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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574页

授散官南安军安置解潜卒,特许归葬。以前权通判衡州王义朝言「潜系建宁军承宣使,历事四朝,十任方面,缘与大臣不合致罪。其子先以物故,诸孤零丁远乡」,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诏故中书舍人赵远归葬蜀中,令沿路转运司量行应副津遣。
二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诏右迪功郎、大理司直刘芮与改右宣义郎,差主管台州崇道观。以宰执言芮系元佑宰臣刘挚
之孙,恬静有守,廉于进取,以疾辞职,乞岳庙差遣一故也。
八月二十三日,诏:「故太师京兆郡王杜审进孙信见依白身,与依杜子善等体例,支给孤遗钱米。」从中书门下省请也。
三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诏:故检校少傅、保信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致仕、赠少师汪伯彦孙德范状
:「父召锡前任右通直郎、直秘阁,被罪编管容州,已经五年,两(过)[遇]恩赦。今已身亡,乞许令归葬。」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端明殿学士、左中奉大夫致仕折彦质卒,见就潭州营葬,合破宣借兵士,候葬事了日解罢。潭州依旧支破请给。」
孝宗干道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谏奏言:「故太师、定国公潘承佑曾孙宗超,邀驾陈诉承佑敕葬并赐醮田,及本家买到义庄,并祖拨到功德咸平院田,为江仰冒佃等事,得旨审问。今按国史,潘慎修父承佑,先仕伪闽,后归江南,仕至刑部尚书,或称潘太师,必其子孙累赠至此。慎修开宝末归朝,事太祖为太子右赞善大夫,事太宗为同修起居注,事真宗为右谏议大夫、翰林侍读学士,世系历官可考。今咸平院敕额,系 赐咸平报慈院,即是慎修所请其父功德院名额。又有《舍田疏》及《赐田 黄》并左右史牒,则是慎修任修注日文字,其敕黄已经赍诣本路提刑司,验讫付还。缘僧清惠路死去失,如此则《赐田 黄》不可谓无。建炎之初,范汝为作过,如僧徒与之交通,即合追治僧徒,别召名僧主之。而其子孙零替,无人陈理,官司毁拆屋宇,尽取田亩山地,召人承买,更不分出潘氏赐田及慎修拨到功德院田,与宗超家买到义庄田,例皆拘籍。江仰以钱二千贯,止作四百余亩承佃为业。后御史台委户部郎官看定佃买不当,告示江仰不得再有陈(欣)[诉]。而仰依旧诣朝省
陈论,送大理寺定断,却行给还。(令)[今]乞将元给赐田二百亩并买到义庄田四百余亩,见有印押、录白、契书照验者,并给还潘宗超。所有拨到咸平功德院田百亩,已舍赡僧,僧既犯罪拘籍,召人承佃,不许论取。令于祖坟内画出禁界,无致侵犯。如此,则祖宗旧臣拨赐田亩,不至侵夺,亦足以收恤贫弱子孙。」从之。
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故右朝请郎富橚、司马备皆以致仕恩泽荫补其子。缘橚初因宣和中进神考御札,备因建炎中录司马光之后,各特补官,并是先朝元老之家。兼非泛七色之数,而拘于近降集议指挥,未许奏荐。」诏令吏部依条施行。
淳熙五年闰六月五日,广西经略安抚使周自强言:「昨江西提刑芮辉奏,入广官员殁于(宫)[官]所,孤遗扶衬以归,所至州县略不加恤。本司移文南安军,就本司钱内,计口支钱接济。仍令船场造船般载出赣,俾不至狼狈。欲使二广有愿归乡,无力起发者,支钱津发至南安军,却行接济。乞下二广帅司,推广而行之。本司缘无合支窠名钱,今买到番禺县田亩人户请佃,令纽价纳钱,得五百余贯,于广州置接济库,委官兼监。如有贫乏之家,下接济库支钱顾船,送至南雄州。愿请钱人听,仍量人口支钱,助雇夫却般挈出岭。」从之。七年十二月二日,臣僚言:「二广士大夫孤遗欲归者,乞令江西、湖南漕司于出岭之地,措置舟船及钱物,计口接济。二广帅
臣措置钱米给之,津发其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故太尉、威武军节度使李显忠家,每岁赐米三千石,更给三年。」从其妻请也。
七年五月六日,诏王康成令吏部与添差差遣一次。宰臣奏成忠郎王康成,国初勋臣审琦之孙,又系戚里,乞甄录。故有是命。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故勋臣、司徒、侍中、鲁国公、赠尚书令兼中书令范质,后嗣无人食禄,八代孙庠补将仕郎。」以吏部奏质后嗣无人,乞依明堂赦录用,故有是命。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赵普六世嫡孙武节郎滋差成都府路兵马都监。滋两任路钤,引赦陈请,故有是命。
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宋翊除删定官。上谓辅臣曰:「昨日已与宋翊循资添差,不知傅淇等所为,更说甚事 」王淮等奏:「淇等言其协赞职事,又是宋庠之孙,往往念其故家,故有论荐。」上曰:「中朝人在此亦少,宋翊可其职事官,如删定之类。」故有是除。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九日,诏从义郎郭抃、秉义郎郭揄并除阁门宣赞舍人。以安穆皇后亲侄,故有是命。
绍熙二年八月十六日,诏承直郎贺承祖特添差两浙路转运司临安府造船场,仍厘务。以承祖奏家世系艺祖皇帝潜邸后族直下子孙,叨冒恩例,累朝不绝故也。
十月十四日,诏武节大夫、合门宣赞舍人潘师特添差干办仪鸾司。以皇太后亲妹之子,故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