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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217页

寺丞二员已降旨挥,遇推赏,各减二年磨勘。复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员,在旨挥之后,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声等言:「本寺手分内见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为见管贴书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无可以试补之人。乞行拘收旧人填阙。若见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发遣,充下名收管,不许影占。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见请请给。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归寺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余人候及一年,试入正额。」诏:「除不许拘差本寺曾经作过、开落停罢及所辖库务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仍令本寺职级、手分委保不系曾经本寺作过停罢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长依格应出职,权降一等出官。谓如承信郎降一等,补进武校尉。自余依绍兴出职条法施行。若将来本寺吏额依旧,即合照应旧法施行。」先是,尚书省据太府寺申:本寺胥长宋亮年满,乞出职。后批:「勘会太府寺见管吏额与昔日不同,送详定一司 令所参酌立法。寻行取索到本寺状,称昨在京日,本寺吏额胥长等九十人,绍兴四年间复置,本寺见管四
十一人为额,系与昔日不同。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长出职年限合补名目,《大观寺监通用厘正侍郎右选格》,系是印本,旧法已载,不须修立外,所有今来见管吏额比旧例减半,即与昔日不同。」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长年满,如无遗阙,依司农寺胥长已得旨挥出职补官;若有遗阙,即降等补进武校尉。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条。」从刑部请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应罢任使臣、校副尉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开说在任所请给名色数目、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已缴旧历拘收毁抹入官之文圆备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实系缴纳在官,即自行隐匿,诈冒不实,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挥,批书保官印纸,照应先次给历,继续移文罢任州军。如会到不曾缴纳,或有侵欠不该钱物,即依见行条法。如公据内开说不圆,虽批书印纸,亦有不圆,更无给到公据,即依节次已降旨挥,并候勘会到旧历归着,方许给历。及有批书印纸,开说所请名件则例、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无拘收券历入官之文,却有给到公据,见得券历归着之人照应给历外,所是州军不批书印纸,从本寺行下究治。」从户部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府寺人吏职掌减一年出官。
孝宗隆
兴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出料钱文历,近来并是具状,直经朝廷,显属紊烦,兼恐无以稽考。」诏令户部晓示,应给历之人,并经户部陈理。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验,诣实指定,申尚书省,行下所属出给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给料钱文历,已降旨挥,并经户部陈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验出给。今来本部执用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挥,将付身内无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给。」诏令户部并行出给。仍依已降旨挥,分明晓示,具状经本部陈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