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嘉)[加]迁陟,庶合中道。」诏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政和二年七月四日,诏大理卿曹调提举南京鸿庆宫,少卿任良弼知密州。以言者论「比来大理任用非人,迎合曲法用情」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岂非为官得其人 则正可久任,而赏或在所不吝。今虽有再任法,而(酌)[酬]奖与初任无异,而又奏举之制,以高其选,所愿留者,十无一二,而(承)[丞]、评事益难其人矣。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事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大约常留一半旧人,使后来者有所谘承。」诏依奏,仍许就任(阙)[关]升,理本资序。
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尚书省言:「大理寺断洋州宗永案,元断该赦外杖六十,因问难改断处死,系评事刘元长。又断德州张道案,元断杖八十,因问难改断杖一百,系评事康公裕。」诏各降一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大理寺言:「乞今后本寺应抽差人吏在外,委提刑司下本处,限一日发遣。如敢以事占留,及违限不遣计程,从本寺具因依申尚书省,取旨施行。如已支破递马仓券前来,若在路托疾,令所在州县差人监押赴寺,仍不许他司截留抽差。若他司申请到(例)[例]特行截差指挥,亦乞从本寺执奏,却行拘栏,归寺祗应。」从之。
六月五日,大理寺奏:「乞应诸司库务缘公事合行追究之人,并许本寺直行勾追,本处限日下发遣。如官司辄敢容庇不发遣,并科杖一百,从本寺申尚书省取旨,先次勘断。庶几百司稍知刑狱官司有所畏。」诏依,所至官司辄敢不即发遣,以违制论。
五年四月三十日,大理卿侍其传言:「熙、丰间,本寺尝置习学公事四员。乞复置长、贰,立课桯,正、丞同指教。」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大理寺断配军聂青等九人逃走劫盗,徒罪不赦,因问难改断该全原,所断委是不当。」诏无断官,评事李平仲特降一官。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 五月二十二日 ,梁俊公事,大理寺引用条法不当,丞、评各降两官,长、贰各降一官。续奉指挥,连签丞、评各降一官。又九月十八日 ,董弼公事,
大理寺违慢长、贰、元断丞、评各罚铜十斤。昨来吏部为指挥内止及长、贰、丞、评,而不及正,于是大理正尉迟绍先者独不与降罚之坐,臣窃疑焉。在《刑统》名例,有四等坐罪之法,其说谓: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理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掌典。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又官制格目:评事、司直、检法详断,丞议,正审,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据此,则大理正又不应独免。第恐坐罪之法,前日 文偶失该载耳。其大理正尉迟绍先当时实与签书,伏望圣慈特降睿旨,依前降指挥,一例降一官、罚铜施行,庶尽法意,而于公议为允。」诏大理正尉迟绍先特降一官。
六年二月三日,大理寺言:「应今后断不隶寺监合行理纳官钱物之人,内都下人送诸厢,外路人送元来处监理。」从之。
七年四月七日,诏:「大理寺奉公不挠,狱无淹留。大理卿陈迪可视待制官,令中书省取索,量度轻重,特与推恩。」
十八日,诏:「大理寺官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见任人并罢。」以言者论「比岁选任非人,议法不中」,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文字,自今后依令送朝廷,守旧法施行,不得乞降特旨遣断。」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诏大理正并替成(次)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大理断刑治狱少卿、寺正各〔减〕一员,断刑寺正六员减三员,治狱寺丞减二员,
断刑司直兼治狱司直,其寺簿并治狱司直并罢。吏人并三分减一。」
绍兴元年二月三日,诏:「大理评事赵公爟随逐行在,虽非试中刑法,缘本寺断刑官独有本人,候到任及一年,通历任成五考,有举官三员,从长贰保明,特与改合入官。」以寺官改法官,止系试刑法中等第二等,有不改官法,因本寺请,特有是命。
三月七日,诏:「评事阙,委本寺长贰依旧制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应格人不足,即踏逐实谙练刑法人权充。」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