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从本司请也。本司言:「昨在京日,诸路纳到粮斛纲运少欠填纳,所欠一分五厘以下,并批发往元装发州军拆会补发。如少欠一分五厘以上,即排岸司依直达条法,限十日监填纳。如限满填纳所欠尚碍分厘,申解大理寺,根究致欠情弊,依本寺专法及海行条法断罪。」故有是命。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行在建康府置文臣排岸司监官一员,以行在排岸司为名,依本府排岸司请给,从行在勘给,二年为任。仍许招置手分二人,依行在省仓手分请给推行仓法。」从户部侍郎梁汝嘉之请也。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诏:「行在排岸司比附在京日,添置前行一名书押文字,依条迁补。其请给依本司手分,每月添钱三贯文,米贰五胜。仍招置贴司二名,依南北仓攒司请给。遇职级手分有阙,次第试补。从监官、右承务郎陈鼎之请也。
二十九年七月八日,诏:「行在排岸司见监系米纲管押人并纲梢等,见欠十石以下人,日下蠲放。三十石以下,令司农寺各责保知在,出外填纳。」
孝宗干道六年三月五日,臣寮言:「行在排岸司有管下卸兵士一
百七十余人,专以诸仓卸纳纲运为名,应纲运并系诸仓脚子自行卸纳。所谓下卸兵士,(正)[止]是借使诸处。每遇诸仓支遣,即来搀筹争斛,乘势作弊。欲乞尽行废罢。」诏令步军司拘收充填厢军使唤。如内有老疾不堪之人,仰从本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
淳熙四年正月一日,诏排岸司官依旧堂除。详见侍左。
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排岸司减军斗一十五人,广济兵士五人。以司农少卿吴(焕)[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宁宗开禧三年七月四日,臣僚言:「狱者人命所系,不可以私置也。今农寺之排岸司,亦有狱焉。大率皆诸州县之欠纲运而不纳者,亦有所欠甚微而禁至数月者。且州县之狱,饮食、季点、虑囚、濯荡、医药各有其法。今排岸司无狱之规法,而有狱之桎梏。况寻丈之地,而聚百人之众,春夏之交,人气熏蒸,必有死于非命者矣。乞严禁不得擅置私狱。凡有纲欠至多,将合干人照条施行,仍下元州县补发。其少欠者,与责保立限监纳;如更抵顽,则寄禁于赤县,照条惩戒。或更擅置私狱,仰农寺常切觉察以闻,将排岸官吏重寘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下卸司
下卸司
【宋会要】
领装卸五指挥,以供其役。京朝官一员监,或仓界守给官兼管勾。
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六日,诏:「诸仓子三百九十人,并正身祇候,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食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数目,多索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举。」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都 院
都 院
都 院在敦义坊,掌造粗细一等 ,给内酒坊及出鬻收直。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使或内侍二人充。
太宗至道三年三月,诏:「 院每麦收 六斤四两正数,如有出剩,亦须收附。」
七月,诏:「左右军酒户如户下小博士脚店欠酒钱,许 院催理,仍旧于诸厢寄留。」
真宗咸平元年五月,诏:「开封、祥符两县去京五十里外村坊道店酒务,并令依旧各随县分界至管属,不得一例停闭。其郭桥道(士)[市]镇酒务勾当人等,更敢放卖交引,许人户于京城五十里内酝酒开沽,侵占 院课利,其勾当人等并科违制之罪。」
四年十月,诏 院 踏部役员僚,依旧例不给食钱。
景德元年三月,诏:「每年踏 ,委 院预奏,别差高品一员,与监官先将麦十石踏造贮充样,候踏 之时比验。如不紧寔,专副人匠决停,监官抵罪。每踏 时,于逐敖置牌,书踏造年月,新旧别贮。差皇城亲事官二人把门。其卖 官、监官两秤平卖,不得亏损官私。如受情欠出官 ,许人陈告严断。若赊秤者,至年终具酒户姓名若干,价钱若干,夹细帐申三司纽定。每旬收历、每日申三司状、每月秤 帐,或付 院。」
八月,诏:「 院自今据赊秤 价会勘,须将家业抵当,三五户连保,与限本年内赊次年春 。须旧钱足,方秤新 。每年炒焦作专差三司军将一人监,以给到本札与监官同点检,书料供烧。须匀赤色,不得以生麦拌和,以致 不堪酝酿。如柴数有剩,收充回数,无得侵欺。仍令三司、本判官至时巡觑,如见弛慢,勘逐施行。应闭敖库,须监官躬亲,如不躬亲,许人陈告。秤卖 须依公均配整碎。每请 ,先分推,以牌子抽探,以次支寔,不得亏压斤两。仍于排岸司差杂职一人,公吏小可罪犯,量情决罚。」
三年四月,诏:「 院兑敖屋四十间,充每年贮麦仓。别差监官二人,掌纳才毕,交与本院管系。」
四年六月,诏:「踏造 样,委监官看字呈三司,令使副
判官看字 上,给收充样。」
八月,诏定磨焦麦料例功限功钱,令 院永为定制。凡磨小麦四万石,用驴六百头,步磨三十盘,每料磨五百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