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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834页

四年,制以左、右仆射并加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废左、右丞。又以左、右仆射兼枢密使,或兼知枢密院事。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中书门下在朝堂西,榜曰「中书」,为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书门下」。尚书、中书令、侍中、丞郎以上带同平章事,并为宰相,而参知政事为之贰,与枢密院通谓之执政。又有中书省、门下省者,存其名,列皇城外,两庑官舍各数楹。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位版、流外较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中书令、侍中不任职。官制行,悉厘正之,遂以寔正名。废中书、门下省舍之在皇城外者,并朝堂之西中书堂为门下、中书两省,以左、右仆射兼门下、中书侍郎,又以两侍郎副之。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六月,诏令中书、枢密院应细务合归有司者,逐旋条陈取旨。初,侍御史张纪言:「政府不当侵有司之职,有司不当溷政府之严。若沟洫当决诸水监,漕运当决之三
司,其礼乐征伐、号令损益,自系朝廷议论,有司得以奉行。」故有是诏。
熙宁元年,□□杨□被旨差后苑工匠,造舒国、祁国公主下嫁礼物,而后苑奏留不遣,中书请令两所应办。上曰:「此细务也,不足以累宰职,自今宜一听三司裁决。」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选于中书。上曰:「中书数人所总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尽详,且中书三公,职事在于论道经邦。」公亮曰:「今中书乃六卿冢宰之职,非三公也。」上曰:「冢宰固有冢宰之职。唐陆贽言宰相当择百官之长,知审官是也。今不择知审官人,而但堂选知州,所选人不精,徒令中书事更烦冗,非国体也。」王安石对曰:「诚如陛下所谕。」
三年五月五日,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熙宁二年二月,初置条例司,踰年乃罢之。
七月,令中书门下考察内外官司,置簿记功过,俟年终及非次除擢,检录比较进呈,择其尤甚者进黜之。
四年,知庆州赵龤B经制使李宪屡言啰兀城,上欲遣人相度。王安石曰:「请用亲信内臣与一朝(上)[士]大夫往。」上曰:「用宰相制事,而令内臣审覆,于体非便。」于是用张景宪、李评俱往。
七年十月十六日,诏三司置会计司,以宰臣韩绛提举,八年六月罢之。
熙宁十年,以前三年收支应见〔在〕钱物,除闲杂及理欠物更不条具,其泛收、泛支或诸处支借出入并蠲放欠阁各
令开析,限半年攒结成都状,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有不实,科徒一年罪,不理去官,仍并治保明官吏。如驱磨出增隐钱物,并当等第酬赏。自今三年一供,着为令。以中书言「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疚)[究]心,唯称阙乏。既不可旋考校,宜有会计出入之法,以察增耗,以知有余不足之处」也。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罢中书门下省主判官,归省事于中书。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
八月一日,诏中书自今堂选并归有司。
十月二十七日,诏三省印银铸金涂。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增减官吏,并门下中书省同取旨。
〔二十〕六日,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遣。
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省诸案宜并称房。
五年二月一日,诏中书省、枢密院面奉宣旨,别以黄纸书中书令、侍郎、舍人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画黄。受批降若覆请得旨及入状得画事,别以黄纸,亦书宣奉行讫,录送门下省为录黄。枢密院准此,惟以白纸录送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门下省被受录黄、画黄、录白、画〔旨〕者皆留为底,详校无舛,缴奏得画,以黄纸书侍中、侍郎、给事中省审读讫,录送尚书省施行。三省被受敕旨,及内降实封文书,并注籍。门下中
书省执政官兼领尚书省者,先赴本省视事,退赴尚书省。申明及立条法,并送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半年一进颁下。应速者先行,应功赏并送所属,无定法者送司勋。枢密院军功不在此〔限〕。文武官三省、枢密院各置具员。中书省非本省事,舍人不书。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六曹诸司官非议事不诣都省及过别曹。应立法事,本曹议定,关刑部覆定,干酬赏者送司勋。如无异议,还送本曹,赴都省议。体大者集议,议定,上中书省,枢密院事上本院。吏部差注官团甲,由都省上门下省。有违者,退吏部,以事因贴奏。诸称奏者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有别条者依本法,边防、禁军〔事〕并上枢密院。应分六曹、寺、监者为格,候正官名日施行。
二十一日,诏知枢密院、门下、中书侍郎、同知枢密院、尚书左、右丞为定班,班次以是为差。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议左右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