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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490页

,编条例等任使,从吏部流内铨所请也。时判铨陈襄请置属官,又取铨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编为策。
五年闰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初,吏部别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铨,及关试勾黄给历之事。于是判铨许将等请省南曹入流内铨,故有是诏。
元丰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长、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其旧系监当阙,送流内铨差注。」
九月二十八日,诏:「京朝官、选人并使臣换文资,所试上等第一宜赐进士出身,中等稍优与堂除差遣,中等与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与注官。内未出官与出官、已出官与免短人无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赐进士第二人及第王涣之特许注官。涣之年十九,碍铨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御史舒亶言:「流内铨选人旧无籍记,其间妄冒伪滥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备检人。」从之。
三年正月五月,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入敕令格式。亶又言天下选人名在吏部者且万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诏吏部流内选自今称尚书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验讫,奏候降送尚书省。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
七月十四日,诏:「诸改官于官名应避者,拟以资官资品恩数,并依合改官法。」
六年闰六月七日,尚书吏部言:「二广承务郎以上,任烟瘴处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余过满一年,乞放罢。」从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旧例除官,余候举主有事故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经堂除选人,除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并归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罢者合入远,与近;合入近,与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从之。
同日,诏:「应合试选人年五十以上、历两任,六十以上、一任,无赃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与免试。」
十八日,诏:「八路选人员缺,除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外,余归吏部。」又诏八路选人员缺归吏部者,接送(顾)[雇]钱,并依详定设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奏举改官职官、县令人,过犯轻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详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一季约筭。内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为二百八十二人。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参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将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
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二(等)[季],以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变法,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有司奏请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见。请以元丰令详酌增损。」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进士内特奏名经明行修人赐同五经出身王邻臣等,候郊礼毕,特与免试,注经使缺。赐文学郝阅之等,候大礼毕,与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今来科场,乞依元佑三年指挥。」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制敕库修例到得替若荫补进纳及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俱优,(马)[为]优等;断案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为中等;断案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为下等。即历任有举主五人,摄官初到选,散官权官归司年满,新及第者并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