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丞、知杂免签书,诸案互察。看详诸案互察,止谓察官有旧领任内事合弹劾,于义有嫌,理当互送。(令)[今]诸案元不承互察妨碍事,既不相关,无从察举。若一案有失,泛责诸案,乃是一官兼有六察之责,恐法意本不如此,大理寺取索互察官吏姓名,未敢供报。」诏自今诸案申台移察,应申不申,从私坐,其互察除之。
六月一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各置御史一员。
闰六月十一日,御史台言:「先准诏每半年轮御史一员,取摘三省诸房簿,点检稽滞差失,未有轮差及置局取吏之法。」诏三省各一员,言事、察官序差,以本台吏就逐省点检。
十月四日,御史中丞黄履言:「准敕诸鞫狱言事御史轮治,缘御史共置九员,六员分领六察,其言事官止三员,欲乞言事、案察御史轮治。」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状、「御史房置簿书,御史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及失察不尽等事,岁终亦乞比较。」从之。
二月十七日,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
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侍御史恩数并如知杂事。左、右巡使及监(察)[祭]使名并罢,左右巡案令本台随事并入朝堂百司案,驱使官仍除去『四团』字,主簿、检法官仍旧各一人。」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察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月二十一日,诏寺监诸司应有稽违,系所辖省曹寺监失点检者,亦令台察弹奏。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三省言:「旧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盖欲它司总领,察其违扰,所以审重狱事。今罢归刑部,无复申明纠举之制。请以异(议)[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刑部(每)[毋]得干预,其御史台刑狱令尚书省右司纠察。」从之。
二十三日,尚书省请六察旬奏改作季奏。从之。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六年八月六年八月:纪年有误。按:本条注文有「司空吕公着」云云,据《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载吕氏卒于元佑四年二月甲辰。「六年八月」,疑为「六月八日」。,诏左右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充。初,太皇太后宣谕曰:「近时台谏官多是新进,未甚更事,所论不知朝廷大体,近于求名。可依祖宗故事,选用历第二任通判人充。」司空吕公着言近制举官不以资序,因检会旧制而有是诏。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应台察事已弹察后及一月以上遇赦降者,其稽违本罪不得原减,从侍御史盛陶言也「侍」上原衍一「侍」字,已删。。
(高宗绍兴)[哲宗绍圣]元年,臣僚言:「在京官司无
不隶六察者,惟纠察刑狱司职事独归御史。凡审问狱囚事既亲领,苟有不当,无复弹治,恐非严重狱事之意。又本台刑狱皆朝廷所付治,轻重可否宜取决于上。今令右司纠察,甚非尊朝廷、正官名之意。」诏御史台见领旧纠察司职事内合审录问者归刑部右曹,余悉仍旧。
六月十五日,诏:「差殿中侍御史井亮采就左司,郭知章就右司,同取索六曹四月以前未了文字,催促结绝。如违滞多日,或故作迂曲会问,或行遣不当者,人吏等第勘罪,郎官籍记姓名类欸闻奏。」从左司谏翟思请也。
七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刘拯言:「元丰中御史台置六察案,治省曹及诸官司违慢,以防有司之 堕不职者。元佑七年五月十八日立法,除事干刑名因陈诉外,余未结绝,皆不得取索。至九月三日,因臣僚言其不便,方许取索一年已上未绝公案点检。且元佑七年诸曹未绝事纔一千二百余件,今蒙朝廷委御史点检,总六千件,已四倍前日,其养成有司稽违之弊如此,望依元丰条。」从之。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吏部尚书许将、户部尚书蔡京、御史中丞黄履、翰林学士蔡卞、翰林学士钱端、礼部尚书林希、户部侍郎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