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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00页

遇有合上钞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钞。」从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准赦文,文武升朝官为父后者,特与封父母一次。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窃缘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该迁改。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当,或随夫官,亦未该迁改,其赦文内即无『加』字。乞指挥行下本部,各于见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从之。
【宋续会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赠,每钞(母)[毋]得过五人。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奏钞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赠,每选每日分作两道拟奏。缘每钞不限人数,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钞上者。若一人合有取会事,即例皆留滞。」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诸小使臣以上带御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赠,官高者从本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书,应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妇、宗女年七十以上与加封,禁军都虞候、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父母年七十,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进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妇、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谓如夫子见任承议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类。御前忠佐若将校带遥郡,两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如初遇及不带遥郡者,封叙孺人。若不该迁改,即不许再行封叙。谓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类。缘上件赦书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从之。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 部言:「伏正月一日赦书节文,应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与封叙有差。本部勘会在法,诸文武臣应封母,父在随父官。昨来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书加封文字,其间有父是见任未致仕之人,其子却行独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陈乞之人放行,加封了当。未审今来庆寿赦恩,其间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庆,系是见任,未陈乞致仕之人,合与不合照应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挥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赵雄言:「庆寿赦,得解进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初品官,妇人与封号。窃虑有增加年甲、计嘱州郡保明,若例与放行,侥幸为多,恩赏泛滥。臣谓得解进士父母年甲犹有试卷、家状可凭,绍兴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检照,止凭州郡保明放行外,绍兴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计进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与放行。自绍兴三十二年以后五举试卷、家
状尚全,犹可考按。已委郎官将举人家状内所载父母年甲尽入本名贡籍,如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贡籍点对,纽计父母年甲,至今若实及七十以上,立与具钞放行。如年未及七十,不应赦,即与驳下。司封所掌亦如之。却会礼部取实年甲。仍下国子监,应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准此。」从之。
八月四日,诏:「进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学规一等之罚,限一月自首改正。」从吏部尚书韩元吉请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应以小吏出职、杂流补官选人,不得引例取旨,陈乞回授官资封赠。」从之。以右谏议大夫谢(廊)[廓]然言:「近来小吏出职及杂流补授选人至承直郎该赏,无用循习,却因先有夤缘,曾取特旨得封赠者,多援引陈乞回授。吏部用例取旨,特与放行。」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庆寿赦:「应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与加封一次。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与官封。京官、选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与官封,已有官封者与加封。应禁军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加封。」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会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书,应文武升朝官、京官、选人、使臣并曾得解进士、士庶、太学、武学、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状体式约束事件及立定限陈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恩申请到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减私名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见行去年明堂大礼官员、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贴司、楷书各三名。今登极赦恩,应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与封赠,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贴司各二名,楷书一名,共一十五名,趁办两赦文字。并于本部私名内选差,从权名例,支破七分请(结)[给]。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为始,候及一年,先次减罢手分、贴司、楷书各二人,及一年各减罢二人此句疑有误。,又半年全罢。其添支食钱更不支破。」从之。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诸州军奏到文武官陈乞封赠、加恩及致仕、遗表恩泽,申发圆备,止是保官漏行声说作保次数,或不曾声说寄居因依,并与作小节放行。」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