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等乞一就看改正,务尽事实。」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国史院修撰蔡卞、林希奏,被旨重修先帝日历,合于国史院置检讨官一员。」诏日历还秘书省,校书郎王佐为著作佐郎,在本省编修。
四月五日,翰林学士兼国史院修撰蔡卞等言:「日历既还秘书省,(既)[即]国史院名目合行厘正。」诏令秘书省所修日历断自元丰八年三月五日以后,先行修纂;其已前合行文字及元差人吏等,并依旧隶国史院。
元符元年四月十日,诏重修熙宁日历官周穜所进夏季日历差错重复,罚铜八斤。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著作佐郎吴伯举言:「奉诏重修日历,伏见国史院御集、御批与日历所书大略符合,乞以次第添入。」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九月十一日,承议郎、行秘书(书)[省]近降朝 著作佐郎白时中札子奏:「臣伏(者)[旨],移著作局就实录院,先次修纂哲宗朝日历,限一年了毕。臣谨按自熙宁之末,逮今二十余年,文字猥积,未加条次,此
正今日所宜先者也。愿诏执事参取国朝旧规,酌以元丰新到或更加选授,以补阙员,或兼以他官权领着撰,庶几早见就绪。」诏依奏,宣德郎、秘书省正字刘焘权兼着撰。
政和六年七月十三日,诏:「著作局修进《神宗皇帝日历》,今已成书了当,可取索合干官吏,比附推恩。内经进书人吏特许陈乞,令勾当三馆、秘阁官承受进入。」取到著作局状:「除人吏已具姓名牒当三馆秘阁官外「当」上疑脱一「勾」字。,今具见进并前修日历官下项:一、成书见进书官奉议郎、守秘书省著作佐郎李敦义,奉议郎、秘书省著作佐郎韩敦信,承议郎、行秘书省著作佐郎徐遹。」诏各特转一官,余各减三年磨勘。谭稹、陈良回授有官有服亲。
内身亡人更不推恩。
八年闰九月一日,御笔:「秘书省日历案首进《崇宁日历》,可依下项推恩:提举官宣和殿大学士、中奉大夫、上清宝箓宫使、兼神霄玉清万寿宫副使、兼侍读蔡攸第一等,修书官承议(官)[郎]、著作佐郎李敦义,宣教郎、守著作郎盛并,朝奉郎、行著作佐郎韩敦信、胡国瑞、倪焘、吴次宾、汪藻、樊察、张忞,承受官拱卫大夫、康州防御使、直睿思殿冯浩各转一官。」
宣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内降札子,在京修书去处数编修秘书省日历所见在官吏并罢此句疑有误。,令逐处官兼管。契勘秘书省日历所系日历案,秘书省供,本省日历案系是元丰国史案,官制奉行,系除著作郎、著作佐郎专
管修纂日历之事,亦无定(员)书七人。」诏并依元丰法。
《建炎日历》。晁氏曰:宰相汪伯彦撰,记太上皇帝登极时事。陈氏曰:叙元帅开封至南都践极。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以修日历所为名。三年十一月,以修国史日历所为名。四年五月,以史馆为名。洎十年二月,史馆依旧制并归秘书省国史案。是年四月,复今名,以宰相提领史职。凡日历事,长贰通与修纂。吏额: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九人,楷书一人,通以秘书省人兼之。
高宗绍兴元年四月八日,诏修今上皇帝日历,以修日历所为名。同日,诏:「省曹、台院、寺监、库务、仓场、诸司被受指挥及改更诏条,并限当日录申修日历所。月内无即于月终具申。其取索急速者限一日,余皆二日。如追呼人吏,限当日赴所。已出者次日,展限不得过三日。违限及供报草略者,从本所将当行人吏直送大理寺,从杖一百科罪。」
七月九日,诏长贰通行修纂日历。以秘书少监程俱言:「见今独员,缘长贰于条不与修纂,欲准元丰故事,著作官阙,从本省时暂牒校书郎或正字兼权。所贵不废取会编修。」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十六日,诏:「著作郎、佐郎权各以一员为额。」(复)[从]臣僚请复置也。
六月二十七日,诏尚书左仆射吕颐浩兼提举修国史。时修纂日历,中书舍人张纲言:「秘书省权轻,关会难集。」及秘书少监孙
近言:「《会要》:景德二年王旦为相,领史职。乞以宰府提举。」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诏:「日历所取会太史局事迹,特许供报,仍依旧每月供申。」
八月二十三日,诏:「修日历,令侍从官带史馆修撰,余官带直史馆、史馆检讨,若著作郎、佐郎官,依元丰例差郎官兼领。」
是年十月六日,以祠部员外郎虞澐兼秘书省著作郎,礼部员外郎舒清国兼秘书省著作佐郎。
十一月十六日,诏日历所以修国史日历所为名。以秘书省言:「日历、国史自祖宗以来系本省史馆掌修,以宰相监修。元丰官制后,别置国史院或实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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