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太常寺言:「姓氏犯宣祖皇帝庙讳者,乞作商字。」从之。
二年五月二日,诏姓氏犯圣祖名者,改为明字。
八月一日,礼部奏:「凡姓氏犯翼祖皇帝庙讳,乞改作恭字。」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礼部言:「知开德府观城县事张随状:「为母故姓去王切氏,犯太祖皇帝庙讳,乞拟定合改姓氏。欲取声音相近,改作康字。」诏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言:「轩辕星犯圣祖皇帝讳,乞改为权星。」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承直郎宋敬可改名竞应。有似此偏傍全同庙讳者,比附改赐讫奏。」
五年二月八日,礼部言:「博州高唐县申,本县有高赵村一户姓呼玉切,系犯庙讳,合行回避。」诏改作五字。
渊圣皇帝御名见于经传义训者,或以威武为义,或以回旋为义,又为植立之象,又为亭邮表名,又为圭名,又为姓氏,又为木名,又为水名,当各以其义类求之。今谨按《诗》有曰:『桓 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礼部尚书陈洪拟言:「礼部太常寺申:『伏此段「桓」字原俱缺末笔。,武志也。』孔颖达曰:
『有威武之义。』又按《诗》曰:『桓桓武王。』郑康成曰:『有威武之王。』又按《诗》曰:『玄王桓拨。』毛公曰:『桓,大也。』又按《书》曰:『勖哉!夫子尚桓桓。』孔安国曰:『武貌。』又按《尔雅》曰:『桓桓烈烈,威也。』凡此皆以威武为义也。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威。又前代帝王公侯谥法:辟土服远曰桓,能成武志曰桓,克敌服远曰桓,壮以有立曰桓,克咸成功曰桓。凡此亦皆以威武为义,其前代谥号,亦当读曰威。又按《易》曰:『盘桓,利居贞。』孔颖达曰:『盘桓,不进之貌。』又按《庄子》曰:『鲵桓之审为渊。』郭象曰:『未始失其静然。』凡此皆以回旋为义也。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旋。又按《礼记》曰:『三家视桓楹。』孔颖达曰:『四植谓之桓。』又按《周礼》曰:『公执桓圭。』郑康成曰:『双植谓之桓。』又按《说文》曰:『桓,亭邮表也。』又按《集韵》曰:『亭邮四角建大木,贯以方板,名曰桓表。』凡此皆以植立为义。若此之类,今欲定读曰植。若姓氏,今欲定去木为亘,从一从面,思缘切。如《书》曰:『西倾因桓。』水名也。《玉篇》曰:『桓木叶似柳。』桓,木名也。若此之类,皆欲定作亘,从二从回,思缘切。又缘汉法,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止是读曰国曰满,其本字见于经传,未尝改易。司马迁,汉人也,作《史记》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而不持则倾。』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来渊圣皇帝御名欲定读如前外,其经传本字即不当改易,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证。』今来看详所议定推求义类别无未尽。」诏依。先是,吏部尚书兼权翰林学士沈与求言:「自汉以来,御名
皆有他字代之,用为定制。渊圣皇帝御名涉前代姓谥最多,而臣下迁就回避,有可 见者。如鲁公则谓为允公,齐公则谓为小白,皆以名易其谥也。周王则谓为庄王,汉帝则谓为刚帝,或谓齐、鲁二公为安公,他皆效此,随意更易,无复质据。至于姓则去木为亘,而有司行移,有不可通晓者,士人科举程文,枉被黜落,往往有之。矧经筵读《春秋》而称谥、称名,具存褒贬之例,循用私说,于义未安。乞诏礼官议以他字代之,使姓谥名物,义例相通,略如汉制,庶几四方臣子得以遵用。」寻下礼部、太常寺同共议定,至是又诏令〔洪〕拟看详故也。
绍兴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祔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告迁翼祖皇帝、简穆皇后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后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依。
淳熙七年五月十一日,大理少卿梁总言:「得旨将《刑统》内有本朝圣祖名、庙讳各随文义拟易他字,缮写为三册,乞下国子监刊印。」从之。先是,总言:「校勘律文、《刑统》,窃见前代国讳皆易以他字。详律文系古法书,比拟经传,不当改易外,其《刑统》前后详定不一。既非古书,兼建隆四年详定庙讳、御名,既曾易以他字,止缘后来有司失于申明,循习开雕,尚仍旧本。」得旨编类,至是上之。
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今遵用《韵略》内,所载高宗皇帝御名合改为庙讳合:原无,据下文补。,下刑部、国子监改正。」
从之。
绍熙元年四月九日,诏:「今后臣庶命名,并不许犯祧庙正讳。如名字见有犯祧庙正讳者,并合改易。」先是,将作监倪思言:「祧庙不讳,礼也。然于文字之间不讳可矣,至若臣子命名,亦不回避,揆之人情,有所未安。若不避嫌讳,犹之可也。至不避正讳,则已甚矣。窃见近者省试揭牓,士子之名有犯翼祖皇帝正讳者。以是推之,恐天下用祧庙之讳命名者不止一人。臣以为皆宜使之改避。」既而礼官详议来上,故有是诏。
庆元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行遵用《韵略》内,所载孝宗皇帝御名合改为庙讳,下刑部、国子监改正施行。」诏恭依。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礼部、太常寺言:「文书式及国子监见今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