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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837页

、诸王府讲书、记室、睦亲、广亲宅讲书、左藏库、三京留司御史台、商税院、进奏院并中书省差,余并吏部差。」从之。
四年五月四日,诏:「三省遇内降及(主)[生]事文字,如合系三省、枢密院同聚议文字,令逐省呈覆本省官下笔,赴都堂商议。候得笔将上,或进入。内事体大及应急速,即尚书省出札子,逐处仍送本曹照会,依旧条。」
八月五日,(二)[三]省进呈司马康奏,其父光遗槁二,其一言:「请仍旧令中书门下通(司)[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朝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并令中书门下同商议,签书施行。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如一]旧日中书门下故事。并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
行遣文书。若有溢员,除选留外,并特与减三年出职。不出三年,应出职者与减磨勘年限。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驳。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及两省谏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不为不审,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书不繁,行遣径直,于先帝所建之官并无所更变,但于职业(惟)[微]有修改,于事务时宜差为简便。」其一言:「自今凡有诏令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官告、黄牒之类已签书讫者,更不签,分付六曹誊印,符下诸司及诸路州施行。其臣民所上文字降付尚书省者,仆射、左右丞签讫,亦分付六曹,本曹尚书侍郎及本厅郎中次第签讫,委本厅郎官下笔判云今欲如何施行,次第通呈侍郎、尚书。若郎中所判允当,则侍郎签过,尚书判准。应奏上者,直奏上。应行下者,直行下。即未得允当者,委侍郎、尚书改判。事之可否,皆决于本曹长官。」三省既进呈,遂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事,多已施行。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按《司马光集》,光乞合中书、门下两省为一,盖与吕公着、韩维、张(操)[璪]同具奏。乞令六曹官长专议,盖与吕公着、李清臣、吕大防同具奏。又按范祖禹志司马康墓云:「康上光旧槁,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不知此所谓多已施行者何也。至建炎三年四月,始合三省为一。
十二月二十二日,门下省言:「三省得旨文字奏知札子,自来止是具事
宜进入。其间虑有节写不圆,或至漏落事件。」诏今后立定式样,与录黄连粘在后入进。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受圣旨并御批手诏,并划制房分所承受簿点阅名件,职级(帝)[常]行点检,具无漏落状,于(六)[次]月二十日已前门下省送杂务房、中书省送催驱房、尚书省送知杂房类聚,本月内关送(正)[时政]记房。如有漏落,本房并职(给)[级]量事大小等第理过。」从之。
七年十月十八日,三省言:「堂除诸路职司有带权及权发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书检举除落,今则吏部检举具钞,不复经中书,无由照应。」诏:「吏部依条检举,具状申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施行。」
绍圣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自今考城、太康、东明、阳武知县并三省差人。」
五月二日,中书侍郎李清臣言:「先皇帝创立官制,元定三省规摹,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覆,尚书省施行,盖以互相关察。日近尚书省官侵紊职事,将生事文字合送中书省取旨者更不送中书省,便于尚书省将上取旨,画定指挥,签书押送中书省降敕。臣已曾面奏,乞宣谕章惇已下合依官制旧法。自是以来,稍觉减少。今又公然放纵,侵紊朝廷纪纲。伏望早赐指挥辨正。」先帝官制:无条上中书省取旨,有例无条具钞画闻。钞书尚书省与本曹官奏上,付门下省覆讫施行,不由中书。时清臣为中书侍郎在告。尚书省以刑部狱案钞内有所拟轻重未当,合行增损,贴改进入,尚书省职也。
清臣以为侵紊。论列得旨,死罪则取旨,余许增损。惇力陈非侵紊,遂寝前旨。清臣再论,亦不行。
五年,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随处覆奏,得旨奉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以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于他司奏请得旨者,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奏审施行。」
元符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三省,以阙执政官及六曹长贰,令具前宰臣、执政、侍从官姓名及取寺、监长贰可补从官者十人以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一日,诏三省议减吏员,裁节冗费。
崇宁二年七月二十日,诏曰:「朕观前世外戚擅事,终至祸乱天下。唯我祖考,创业垂统,承平百有余年,外戚之家未尝与政,厥有典则,以贻子孙。即政之初,以驸马都尉韩嘉彦兄忠彦为门下侍郎,继除宰相。方朕恭默,弗敢有言。给事中刘拯抗疏论驳,亦不果听,上违祖宗成宪,下袭前世祸乱之失。其自今勿以援忠彦例,以戚里宗属为三省执政官,世世守之,着为甲令。」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堂除人不得越资序一等。未经任及见系冲替放罢。若历任有赃罪,并不得堂除。」
大观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后中外差遣非要急及新改法度不得堂除,其自陈乞取吏部阙堂除者不得受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