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06页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勋依宗室法,并自武骑尉始。」旧法升朝官加勋,内殿崇班、内常侍赐勋,并自骑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与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称,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万世不刊之成法。至于文臣虽选人亦以七阶换见任官,亦正其名矣。若夫勋官之赐,自武骑尉至上护军皆武臣之名,悉以为恩数加之,有司沿袭旧制,而未之改,则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际尚窃疑之。且有是名者必责之以自寔也,今官为文品,而勋带武名,借如使相或赐户之官,而勋带轻车、护军之类,岂其所宜哉 名不正则言不顺,有在于此,欲乞文臣赐勋如易武士之官称,别命之名,使文武不相混淆,庶几上副循名责寔之政。」诏文勋官并罢,令尚书省措置。
高宗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见修司勋一司法令,其间该载逐等勋赐。今既见遵依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指挥,应文武臣勋并罢,欲行删去。缘又见依当年九月九日指挥,蕃官、蕃兵勋并依旧。其条内勋赐即难以删去,欲乞存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 考功部
考功部
【宋会要】
考功掌幕职州县流外官年终考帐,次年三月奏较给牒据。仍申关铨曹,以定减、殿选数及掌覆太常拟谥、都省集议之事天头原批:「集议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两朝国史志》: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带职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考课之法,分隶他司,或以他司专领,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职]州县官流外较考之事。令史五人。元丰官制行,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郎中一人,掌考课之法及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等事。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校定,曰知杂,曰开拆。吏额:主事二人,书令史十人,守当官一十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参掌考课及名谥、碑碣之事,随文武选分治。凡命官,皆所隶选选:《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作「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统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选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具)[其]罪罚。凡考监司以七事,一曰劝农桑,治荒废;二曰招荒亡,增户口;三曰兴利除害;四曰劾有罪,平狱讼;五曰失案察;六曰屏盗贼;七曰举廉能。考守令以善最,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算分定三等;五事为上,三事为中,余为下。而择其能否功过,著者别为优劣,以诏黜陟焉原稿旁批:「『屏盗贼』,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盗贼』。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据《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补。」。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若死而应谥,则覆太常所定行状,考验名实,报尚书集〔议〕以闻。旧置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至熙宁中及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设吏六十有八。《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元丰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书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
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哲宗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改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言:「应在任官差出,除应副军期、推鞠录问、验户并考试、部夫、权繁难及课利三万缗以上场务、便籴、和籴、定夺公事外,余事差出,每考通计过百日者,所余月日并不理为考任。即自陈有碍而不为改者,杖一百,其月日与收理。」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枢密院言:「元丰七年中书省(条)[牒],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臣依此。元佑元年指挥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余并三十个月为任。」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言:「四选通用在任成资,不因罪犯、替移,许理为任条制。欲(入)[人]曾被对移、破考,虽还本任,通及二年者不在此限。又差使、借差,虽未及二年,听通理。若因事对移及冲〔改〕差替之类者,不在磨勘之限。」从之。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官员系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人缘军期、边事、刑狱及往水土恶弱处,听理为任。若朝廷差委勾当余事,如无稽迟,许以二日折一日,理为考任。及三年以上者,申尚书省、枢密院审察。事体重者取旨,或与理为一任。」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守令课绩在优上等,即关御史台严加考察。如有不实,重行黜责。」从吏部请也。
闰九月八
日,吏部言:「差任未满而朝廷升移者,许通理。前任满日,虽在职,听关升。」从之。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窃见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