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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134页

钱内尚辇局典御、奉御仍破第三等御厨食,余依旧。提举四十贯,管勾三十五贯,典御三十贯,奉御二十贯。
十一日,诏差两制二员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
十四日,诏已置尚食局,其御厨翰林司并入太官局。太官令五员,见勾当御厨官夏倜、王遵、张大忠并改充勾当太官局,黄滂改充太官令。其见今光禄寺太官令亦依此改入本局,惟掌祠事。翰林司供御事已并入尚食局,余事合存留翰林司,并见任官依旧。已置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祗候库。已置尚辇局,御辇院供御事已并入尚辇局,余事并入车辂院。除已差充六尚局官外,御辇院改为中车院,更不并入车辂院,监官改为勾当中车院。
二十一日,诏应殿中省官并赴内朝。合门拟定在工部侍郎西别班立,少监以下各重行。
二十三日,诏:「殿中省监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专总之,
少监为之贰。提举官总六尚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应办及事系宫禁皆专总之,与少监不相统属。监、少与提举官行移以牒,管勾、典御皆具状申省。」
二十六日,殿中省言:「今月二十八日太后受册,并六月五日皇后受册,所有本省合点检仪仗、排立次第,缘今来未有立定官吏入殿点检条贯,欲乞特降指挥,许本省官将带人吏三人于习仪日并至日入殿点检施行。」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蔡京言:「奉诏令讲仪司修立六尚局条约闻奏,谨以元陈请画一事件并稽考参酌,创为约束,删润修立成《殿中省提举所六尚局供奉库敕令格式》并看详,共六十卷。内不可着为永法者,存为申明。事干两局以上者,总为殿中省通用,仍冠以崇宁为名。所有应干条画起请续降申明及合用旧司条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不系新书收载,各令依旧引用。」从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六尚局供奉库物见抛降诸州军岁贡已起发在路者,即令赴京送纳,余并停贡。
大观三年十一月一日,中书省、枢密院同诏下项:一、应缘御马事依大辇例隶尚辇局,仍差前班大使臣二员充奉御,前有人吏并骑御马直教骏人兵,更不添置,余并如旧制。一、御马隶殿中省尚辇局,凡大礼朝会、车驾行幸供进并入殿排立、引从之类,典、奉御主之,(具)[其]调养、赏罚事依旧左、右骐骥院官管勾。一、典御令尚辇典
御兼领,奉御令中书省取旨差。一、奉御宿值依本局见行条法。一、行遣事务令本局人吏兼管。一、每季令殿中省官依条检察。一、未尽事件令殿中省条画闻奏。奉御笔关送中书省,诏差任渥、黄甚见。
殿中省大观二年八月内因殿中监宋 检举奏请,就本省监、少、丞、簿厅安置题名记毕工,诚为儒者之幸。况本省官自提举、管勾、典、奉御至监门悉自上选,非材干详敏之人必不得预。臣虽不才,滥叨器使,即未曾陈乞刻石以记姓名,置于治所室壁,似乎阙典,未称朝廷设官创局之意,欲乞许令安立。所有差取人物并管勾官吏等,并乞从本所依昨安置殿中 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举六尚局所言:「朝廷肇建殿中省六尚局,自崇宁三年至今已及五年,官各安职,应奉有绪。伏(书)[省]题名记逐次所得朝旨施行。」诏依,差姚佑撰文,李时雍书。
政和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殿中监高伸等言,准诏编定六尚供奉式,今已成书。诏殿中监、少、丞、簿刘瑗等各与转一官,内刘瑗依条回授。手分、书写人共一十一人,内使臣三人,各转一官,余八人候有名目转一资,余等第支赐。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殿中省奏:「检会通用令,诸受殿中省若六局所会事急速者,即日回报。契勘供奉库取会文字,亦干供奉,未曾立定日限。欲乞今后应官司承省局若供奉库取会事急速者限即日,余限三日回报,有缘故不得过十日。
如有稽迟,其合干人从本省牒大理寺究治施行。」从之。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殿中省尚食局收使臣王淑等欠家事备偿价钱,在京使臣令诸司粮料院等处、在外使臣令本路所属官司请受内一面依条 纳入官,今后准此。
六月八日,殿中省言:「供奉库系专一受贮诸州岁贡,六尚供奉之物多是贡发违期,兼到阙其间有不堪或短少之数,不免移文催促补贡。盖缘自来移文止作常程转递,致有留滞,即未有立定约束。今相度,欲乞今后应省局并供奉库下诸路催促贡物,并入马递,其承受州并限三日回报施行。如涉稽违,从本省牒逐路监司究治施行,庶几岁贡之物易为办集,不致阙 。」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试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言:「昨奉朝旨以尚食局《食医纂要》淆杂不可奉行,令将食饮禁忌及不可同食者编修为《食禁经》。寻以诸家医经讨论参酌,创行详定,修成《食禁经》一部,计三卷;对修尚食局等处《禁约》一卷,冠以『政和』为名。谨随表进呈,如得允当,乞下本所镂板颁降。」从之。
八年三月十六日,殿中省言:「奉诏取责供具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内,除年计合用数外,并令裁减施行。本省恭依御笔供具到年计合用物数,其贡发限约束等,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