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
,兵部郎中、充集贤校理王益柔等,并直舍人院。直院祖宗朝例,至是复除也。
十四日,知制诰李大临、苏颂并落知制诰归班,坐累格新除御史李定诏命不降也。
十七日,诏:「应臣僚差直舍人院,只理本资序,候知制诰〔不〕阙即令罢。」
六月二十二日,兵部郎(史)[中]韩缜乞免直舍人院。诏加集贤院修撰罢职。
七月,学士院言:「应下两制详定文字,直舍人院未审合与不合同议。」诏令同议。
十月二十六日,工部郎中、直史馆李寿朋乞免直舍人院。因言舅韩绛见任参知政事,理合回避。诏候韩绛到(关)[阙]日罢。续诏以寿朋兼领处多与免之。
四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编〔修〕条例所申,舍人院除官皆有定格。除官之人无日不有,而外制臣僚兼领他事,既出仓卒,褒贬重轻或未得中。欲乞今后文臣两制、武臣合门使已上及朝廷升擢职任、特旨改官并责降之人特撰告词外,其余除授,并撰定检永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编定应试知制诰并召赴中书试制诰三道,各限一百五十字已上。成,进呈取旨除授。如系正言已上,即守本官,已下并除右正言。
元丰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诏中书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舍人院除逐月公用三十千外,如遇知制诰、直院礼上给钱六十千,南郊宿斋分撰知字三十千,试人聚议致斋十千。每岁都数不得过四百五十千。」
四月二十五日,朝散郎、史馆修撰、判太常寺曾巩、朝散郎、集贤院校理、同修起居注赵彦若、通直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陆佃并试中书舍人。自是始正官名。
二十六日,诏:「中书舍人罢职事官日,除龙图阁待制。」
八月八日,中书舍人曾巩以草韩维制辞乖戾,罚铜十斤。先是,知颍昌府韩维再任,巩草制辞,称维曰:「纯明直谅,练达今古。先帝所遗,以辅朕躬。」又曰:「参、角之间,韩延寿、黄霸之迹在焉。兴礼教而劝农桑,以追参于前烈,皆尔素学,其尚懋哉!」上批:「维不知
事君之义,随俗罔上,老不革心,非所谓『纯明直谅』。姑以藩邸旧恩,使守便郡,又非可使以布政宣化。辞命乖戾,不中本情,传播四方,甚害好恶。可复送中书省改辞行下。」故罚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二千九百五十九引《会要》云:巩元丰中为中书,时哲宗为延安郡王,命巩典王府笺奏。故事,翰林掌之,上特命巩。。
九月二十四日,中书舍人赵彦若等言:「六房公事,乞据舍人员数分领,以吏、户、礼、兵、刑、工为次。其生事班簿、制敕库房并通领。」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院通领。」
七年九月三日,诏:「中书舍人分领六房,随所领命词。」后复分日。
十月九日,诏朝奉郎、守起居郎杨景略、朝散郎、守尚书左司郎中钱勰并为中书舍人,免试。景略、勰奉使高丽,方还在道,并擢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朝奉大夫、宝文阁待制、权知开封府蹇周辅留事不决,改中书舍人。」已而又以周辅衰耗废学,改刑部侍郎。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诸朝会起居舍人关牒著作、秘书郎、著作佐郎,又关牒中书舍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元丰六年九月敕,舍人各随所领房命词。今除刑房间有责降牵复,又兵房有蕃官迁转外,其余差除并在吏房,以故吏房日常行词。欲令依旧各签押逐房文字外,其命词止依故事轮日分草。」从之。
三月十四日,起居舍人苏轼免试为中书舍人。
九月十六日,诏:「中书舍人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只批送本省官兼权。」
十月八日,诏:「中书舍人暂阙,不许差谏官兼权。」从右司谏王觌之言也。
十二月十六日,朝议大夫、直龙图阁刘攽为中书舍人,仍免试。
四年三月十八日,承议郎、秘书省著作郎范祖禹为中书舍人,仍赐金紫。初,祖禹召试中书舍人,恳辞,有旨降诏免试。祖禹又辞曰:「辞记注而特召,辞召试而直除,则何以厌服人言,答扬圣选。」从之。五月二日,除右谏议大夫。
十月六日,诏起居郎、起居舍人曾行词,如除中书舍人免召试。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书舍人韩川言:「奉诏,从薛绍彭
请赐薛向两字碑名送臣撰者。窃以国朝褒异大臣,赐以碑名,必有勋业德义,非应子孙之求也。向虽曾任执政,止是财利之臣,无取于清议。乞罢赐碑名,并自今臣僚之家不许陈乞碑额。其勋德显著,从朝廷特赐,或委三省考其可赐者,具奏取旨。」从之。
绍圣四年五月七日,中书舍人蹇序辰请自今词头如有元行遣文书,即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
十八日,诏起居郎兼权中书舍人沈铢以缴奏吴居厚不当,特罚铜三十斤。
徽宗元符三年未改元四月五日,中书舍人曾肇奏:「臣三月二十六日本省刑房送到孔平仲复单州团练副使、饶州居住词头,寻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