街僧道录、传法译经三藏许入皇城门下马。
八月,诏皇城司:「崇政殿门外快行十将、节级等,应内侍传宣勾唤臣僚及密差勾当外,其余并止于皇城司差亲事官。
二年五月,诏皇城司:「每常朝日,臣僚起居未退,其诸宫院车马并令于东华门里夹道内过,入军器库东横门并崇政殿东横门,赴内东门。如假日及常朝已退,即许入左承天门。」
九月,诏尼院供用官遇假日亦许入拱宸门。
三年八月,诏:「皇城门所遣亲事官伺察者,自非奸盗及民俗异事,所由司不即擒捕者,勿得以闻。」先是,遣此辈四十人,给缗钱,每季代之,凡所察事
悉上本司,实时录奏。帝虑其恐喝扰人,故令枢密院条制之。
十一月,诏:「皇城司阙额亲从、亲事官,委本司差指挥使将等架于军头司招到人内拣填,旋押赴司看验引见。」
四年四月,诏:「自今东华门、左右掖门外缘皇城居民,有将己业出卖者,官为收之,优给其直。」先是,右掖门外民家遗火,颇接内庭,上封者因请徙东华门、左右掖门外居民地所,官市其屋以为廊庑。帝以民居既久,不欲搔扰,故有是诏。
五月,勾当皇城司刘承珪言:「皇城内诸门出入人,多袒衫下领,不甚端谨。自今乞降宣示谕,有违犯者,送所司量从惩责。」从之。
五年正月,诏:「皇城司亲从、亲事官十将已下,依旧五人为保,递相觉察,不得饮酒、赌博。其指挥使、都头亦须递相觉察钤辖,画时(中)[申]举。仍令指挥使已下置历,轮掌一月,具有无作过之人抄上印历,书押于后,却称饮酒至醉、赌博受财、故作非违,令内职觉察。如不申报盖庇,致人陈告,察探得知连科违制之罪者,第迁一资。」
是月,诏:「前议以砖迭皇城,可令择日兴葺。」
二月,诏:「干元门至朱雀门及皇城四面,每岁植木,自景德四年至今,尚未得茂盛,可委勾当皇城司刘承珪专切管勾。」
十二月,诏:「皇城内盗百钱以上,法皆杖配。顷来有诸道纳纲之人怀钱出入,一为发觉,即无以免。其令皇城司晓谕应出入役人,使知条约。」
六年十一月,诏皇城司:「自今契丹人使到阙,其入内
内侍省、三班使臣并晓示逐月趁朝者,令只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