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此据《职官志》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都省言:「自中兴以来,天下多事,四方行移,倍增于前日。而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致边防军政所当急者却致稽缓,□□无□□,以中书别无属官故也。虽有中书舍人,而其实词□□。契勘元丰以前有中书省检正官六房文字此句疑有误。,后又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往往稽留,无官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其
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于都堂置直舍,每员日给食钱五百文,于堂厨造食供给。所有左、右司郎官,却裁减两员。」从之。
四年九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本省所行文字并是已经看详、勘当成熟事件,其检正两员乃成虚设。」诏:「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并罢,限五日之内人吏发遣归元来去处。今后所掌事务并依旧制。」
绍兴二年三月十五日,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一员。
八月七日,检正黄龟年言:「自军兴多事,置检正专一验察检举。其通进司每日承受进降给发等事,干(兴)[与]本省。缘未置检正以前,虽系后省管辖,今来复置检正,未审许与不许检察。」诏许检察。
四年四月五日,检正诸房公事仇愈言:「检正每岁举官员数,欲乞依左、右司郎中例施行。」从之。
三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其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枢密院诸房,令检详书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四日,诏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从左、右司请也。
隆兴元年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检正房状:「依指挥(并)[并]省吏额。见管令(吏)[史]至私名五人,除令史、书令史、守当守官阙各一名依旧存留外「守当守官阙」疑有误。,裁减私名一名。见在人
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系所掌朝廷机要文字,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亦合遵依两省官已得指挥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史正志言:「欲将检正房令史今后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须实及二十年,如无赃私罪犯,方许依条解发出(赃)[职]。庶几革去侥冒补官之弊。」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检正房状,依指挥并省吏额。见管四人,欲减守阙守当官一名。从之。
四月七日,诏中书门下省检正房以「所」称呼。
八年五月十九日,诏都(承)[省]检正、左右司检详、编修,每日依六曹郎官法通轮宿直。如遇次日朝参等日分,仍免期集,及报御史台、合门照会。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检正所减亲事官一人,白直兵士二人,杂役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 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诏:「付下封事可令检正都司逐一看详,有合施行事件,开具申尚书省,亦庶几求言不为虚文。」《大典》卷一万九百四十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裕民局
裕民局
【宋会要】
徽宗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言:「奉御笔,
就
校正所置裕民局,差下项官:太师蔡京充提举官,徐处仁
充详定官。参详官三员,先次差朝散郎韩昭。检讨官五员,先次差承
议郎、通判永兴军崔陟。检阅文字官二员,管勾
诸司〔走〕马承受,就校正所已差官。」先是,延康殿学士、醴泉观使徐处仁
对便殿,上访以天下事。处仁对:「天下大势,在兵与民。今水旱之
余
,赋役繁重,公私凋弊,兵民皆困。及兹尚可为,过是将有不胜图者。」上惊思久之,曰:
「非卿不能闻此。」明日,除侍读,校正内经详定官。进读罢,上特留与前语。
处
仁奏:「天下犹一家,方其子孙众多,则当务节俭为长久。今皇子、皇女胜衣,
占
祥岁月相继。昔文王百斯男,唐有百孙院,虽未及之,不可不虑。」
上曰
:「然已几类是矣,可若何 」乃言:「周以冢宰制国用于岁之杪。宜会朝廷一岁财用之数
,量入以为出,节浮费,罢横敛。百姓既足,军储必丰,振兵裕民
,无大于此。
」上称善。既退,降手诏,略曰:「国有定法,吏犹废弛,况无法者,卿可以闻
。」处仁具奏其事。有诏置局讨论振兵裕民之法,号裕民局。设五库
以总一岁财用出纳,而用事者不悦矣。
十四日,延康殿学士、充醴泉观使、兼侍读徐处仁奏:「臣准御笔立法下项:臣看详敕令,意义该括详备,然议法之初,本局合有条具画一约束事件不少。兼恐诸路官吏未遽通晓,欲乞行下,自重和二年秋料为头施行。仍令监司守贰先次看详敕令二法,并裕民札子事理,如有疑惑,并许申明。及有所见利害,亦许实封奏闻,送裕民局具进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