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属员冗,可省后来复置官一员。私试誊录,起自近岁,元丰、绍圣曾所未闻。太学、辟廱月试可并依《绍圣格》施行,更不誊录。」
闰八月二日,尚书省言:「勘会吏部见行选试学官,除教授系投所业,见依条收试施行,其试太学博士、正、录,系取应选人奏拟召试。若令吏部逐旋奏拟召试,切虑趁试不及。」诏令吏部将应选合该召试之人,一面晓示召试。
二十三日,诏裁减国学长贰,岁举改官大司成十五员,祭酒、司业各八员。
政和元年五月七日,诏两学博士、正、录依元丰旧制选试,朝廷除授。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元丰六年,召试学官六十余人,而所取纔四人,皆一时知名士,程文具在,至今人皆诵之。大观四年、政和元年秋试学官,大率三人取一,校之元丰,无虑数倍。乞自今学官每十人取一。」从之。
五月二十二日,诏大司成张邦昌降两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国子祭酒路瓘、国子司业韦寿隆、耿南仲并降两官,送吏部。皆以训导无素,生徒犯法,故黜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师儒之官,比年立试选之法,归之吏部。陛下旋命参以选格,皆自朝廷除授,独试学官之法尚未闻罢去,士之由学校以进者,上舍不入上五名,升补不与上十名,殿试不在甲科,职事未尝与选,与夫公试不与上三名之类,往往无复学官之选。夫选之如是之难,而一试之侥幸,乃遂得之,则其难易不等,又晓然矣。伏望罢去试选之法,悉取于学校。」从之。
三年四月三日,宣义郎黄冠言:「今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其自称则曰外舍生;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而贡之辟廱,然后谓之贡士,其自称也亦以
是。世之商贾、工技、巫医、卜筮盗进士之名者,固不待禁而止矣。」从之。
闰四月四日,手诏:「近览(大)[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繁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一幅或二百言,用之字冗,二十有六。为文之陋,于此为甚。自今太学辟廱师儒校试考选,日后有犯,黜之文理。纵复合格,亦居下流。」
五月二十四日,诏:「太学、辟廱有官学生,如升补上等,依有官人附贡士升二等差遣,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取旨推恩。」从大司成刘嗣明请也。
七月六日,尚书省言:「检会从事郎、陈州教授李璆状:自崇宁元年补试入太学,四年十一月缘父荫补(大)[太]庙斋郎。大观元年第一等升补内舍,当年累成上舍上等校定。政和元年赴上舍第三人,合释褐人数。承朝旨,合候殿试。政和二年殿试,赐第一等上舍及第。伏 学令节文,诸有官贡士附试合格者,上等升二等差遣。及同年有官附试上等人李纲已蒙推恩了当。」诏李璆依李纲例,与承务郎,仍除国子博士。
十二日,臣僚上言:「今后应学生非实有请益,而辄至师长位,因而有所干请者,严行规罚。」诏依奏,有犯依学规第一等罚。
四年四月九日,诏:「辟廱太学按乐于庭,八音克谐。司成刘嗣明班序恩数可依直学士例,司业以下并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学生量与推恩。仍召两学生赴公相听宣示。」
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勘会近承 ,荫补入官人在学及一年,许参选。本部相度,欲乞除太学人合理入学月日外,其在诸州军府入学年月之人,并不理。」从之。
六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契勘诸州升贡士,其奏状并贡籍自来多随贡士秋间同到辟廱,本学旋行点检贡状,间有不合升贡之人,遂行驳退回州,不唯本人道途往返劳役,及有因而饰非,妄乱陈诉,致亏士行。」诏令诸州候升补上舍毕,限十日具应贡之人,依贡状式急递至辟廱,预先点检。若有违碍,限当日入递,行下本州岛,更不升贡。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大观学法,职事受赂,已有明禁。迩者(大)[太]学、小学教谕受赇□□论,而州县学校独未及之。」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依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
五年二月一日,诏礼部尚书白时中、侍郎张崇、员外郎翁彦深、尚佐均、大司成刘嗣明、国子司业陈询、监丞高述各降三官,嗣明知颍州,询送吏部。以言者论其申请,欲以国子两与上舍者,并依太学内舍三试之法,升选太优。寻令供析,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将(坐)[作]监陈奇言:「昨因缮修国子监三学,窃见监门内旧有碑石,刊《建隆三年重修监记》,逮今一百五十余年,碑亭巍然,与门墙殿阁例皆欹漏。今修完已见次第,虽已许建亭立碑,缘未曾差书撰官。」诏差冯熙载书撰。
二十四日,国子
监、辟廱奏:「臣僚言,自今后士人有犯规制,屏之。待其改过自新,于屏斥年限不复犯罪,然后可复收于籍。诏令国子监、辟廱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学生于屏斥限内犯罪而经决,而情轻及经赎、会恩原者,杖罪别理三年,徒罪五年,以犯日为始。教授审量,提举学事司验实听入。即犯不孝不悌、假名代笔、缘学士请托,若有私及受赃者,不在审量之限。」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冯熙载等言:「昨来国子监奏请,长贰遇入局日分升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