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改封桩钱物库为元佑
库,隶尚书左、右司。
绍圣元年十月十二日,诏:「尚书都司岁终检察六曹诸部行遣迂滞、措置乖谬者,于来岁之春条析事实,及尤甚者具尚书郎姓名,申尚书省取旨。」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左、右司言:「都省催驱房、御史台有点检六曹措置乖谬、行遣失当、迂枉并住滞三十日已上事件,限五日关送左、右司上簿。」从之。
徽宗大观四年六月二十日,新差知邓州李夔奏:「臣窃惟神宗皇帝元丰间命检正官毕仲衍纂集内外事物纲目,为《中书备对》,以知官吏流品、户口钱谷之数,以知礼法文物、军兵名额之数,以知刑罚赦宥之事、夫役之数,小大精粗,无乎不备。欲望陛下命左、右司官略仿前制,撮内外事物之要,责盈虚繁简之实,合为一书,赐以新目上之,以资圣主观鉴之万一。」奉诏令左、右司依所奏施行。
政和八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臣僚陈述弗便于民利害,并用黄签贴御宝批出大纲事目,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后,节次降付三省看详施行。可令都司置籍抄录,议定有益无损,合创行立法。或已有禁□□□修条,或所见偏执拘碍、悠久难以奉行事件,逐项用朱销凿结绝。候每至夏季、冬季终,即通考。及半年内建明利害,义理优长,委是不伤事体,有补治功,实利及民,惠而不费事尤多者,即具姓名取旨。欲据轻重随材升擢,以劝诚心奉法惠爱之人、岂弟能吏,庶明赏善褒功之
义。」
六年六月十二日,新湖南转运副使聂山奏:「三省都录事在元丰法不得过朝请大夫,比年有用特恩至中奉大夫者。遇春、秋内宴,其位乃在左、右史、侍御史、左右司郎官之上。左、右司宰属,侍御史弹治不法,左、右史日侍清光,其选高矣,而都录事位其上焉,无乃未正乎,乞特改正。其寄禄官虽高,亦宜在左、右司之下,庶几隆杀有别,而名分正。」诏:「三省都录已转奉直大夫以上依朝请大夫班,自今特恩转奉直大夫令出职。」
七年五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左、右司点检都茶场务收茶息钱及五百万贯,通共一千五百万贯,除都茶务官吏已推恩外,其本司官吏未曾推恩。」诏:「左、右司官各转一官,内中大夫、左司郎中陈仲宜回授有官有服亲。人吏各支赐绢十五疋。朝散大夫、尚书左司员外郎姚宗彦可特授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尚书右司员外郎陈过庭可特授朝请大夫。」
宣和二年,臣寮疏神考肇建中台,分六官而设之属,以御史纠其稽违,复令都司较其功过令文,左、右司岁考六曹郎官治状,以功过对折,分等惟三,而上、下等又有优劣,次年春申省。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详见检正门。
四年九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左、右司郎官旧系四员,昨来减罢两员,却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近缘检正职事稀简,已省
罢。其左、右司郎官却合依旧四员。」从之。
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寮言:「祖宗以来,应赏功罚罪之事,都司下六曹取索,择其可以惩劝者上之朝廷,镂板布行,使晓然知之。自渡江以来,兹(奉)[举]旷绝,在今日整顿纪纲之时,尤不可缓。乞 有司,举行旧典。」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左司员外郎虞澐等言:「都司人吏全阙旧人。昨降指挥,许于六曹正守当官以上或出职人内踏逐抽差,不妨注授,却未有许差本司出职之人。欲自今遇有阙额,先于本司出职或换授人内抽差。如无人可差,即乞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三省进拟右司郎中。上谓辅臣曰:「《神宗圣训》云左、右司便是学为宰相,岂可不谨择 」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窃谓本朝尚书省既有左、右司,熙宁中却置检正五房公事官一员,每房又各置检正官二员,书功过簿,以核 吏之失。其程督之严盖如此。欲望陛下简中书之务,使大臣得一意于广耳目,访贤才,以尽经邦之业,重宰属之权,以痛惩百吏之偷,使大纲小纪罔不毕举。」诏:「检正更不增置,可依格除左、右司郎官四员。」先是,令给事中金安节等看详:「检照建炎三年曾置检正官两员,绍兴二年止置一员,并见(令)[今]左、右司系以四员为额。今看详,若依臣僚所请,窃恐员数稍众。若且照近例量行除授,自可检核 吏,所有简中书之务,缘本省即不见得见今三省诸房事务大小繁简,难以便行。今欲乞专委检正都司取索条具,从朝廷(勘)[斟]酌区处。谓如某事系合请笔,某事系宰属可以与决,某事止系常程,合径付所属曹部之类,立定科目遵
守。」故有是命。
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
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减罢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五日,左、右司言:「见管吏额:左司令史一人,右司令史一人;左司知杂案书令史一人,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