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待制官系给谏者除权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权于左右省班内序立。所有直舍人院、同知谏院见系两省官职事,亦令权缀小两省班内。同知谏院缀左省班,分东西序立。候两省正官员数稍多,即却依旧。
十二月十七日,御史台言:「待制官系给谏并直舍人院、同知谏院,横行及行香等处,亦合依起居日例,权立左右省班。修起居注亦乞权缀左右两小省班。」从之。
二十七日,三司使吴充言:「本省判官、主判官与本辖库务监官,并权副使、权发遣副使于监当少卿监,除在朝廷自有彝制,其入省及诸处相遇,点检到库务,合存统摄之体,座次相压,未有定制。」法寺检会:盐铁曹案辖南北作坊、料物、兹瓦器库、御厨;度支赏给案辖裁造院、西染院、内衣物库、文思院、杂物库;发运案辖诸排岸司;斛司辖百万仓;钱帛司辖左藏库、内香药库、杂买务;百官案辖药(密)[蜜]库;粮料案辖三粮料院;户部户税案辖秤务;修造案辖竹木务、箔场、都大提点寺务司;衣粮案辖专匀司;
曲案辖曲院。参详上项局务,皆系三司三部管辖。欲乞今后权与权发遣副使不须官序,并在库务监官之上。判官、主判官在库务监官正郎之上,余依官序。」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皇弟頵大 系衔在文彦博之上。
八月二十七日,诏:「应两制致仕不等职官遇朝会、上寿,陪位立班并依旧职。」
五年七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据贵州防御使宗悫状,准合门告报,班位在侄世滋下、弟宗治上;更有宗辅见系团练使,亦压却臣。今只乞依宗室尊卑相压体例,依旧立班。检会大宗正司庆历七年诏书,皇族趁赴起居及出入行马,内有官位一般者,并以尊卑相次,雁序行马。如有官位高者,依久来朝廷立班次序相压,即不得差越。内有官高愿在尊长之下亦听。近宗愕牵复使相,见立在旧使相宗朴之上;宗惠牵复防御使,立在旧防御使克继之上;与宗悫牵复事体一类,其立位合依宗愕、宗惠例,下合门改正施行。」诏依所定,合门官吏特放罪。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修起居注、直舍人院今后并许缀两省班。初,御史台奏:「起居日,两省班内阙官,乞令待制官系给谏者除权三司使外,如遇起居日,权于左右省班内序立。直舍人院、同知谏院、修起居注亦权缀小两省班,候正官员多,即仍旧。」诏从之,至是中书申明两省员数稍多,乃降是诏,而同知谏院不预焉。
八年闰四月二十四日,诏:「今
后知州兼安抚,着位并在本州岛路分兵官之上。」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诏新除镇南军节度使、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判江宁府王安石大 系衔在陈升之之上。
十年二月一日,御史台言:「定到管勾国子监、太子中允兼天章阁侍讲沈季长系衔座次在同管勾国子监、知谏院、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黄履之上。」从之。
八日,诏宗室、新除崇信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判大宗正事宗旦大 系衔在宗朴之下。
十月二十八日,诏宗室、新除昭化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宗谊大 系衔在宗旦之下。
元丰二年十一月一日,翰林学士蒲宗孟乞叙班章惇下,从之。以惇先除翰林学士,丁忧故也。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知枢密院、门下中书侍郎、同知枢密院、尚书左右丞班次以是为差。
五月十四日,吏部尚书李清臣等言:「今月十二日,仆射上尚书省,百官方就位,台吏相继趋臣等就列。三院御史及中丞久不至,台吏复至臣等立班前赞云:『且归幕次。』在廷观者亦或窃笑。按御史中丞班品在学士下,合班即对引,无先令学士、尚书、侍郎就列,然后报引中丞之仪。况三院御史班品不同,窃虑立班不应在尚书之后。乞送台吏付有司根治。」诏吏人令御史台勘罚。
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同知枢密院班尚书右丞下。
十一月十二日,中书舍人兼侍讲蔡卞乞序班于兄起居
郎京之下,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御史中丞杂压在六曹侍郎之上。
四月十六日,御史台、合门言:「本朝旧合班仪,嗣王在郡王上,宗姓又在同列之上。近例郡王领使相者得吏二人前引,虽出特旨,缘嗣王恩数尤宜加隆。今参详嗣王若(正)[止]随本官立班,当在本班之上,使相即用双引。」从之。诏:「嗣王虽着品分,然自国初以来,未尝除授,故有司不能记其恩数。近除宗晖嗣濮王,宜下御史台、合门参定以闻。」故有是议。
十月二十一日,诏应职事官以除授先后为序,同日除者以寄禄官。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六日,诏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班序杂压并在六曹尚书之上;资政殿学士曾任执政官准此。
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承旨司状,后殿祗应,合门官、起居郎、舍人已准朝旨许令上殿侍立,其枢密都承旨未奉指挥。(令)[今]参详,遇有奏覆及传奏公事,即许升殿;如系供职横行使副兼领,即本班侍立。」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已降旨令独班起居,自今赴经筵都堂,同三省枢密院事并序位在宰相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