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施行。详见侍右门。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后离军横行使,令枢密院审察,与差将副。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战功,依已降指挥,与差宫观,余差岳庙。」以上《干道会要》。
【宋会要】
选举 ~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存目不录。 铨选 下 侍郎左选
铨选下
侍郎左选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其超降准元敕指挥,仍限敕出后一年,依此施行。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与门下省官考定旧格及前后制敕,要当条约堪久行者,余皆(册)[删]去。有司言参定《循资格》一卷、《长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见行敕条共二十二道,编为一卷。诏选人三十以下,依旧不得入令、录,余并依,仍付所言。
干(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载考绩,有虞之典也;四时职选,巨唐之制也。朕参酌古道,条制铨衡,贵无滞于选人,(伴)[俾]随时而赴调。如闻近日,动致淹留。自今南曹、铨司、门下省三处磨勘注拟并点检、谢辞等,共给限一月日,并须行遣了毕。南曹应有纳解投状选人等,自初下纳文书及批判诸司引验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给限八日。铨司应有南曹判成选人,自初到铨引纳家状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试判并覆阙注拟,写省历及进黄并引对谢辞等,都给限一十五日。门下省应有铨司诸色注官人等,点检告身文字,及移牒诸司勘会事节,追黄甲、写奏状并引准黄甲等,都给限七日毕。所有约定过堂,更不别给日限。其已上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选人中若更别论课绩,或负过尤,须至诸处勘寻者,即仰行遣,具状以闻。或是无阙注拟及次序不相当者,并不在此限。」
开宝六年七月,诏翰林学士卢多逊、知制诏扈蒙、张澹等重详定吏部流内铨循资格,从澹之请也。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省)[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次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如)[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不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选人,自今赴调所投牒,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
书姓名,用府县诸寺监印,违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
五月,以考课院归流内铨,俾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知制诰王旦同领之。先是,州县课绩并于此院考较功过,与铨司职分无异。会并归铨司,从判铨苏易简之请,省吏部员而并司局,议者咸以为当。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书其过犯。
二年十二月,诏选判司簿尉二员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选人,赍所试书判,以备亲览。真宗因言选人书到有纰缪者,寇准曰:「其中亦有书字不成者,请自今令铨司引对日赍所试,以备奏御。」从之。
二年二月,帝阅前深州饶阳主簿张上达判词荒缪,书字不成,令宰相问状。判铨吕佑之言:「先准敕,铨司选人试判二道,定为四等。昨考较张上达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虽判词不应题目,然论刑名即是,故书稍次。伏以放选以来,赴调者拥并,难于独力,尝乘间面陈,亦曾奏请矣。今蒙制问,甘伏其罪。」帝特释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审官院例,前一日具选人历任进内,次日引对。旧制,每选人赴调,即检勘历任功过并出身以来事迹,至便殿引对日进呈,帝亲阅而甄擢之。至是,特令预先进入,且欲详观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选司:「常选人有疾者,已经引对,即依合入资序注拟;未引对者,留合入员阙,俟痊损施行。」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职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资者,其历任并所试,引见取裁。」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选人签符并破官物书写给付,旧例纳官钱,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户部尚书温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选人。旧制,引对官吏,三班差遣不过十人,奏课不过三人,铨司不过十人。近以官吏稍众,三班增引奏课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颇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领其事以督之。时陈尧叟奏往有 铨之制,帝曰:「今员多阙少,四时许选,犹虑壅塞, 铨无乃不可乎 」尧叟久请复旧省员缺,宰臣王旦曰:「今选集待缺者二千余人,纵增二三百员,无益也。」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学士盛度、枢密直学士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