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傅崧卿言:「奉诏举右〔朝〕散郎、
知常州武进县吴师直堪充郡守、监司,其起奏误写为师孟。有此谬误,乞赐降黜,以为在列不谨之戒。」诏放罪。
九年四月四日,诏:「应河南新复诸路州军民间利病新: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七补。,许监司、守臣条陈,余官及士庶上书经所在州军缴奏。」
近诏:臣僚上殿毕,具不曾辄论私事及侥求申合门。切缘台谏日逐上殿敷奏本职公事,即与其余官奏对事体不同。欲乞今后台谏官遇登对,止具所得旨应记注者依条关中书门下省外,免申合门别无侥求文状,所贵得体。」从之。 七月十五日,御史中丞廖刚等奏:「伏
八月六日,臣僚言:「乞令州郡自今应管内去处若不雨过十日,至得通济日及月内雨旸以时,并各具状入递,申尚书省。水潦亦如之。令左右司置籍拘录,以时检察。仍令监司严行督责,其应报〔不报〕与报而不以实,徒为文具者,悉许按劾以闻。」诏:「今后州郡须管以时申户部,候到限当日缴奏。」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诏登闻检、 院今后有献无益之言不干政体者,不得收接。时有诣检院(辙)[辄]献乐府者,即非政体,令还之,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宰臣言:「臣闻天下之事,皆自人主总览,人臣不过奉行而已。近来诸路监司、郡守以事达朝廷,止云由尚书省取指挥,殊失经意。自今事无巨细,皆须奏闻。如或准前违戾,许臣等具名衔进呈,当议黜责。」诏可。时宰臣奏欲示权纲悉归于君上,非臣下所敢专也。上曰:「此乃大臣任意所为,不欲朕知天下事。此奏可即行下。」
二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诏:「士庶封事许诣登闻检院投进,仍令诸路监司、郡守条具便民宽恤事件闻奏。其言刑狱事委刑部,财计事委户部。仍委吴秉(言)[信]、王纶、凌景夏、贺允中分轮看详,务得详尽。」
十八日,吏部侍郎张纲言:「有司看详群臣章奏,尚恐 远之人锐于纳忠,设意过当,有己出新意,而致冲改祖宗旧法者;有取便一时,而行之既久,不能无害者;有贪蠲复之名,而不以用度较之,致州县不免暗取于民者。若此之类,自非深思熟虑,实难遽见。望诏有司必须详审,究极事情,不得一切苟简。更乞万机之暇躬垂省览,惟不悖戾祖宗旧法,可以经久而实惠及物,乃听施行。」从之。
二十四日,诏:「今后臣下奏陈故事,不许讲筵所取索副本,只就令通进司进入。」
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右正言朱倬言:「近日陈利害者或不深知朝廷之典常,或不洞究百姓之利病,得之口耳,即以上闻,为害莫大。欲乞自今献言者必送有司精详,参照既定,然后大臣审究至当。果若前法有害,不可经久,与夫不宜于民者,详具本末,剖析利害,上取宸断,付下有司,方可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七月九日,臣僚言:「内外官司文书期会,官吏因循偷惰之日久矣。又胥吏并缘为
奸,欲迟欲速,惟在其手。若不澄源,未易革也。望诏内外官司,今后应奏申文移并令实填月日,则易于钩考。胥吏虽欲巧为迟速,亦无所容其奸。然后严常紧之限于内,验地里日时之限于外,稍有稽违,重寘于法,庶有以革骄怠之弊。」从之。其后吏部亦乞今后应内外官司凡申奏文字月日并书,文字填写实日,并从其请。
三十年四月十七日,诏:「自今臣僚陈乞上殿,令具状径赴通进司投进,不许于都堂纳札子,永为成法。」
十月三日,诏:「昨依故事,左内侍官承受内外诸军奏报文字,虑恐稽迟,可尽罢承受官。今后诸军奏状札子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三衙有公事,实时上殿奏闻。」
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宣谕宰臣曰:「臣僚利害奏札,士大夫自合亲书,不须计较字画工拙。」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今后直言上书,并付中书门下后省看详,有可采者申尚书省取旨。」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四日,诏:「自今以荐举、上书、登对真才实能,无吝褒擢。其余令籍记姓名,以俟选择;无状者罢之,仍追坐谬举。」从中书门下检正诸房公事余时言请也。
九月十五日,诏:「已降亲札付张浚、王彦,令逐处兵将官有奏报文字及有陈乞,并不得倚托近侍进达,可径赴行在通进司投进。仍札下通进司照应收接。」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学校之士,久被教养,固知礼义。方今多事之日,必能爱君体国。如经检、鼓院有所献陈,自当采用,或加旌赏。若轻薄喜乱之辈,妄相 扇,不经检、 院,辄行伏阙之人,不问是何名色,为首者重寘典宪,余人等第重行编配。事在必行,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
荛有陈,必经御览,又尽以付两省臣僚,使议其可行。惟是日积月累,奏牍益多,看详去取,未能遍观。间有可采,虽以申上,别无明降指挥,是致四方之人多怀不尽,以为陛下求言而朝廷吝赏,省官不肯留意,有司不为保明。甚者 干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后看详四方投献书札文字,拟定等第将上。」以起居舍人陈良佑奏:「仰惟陛下临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