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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502页

,皇佑元年敕十人者,今留七人;不及十人,留四人;四人留三人,三人以下如旧。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待阙而愿出外者听,仍限一年者更不问所欲,直注差遣。
八年正月,诏徙三班院于文思院之西院。旧在宣徽院,盖内客省使厅,以所差使臣出入禁中非便,故从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诏三班院:「使臣无私罪,有课绩,及荐举仍差使十年已上者,许经本院叙过,或吏干可以理繁剧,武略可以擒奸盗,并须一一各言所能,委主判官先验材器可否,如愿就试边事时务策者,量试一道,的有可(最)[取],即送密院再加考覆取旨,渐与试用。仍每年不得过十人。」
闰五月一日,枢密院言:「欲应臣僚随行指使自转借职后,河北等路(路)前两府充安抚使并都总管四年,理为一任,诸路前两府充知州及学士以下,至正任充四路安抚使并都总管五年,理为一任。其余路分知州、总管、钤辖、安抚、都巡检之路,六年理为一任。」从之。
二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言:「嘉佑五年,谏官陈升之言,三班供奉官以下八千八百余人,乞裁冗滥,立条制。于时定议,事颇酌中。升之始言八千八百余员,及此又已五年,数当增倍,其滥如此,而不云救,何以立宪度,建治功 乞下两府,检会前所奏议,早为裁定颁行,亦振举颓敝之一端。」诏以付枢密院,而计三班使臣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遂无所更议。
十二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权免引见。
神宗熙宁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言:「先于三月中,准朝旨,应诸州军、沿河知州军县并诸般场务勾当任满得替,依条合该酬奖,尽仰逐处保明,直申枢密院、流内铨、三司、都水监等处,并已施行。内有元无条项,合特乞指挥者,仰本司闻奏。即未审在京诸般库务等任满,合有酬奖去处,许与不许本班一面勘会。」诏令依今年三月条贯施行。
三年十二月,三班院言:「殿直雷珣乞试《六韬》、《孙》、《吴》三家兵书义理十道,仍乞射弓。寻试验到义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通,及试验到弓马,并条贯本人脚色。」诏免短使,权边寨监押、巡检,理监当资序及驿料,一任回,依武举人例,差注三班使臣。乞试兵书,自珣始也。
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刘玠言:「先任岢岚军监押得替,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与供奉官郑余嘏同押茶赴广信军。余嘏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九日到班,在臣之下,今差季阙在臣之上。缘余嘏与臣同押茶纲回,同是升一年,本班却用不理闰月条置臣在下。」诏以刘玠在郑余嘏名次之上。今后到院使臣在闰月者,并依此。所有磨勘,即依旧条。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到)[诏]三班院:本
班应管勾内外使臣,如有能射亲弓力及八以上,并熟于使马及轮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许经本班投状乞试。候及十人,即(阙)[关]赴军头引见司考验。如所陈不妄,当议引见。在外使臣仰经本州岛军投状,委知州、通判、(丘)[兵]官同共试验,如中格,未得发遣,先已闻。已上《国朝会(典)[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上
侍郎右选上
旧系三班院,元丰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载于此。
两朝国史志:三班院、勾当院官无常员。文臣以两制以上、武臣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总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务,定其任使远近之等级,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职以上至供奉皆隶焉。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后行十一人,以上《续国朝会要》。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从义、曰忠训、曰诚忠、曰承节、曰承信、曰进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资次、曰知杂、曰催驱、曰甲库、曰法司、曰架阁。吏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十)[一]十五人,守当官一十八人,正贴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书一十人,法司一人。以上《中兴会要》。神宗正史职官志:三班院旧例置局禁中,嘉佑八年出之。熙宁三年置主(薄)[簿]二员,元丰初又诏与审官东院、流内铨各省主簿一。官制行,归吏部侍郎右选。
熙宁五年八月十七日,枢密都承旨曾孝(也)宽言:「前定武臣试格,应大小使臣恩泽奏授得官、年及合格出官者,并于三等试条,各随所习事艺呈试。上等、中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试中一事以上,皆为合格,等第擢用。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应事艺,供家状开(生)[坐],于审官西院、三班院投状,候次月,具乞试人数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试。内武艺即送武学试外,所试兵书大义策略筭计,并依春秋试文臣条贯讫,其等第及封试卷,申枢密院看详。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者,于出官合格岁数外,更增五年。若授官日年已过合格,须授官及五年,方得依旧条,写家状、读律讫,与出官。初任仍且与双员处监当。如有举主,方得升入亲民;无举主,即更展一任监当。如诸般劳绩升入亲民者,即依旧条。熙宁五年以前授官,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试者,候年合格(入)[日],且依旧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