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有正,有春官、夏官、(秋)[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长,有灵台郎,有保章正,而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二人为判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今十年一选,惟灵台郎试中乃迁,而挈壶正无选法。其别局有天文院、锺鼓院、测浑仪刻漏所、印历所,皆主占验历法。《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熙宁二年二月,提举司天监司马光言:「前代以来流星或大如杯斗,或有光烛地,或有声如雷动人耳目者,方记于史籍以为灾异。宋朝旧制,司天监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测验浑仪所每夜专差学生数人台上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闻,及关报史馆。缘流星每夜有之,不可胜数,本不系国家
休咎,虽令瞻望,亦不能尽记,虚费人工,别无所益。况测验浑仪,近置刻漏,及专用浑仪考察七政,以课诸历疏密,委实无暇更瞻望流星云气。欲乞今后流星云气迹状或异,及于占书有占验者,委两天文院具休咎以闻,迹状关报史馆外,其测验浑仪所更不令瞻望流星云气。」从之。
六月,提举所言:「乞今后应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并不得擅入皇亲宫院,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如违,并当严断。若犯别条刑名者,自从重法。」从之。
闰十一月十七日,诏提举所:「今后每岁春秋委提举官与判监及测验官夜于浑仪台上指(门)[问]逐人在天星宿。若(门)[问]士不识五星以上者,降充额外学生。今后每遇两天文院及浑仪所正名学生有阙,先于额外监生、学生内拣试点识周天星座,取及八分已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补充。其因过犯降充在额外者,若经三年以上别无过犯,并许拣试。其因疾患及不识天星降在额外者,若经一年以上,所患痊愈及习识精熟者,亦许拣试。若额外监生、学生无可拣选,许于守阙学生内依此拣试补充。逐处正名学生仍候补入两月以上祗应,本属官员保明,方支本处请给。若自补充三处正色以后五周年已上,习筭、天文、三式经书精熟,许乞试,〔试〕中补充监生,仍旧祗应。其不经试中在天星宿者,不许应天文科。应翰林天文院
并锺鼓院学生阙人,并须以本监人子孙补充。曾两犯私罪者,亦不得补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并锺鼓院,今后两犯私罪,并勒出,于本监额外收管。今后节级虽年限满,别无私罪,元不曾试中三科者,并须量试一科艺业十道,内及四通以上者方得转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额内。不(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许就试。」
熙宁三年十二月,诏:「司天监每有占候,须依经具吉凶以闻。如隐情不言善恶,有人驳难,蒙昧朝廷,判监已下并劾罪以闻。」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以近罢差本监官在京库务及仓场监门也。
元丰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举司天监所言:「先被旨,应馆阁所藏及私家所有阴阳之书,并录本校定,置库收掌。今编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进呈。」从之。
三年三月十一日,诏:「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其(前)[钱]岁终市轻赍物付纲送历日所,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
六月十三日,诏权判司天监丁洵、权同主管司天监周琮各补一子若孙充额外学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堪)[勘],琮领监事二十六年,未尝为子孙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翰林侍读学(生)[士]、朝奉大夫、知审官东院钱藻兼提举司天监。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司天监历筭、天文、三式
三科令、丞、主簿并减罢。以冬官正王赓言因减罢司天监官监仓草场门,故增置三令、丞、主簿,于职事无补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冯士安等言:「大内南景灵宫建神御殿,西创尚书省。缘大内为阳宅,景灵宫为阴宅,依经刑在西方,祸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东方。准二宅经,犯北则报南,修东则治西。今犯刑、祸,宜急治东北则吉。」诏送秘书省,勒太史局众官定士安等所言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国家建神御殿、尚书省,经国体,相地宜,择时日而后治功,其报治法不可用。」诏士安等各降一资。
徽宗崇宁四年十二月五日,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锺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生、工匠等自今后年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郎李弥逊奏:「太史局天文院、崇天台、浑仪所隶秘书省。今来颁朔布政,既建府设官,则太史局等处虑合拨隶明堂颁朔布政府,庶几体统相承,治以类举。」从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举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魏伯修奏:「圣朝建宫设局,阴阳经书,着于太史。遇有选卜,必先避国、帝拘忌之日。如甲日为受气、庚日、辛日 姓、乙未大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国家,至于士庶,亦从五姓,各推五行而避之。况今礼乐法度加惠四方,车书浑同,华夷共
贯,独阴阳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经书内禁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