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得湖广总领所岁举改官至一十人,内三分之一举充从事郎以上。欲望圣慈将淮西改官之数,特增置二员。异时马司回日依旧,庶几官吏知所激劝。」从之。
八月三日,诏:「内外
诸军主帅,各限一月,荐举所部智勇才能堪任兵官三两人,具职次姓名申枢密院,审察取旨,上殿籍记,以备升擢。」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吉言:「契勘依条前官已举官,而因事降黜,举状不经用,听后官于次年补发。若前官复应举官差遣在后官发奏日前者,其元举状许收使。若在后官发奏日后者,听用后官状。今来却有干求,旋作前官未牵复之前月日发奏,争讼不一。今措置将前官已举过员数,不该收使后官补举到人,其奏状在未牵复之前到部,许行收使。若奏状在牵复之后,虽发奏在牵复之前,亦不许收使。」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六部长贰岁举选人改官状许作职司。
淮东西提刑司旧额荐员,岁各九员,因省罢提刑,令漕司兼领。后续得旨兼司止许三分举一,岁减六员,止得荐改官三员,内从事郎一员。干道八年六月十六日指挥,将淮南两路并京西未复州去处监司及兼司合举员数各减半,荐举一员处不减,三员处止减一员。今来两路提刑司遵依上条,分上下半年,各荐改官一员。其吏部止令荐举改官一员,从事郎一员。契勘两路在任选人,每路不下百余人,若举改官二员,已是两经裁损七员之数。今又被吏部沮抑,岁止得改官一员,寔妨选人升改。伏望详酌,送吏部遵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札子:「伏
《文献通考》:淳熙元年,参知政事
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夫法本无弊,而例寔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于因例立法,故谓吏部者例部也。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 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从事,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至于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诏有司裒集参附法及干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牾者不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诏从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十一月,参知政事龚茂良进《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颁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畀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光宗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核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趍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纔注差遣,更不铨量。伏乞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
尤者,别与注拟。」从之。
宁宗庆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中兴以来,数申严其令。今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自后虽宰相子、甲科人,无不宰邑者矣。
自代与职官同,存目不录。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一
辟举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六日,诏应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
《文献通考》: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于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胜数,而诸道郡县,自戎马侵轶、盗贼残扰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江浙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占使窠阙。又有罪籍未该叙复、守选未合参部者竞趍焉,朝论患之,乃下吏部,尽令改正,使归部依格注拟。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余路皆罢,诸道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复)[提]刑司具名奏辟。
十二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昨降赦文,许诸路监司、郡守辟官。今辟过员数已多,有妨吏部差注。」诏除陕西、河东路帅臣许依元得指挥及依条令举辟外,诸路监司、郡守依赦辟官并罢。其诸路合使窠阙,除四川外,权归吏部。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合差辟人干办事务者,止得于闲居待次官内选差。其见任官被诸处官司差辟,不依常制,辄承受而离任者,科以弃城逃违,或擅去官守之罪。」
三年六月一日,诏今后如系吏部窠阙及非奏辟去处,并不许奏辟。以臣僚言:「监司州县将吏部窠阙指名奏辟,见在任者,则以不可倚仗罪去,从请求者,则以委有材干为称,滋长奔竞,沮抑寒素。乞悉改正归部,依格注拟。」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十五日,权知信州陈机言:「魔贼啸聚上饶等县,巡检刘昌、醹口巡检罗圻奋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