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诸军下班祗应自今许通理一十五年,特与行磨勘改转。」以枢密院言三衙从军下班祗应系行在护卫之人,昨降指挥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诸军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军功副尉复隶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都官「隶」字原无,据上下文意补。。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挥,军功副尉依旧法隶都官,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挥令隶兵部。今来都官吏额已经裁减,人数不多,虑恐行遣差误,其兵部人吏掌行岁久,谙晓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马子弟所以已行省罢,乞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人与添差诸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与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仍立定任满年限,每州通不得过二员。」诏依,并以三年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大小使臣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籍定,专委郎官从实点对,以革增减之弊。所有合属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员置籍。」从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减年,候转至合理磨勘日,与依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个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资级人自川广取马,往返万里,合得酬赏,亦乞依前项比折体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正其名称,而
遇得减半酬赏,依前不许收使。如三卫诸军所管守阙进勇副尉,于春秋拍试内有推赏之人,然所得减年虽给公据,将来即无收使条法。盖当来效用转公据、甲头上系陕西、河东路招置,防托乡里,不离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与今来事体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言:「近吏部奏请措置应使臣身故并令诸州军批凿身亡月日,内外诸军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总领所批凿,违者坐以失觉察之罪,赏钱三百贯。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许两月陈首,特与免罪。所有兵部应管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并守阙进勇副尉,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诸路州军并内外诸军依前项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言:「本部所管军功或恩泽及归正补授副尉并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经部注授,往往经来年岁。窃虑承代他人付身,妄说缘故,无凭考验。今欲将前项补授副尉初参部或任满后及三年以上赴部陈乞之人,并照应下班祗应参部条法。并副尉自补授及十年无故不陈乞者,亦依干道令。又诸司主押官补下班祗应者属兵部,前后循习,止据逐处保奏,下本处审问,于条法无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干道吏卒令》,先令本处
申奏,次令本路转运司保奏,仍令本部送进奏院契勘,并关刑寺约法,如无违碍,然后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应条法详备,副尉自合一体施行。如此则关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从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挥下日出给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据州军申到,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窃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补帖文字如有系初补,召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如系初补及全去失,令召见任升朝官二员、小使臣一员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参部录白可以(于)[干]照者,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其去失初补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属州军保奏,本部验实再奏,候日出给公据。如不系初补,止令州军取会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诸军所管人数,仍须将副委保。」从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诏:「子弟所补授名目已经添差任满人,令兵部放行,参部注授合入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二广、荆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满有残疾之人,愿就本任及附近州军养老者,令逐路帅、漕司审验,申明给帖。既而,兵部尚书宇文价言:「逐路添差任满情愿养老者多是委有残疾,行履艰难,扶病远来。在道数月,方得到承旨司审验,送部陈乞。若是拨往他州,则又回归前任去处,般移老幼,多致失所,间有未沾寸禄而毙于道路者。」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
州军见添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添差指射五阙,本州岛保明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