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失。」从之。
十一月十三日,李柬之等言:「应内外臣僚所进文字,不限机密及常程,但系实封者,并须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有印者内外印,无印者于外封皮上臣名花押字,仍须一手书写。所有内外诸司及诸道州府军监并依此例。如违,仰本司不得收进。其外处有不如式样,递到实封文字,仰进奏院于监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仍乞依三司开封府条贯,并不得官员及诸色闲杂人辄入本司。」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李柬之等又言:「本司先准(英宗)治平元年中指挥,今后臣僚所进文字依常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今来诸处投进文字多作圆封,并不折角,却剪碎两头,用圆纸花子贴定,可以因缘开拆,深虑所在作弊,漏泄机密。及有外处臣僚言时政得失利害者,往往只作通封,致有传布于外。缘素无明白约束,乞今后中外臣僚投进文字,但干机密及言时政得失利害并体量官员等事,并须褊捺,用全张小纸,斜侧折角实封。所贵经历官司
不致作弊,漏泄事宜。仍乞下进奏院遍下在京及诸路州军监等告示,如不依此式样,所经官司并不收接。」从之。
《哲宗正史 职官志》: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八日,诏通进司定刀子、剪刀大小式样制造,令使臣主掌。如将带出司,仰明行关报。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书言:「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李承之言,昨奏对言举官事,令具文字进呈。缘系选人,无处投下,乞许于通进司投进。勘会承之已除大理寺丞。」诏许于通进司投进。
四年五月,枢密副都承旨李缓言:「自来诸处递角赴枢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领投进,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开拆上历,转送左掖门,由通进司以进。近以巡检兵士走失(秦)[奏]状,深虑向去有遗紧急文字。兼人吏有所居僻远,必成稽滞。乞今后合赴枢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门,直于通进司投下以进。内有申状,即送本院。仍令通进司将内引,并关送承旨司照会,庶有关防。」诏从所请。其非假日,枢密院已出,亦准此。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言,乞今后通进、银台司投下文字常程送中书者,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所贵各无住滞去处。况自来银台司文
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无用虚烦纸笔,亦乞减罢。取到银台司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等处奏状,自来作四日次第供申。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贴子,当日便写奏目号送及写发放历点对,第二日对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其久来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并不入。欲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七月二十日,承议郎、试给事中兼实录修撰徐处仁札子:「勘会通进司凿号一节,最系紧切。缘凿号文字,并系实封奏状。若实封文字数简,即易为验认。况依条边机急速之类,方许实封,其官司例将常程小事作实封投进,以数目混杂,不无差互。虽有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常程事不许实封,缘未有立定断罪刑名。欲乞严立刑名禁戢。仍乞检会崇宁元年九月十九日申明指挥节文,臣僚官司常程文字奏状,于法并令通封者作实封闻奏,显属紊烦。今后三省、六曹并所属官司常切点检,如有违犯,并举劾施行。所属自当遵守。今修下条,诸奏事应通封而辄实封者杖一百。」诏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已降指挥,置通进司官吏等。诏自政和四年正月一日奉行,内外官司候牒到日奉行。
宣和元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通进
司札子:勘会诸处合赴通进司投进实封文字,依条并于文书前每件以千字文为号。封面上仍依此书题。自来诸处奏事,往往只于封面上用号,既通进司不许开拆,无由点检。进入内中,拆去封皮后,即不见得元用是何字号入进。若或未降出间奏禀,既元奏不曾于状前贴号,致内中无可批凿,深虑急速,事不可缓。今欲申明行下应合发奏去处,令刑部镂版,遍报施行。外路令提刑司一面取索知委公文,缴送门下后省,行下本司照会。如尚有不遵依去处,许令本司申朝廷,乞赐施行。」从之。
二年五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通进司不限昼夜承受投进三省、枢密院内外百司紧速文字,如遇降出御笔、御封内降,尽经本司依限发放。近来有时暂置局若奉使差遣去处,缓急内中降出文字,使本司询问置局去处,不无住滞。欲乞今后应时暂置局官司及奉使承领差遣去处,自被旨日,并具立名局所并安置去处、所领官衔,先次关报通进司。所贵降出文字,早得发放了当。仍乞送刑部,告报中外诸司遵执施行。」从之。
高宗绍兴七年八月八日,行在通进司言:「旧在京本司系在垂拱殿内,每遇大礼,皇帝宿斋,依例移出殿外廊上权置司。今明堂大礼,常御殿系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