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一十六人、守当官一十五人、正贴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书五人,共六十二人为额,内三人私名,元无请给。今欲减罢书令史二人、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二人、楷书一人,以五十五人为额。」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后选人功分每高一任,与当十分。以吏部言选人差注,格高一任,理当十分。或高两任三任者,缘格内未有理当功分明文,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司)[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余同知州。承直郎以下改官应有举主者。若转运判官二员处,均举使副人数,与理为职司。近年以来,在法本非职司,一时申请,将所举官特降指挥,理作司职收使,有失祖宗旧法。」诏应节次降许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今后并遵依旧法,仍自来年正月一日为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改官员数,每年通以一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定,有溢额三十余人,等候来年引见班次。」诏令吏部将已放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放行改官,今后更不限定年额。
(八)八年七月一日,吏部员外郎钱佃言:「遇有应入远小处窠阙,循见行格法,川、广、福建为远地,其小处窠缺,依本选旧法,诸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下并为小处。本选遇有应注小处窠阙之人,(阙)[关]尚书省左右选、侍郎右选续修参附令,诸差注应入远小者,去阙下千里外为远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欲乞比附三选条法差注施行。」从之。 会户部,往往皆一万户以上,兼逐县言亡数目,皆称帐状未到,致差注不行。伏
九年八月三日,吏部言:「勘会承直郎以下官,除无展磨勘条法外,有放罢依差替人例到部,合降两月名次。」从之。
九月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韩元
(古)[吉]言:「选人指射县令、尉、录参、司理,在外即下所在州军知、通铨量,限六十日。昨缘报应稽缓,申请除程止限半月。缘立限太狭,报应不前。今欲将在外合铨量人,比旧法六十日减半,除程及假故外,限一月不到,许注以次人。若到部选人愿就县令、尉、录参、司理,而欲下归乡状,亦听陈状,先就本部铨量,在外指射,即免更下所在州军。其已铨量,而在一年外射阙者,依旧下州军铨量。四川、二广收使举主,通注令、丞,并用举主免试之人,止欲照用入阙,即非升改文。比令申发文字到部,动经岁月,其间亦有举主在申发后事故者。今欲将四川、二广定差应用举主入差遣或免试人,并依四川文学收使举主条制,仍以三司判成日为始,庶几川、广注授,事体一同。」从之。
同日,吏部言:「依法有占射差遣之人,许占本部已差下(西)[两]政官未使员阙。续承弊事指挥,并不许指占未使员缺。缘在部选人员多缺少,其间待缺之人有丁忧事故,往往所在州军不实时申闻,或进奏院同行(应)[隐]匿,不因占射恩例之人指画,本部无缘得知,必致虚闲阙次。今乞令选人有占射恩例,许依旧法,并已差下两政未使员缺,从本部会问到备所占阙因依,榜示五日,在部人通知。如上名不就,方许差注占缺之人。仍委诸路监司按月行下所部去处,若有待缺人丁忧事故,实时入递,依程限申都省及吏部,仍令进院画时分时注籍,以防隐匿之弊。」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铨选 中 侍郎右选 三班院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五
【宋会要】
宋铨选中
侍郎右选 三班院
真宗咸平二年十一月,左赞善大大魏廷式同勾当三班院,时初取使臣殿最,命廷式与枢密都承旨赵镕、李着同主其事。
三年十一月,诏三班院公事不少,不许接见宾客。
四年五月,诏:「三班院应差使臣知县,选差有行止者,不得以衙前及富饶商贾授班行者充,仍令枢密院更切拣选。」
六月,诏:「三班院使臣应经磨勘已转班行者,改转后七周年再与磨勘。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职若补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职三年以上者,并依例与磨勘。所有曾经磨勘转不得者,候住程一次回起,自磨勘日后及三年以上,再与磨勘后,亦依例七周年,更与磨勘。所有已经磨勘不转者,及得指挥更一次差遣者,并三年后更与磨勘,若更不转者,即候三年后更与磨勘。所有元得指挥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后更与磨勘。」
闰十二月,三班院言:「所磨勘使臣功过内,监押、巡检、监当物务者,除系收趁课利场务一一牒省会问增钱数外,其余捉杀贼盗及巡捉私茶盐并场务收到出剩物色功过等,本院自来只以使臣执到逐处批书印纸解由为凭,照证磨勘,先降宣命,令逐处依印纸抄上劳绩过犯,别录实封状一本,先具闻奏,送三班院磨勘。其间亦有会问诸处文字齐足,只是未有奏状者,却下本州岛军勘会,每有住滞。况所奏文状,亦与批书印纸一般,乞自今只以使臣执到印纸解由照证磨勘。」从之。
五年正月,诏:「自今都巡检差供奉官,或遇少供奉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