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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482页

,一员吏部使阙。从之。
四月七日,右司谏王缙言:「近诏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县,并长贰精加选择,而差注之日,例出文引,差人追请。又令医者诊视,小人无知,因缘邀乞,士大夫实耻之。乞只告示应差注人,召赴部以俟选择,与免医人看验,以示礼重士夫之意。」从之。
五月八日,行宫吏部言:「契勘梅州已改为程乡县,仍带程江军使兼知县事,令本路帅司辟差,愿就人其第二政即合吏部使阙,欲送尚书左选差京朝官。」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立铨量之法,付之吏部,所以尽公无私也。近陈正同除提举茶事,考其资历纔为监当,而正同乃引曾除郎官,欲免铨量。契勘正同得旨除郎,资浅言罢,实未尝经任也。况今铨量士大夫,正谨于资序,若或放行,则举例者众。乞下吏部依法施行。」从之。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顷朝廷欲革内重外轻之弊,郎官馆职三年并除外任,以至堂除部阙,稍加更易,故寺监丞至厘务官教授送部者百阙,而取知县隶堂除者四十处。未几郎官馆职应去而请者纷然,既不克行,止令别听指挥。但堂阙送部,部阙隶堂,尚仍近制。欲乞两还其旧。」诏堂除部阙并依绍兴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指挥以前旧制施行。
闰十月四日,尚书省言:「分拨归吏部知、通窠阙,内知州军榜示两月,无本等人授,申取朝廷指挥。」诏将吏部通判阙依知州军例施行。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吏部注拟知州军、通判、知县、县令员阙,并令长贰将应格人精加选择,非癃老疾病及不曾犯赃,及不缘民事被罪者。内繁简不同县分,即审度合入人材力,方许具钞。仍申门下省审察,旬具注拟
过人脚色,关送御史台。如注拟非人,许弹奏。勘会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县、县令,自有成法。兼旧制知州军人定日过门引验,其通判已下即无审察之文。」诏今后守、倅、知县、县令,除内曾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廷指挥,余并依旧制。
四月十八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守、倅、知县、县令员阙,先降指挥令长贰精择非疾病犯赃及不缘民事被罪者,方(详)[许]注拟。后来朝廷察见逐项情节系在格法之外,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再降指挥,除内有曾缘民事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旨,余并遵守旧制。切详民事一项,初无立定名色,失之泛滥,遂使人吏因此得以沮抑在部之人。欲乞自县令以上,非自犯民事得罪而因人连累者,止令依格法注拟,更不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九年十月十七日,吏部言:「见使通判、知县等窠阙,若晓示半年以上无人愿就,作破格差注。新复州军窠阙满一季,亦准此。所有兼兵其余知县阙,乞并依已立定广南、淮东西、湖北知县窠阙破格差注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近年士大夫奔竞侥求之弊,初改官人唯注知县,谓之实历,盖欲其改官之后,更练民事,以成其才。虽不拘常制,不得奏差,此祖宗之法,绍兴新重修也。比年以来,纔得改官,求堂除差遣,内则欲为寺监丞贰等官,外则欲为倅贰,自知县以下,皆不欲也。宛然干求,必欲得之,宁涉岁月,不愿参部,遂使实历之法几废。尚左之员常少,而奔走于执政之门者,止之复来也。愿降睿旨,初改官人未经实历,选人未经州县,并令赴部,依法注授,不得辄至朝廷干求差遣。有违戾者,悬惩一二,以示必行。至于诸路辟置属官,员数猥多,与夫臣僚泛乞添差不已,亦缘侥求所至,致耗费廪禄,颇喧物论。若量事减员,及杜其陈乞,在士大夫未为失职,而撙节国用,实非小补。」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宰执进呈右正言巫伋奏:「比来调官行朝者,纔自改秩,无意作县,不肯参部,干求堂除差遣者比比。吏部亦不遵用祖宗条法,依限注授。欲望持降睿旨,申严约束,行下吏部,依祖宗格法,初改官人并与知县差遣。」上曰:「铨曹注授,自有祖宗成法,可令吏部常切遵守。」
十一年八月十日,吏部言:「本部通判阙,见依绍兴七年指挥,使四年阙。签判依绍兴四年指挥,使三年阙。即自通判、签判阙不多,欲乞将通判使五年阙一次,庶易于发遣。」从之。
十三日,吏部侍郎魏良臣言:「本部所行官员整会、升改、磨勘、酬奖、差注等事,缴到真本付身、告 、宣札、帖牒之类,并追篆文官辨验,往往因致留滞。绍兴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指挥,并从本部长贰集验,不用篆文官,见行遵用。续承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换给便宜付身,复追篆文官辨验。
窃详川、陕止是大使司出给付身,本部长贰郎官自可参审。欲乞遵依五年八月已降指挥,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十二年六月七日,吏部检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当资序初除郡守,其已除未到,具姓名罢之。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则不拘此令。勘会新知秀州刘阜民系监当资序,曾任待制落职。今来复除秘阁修撰,职名系在监察御史之上。诏许之任。
二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吏部郎官沈虚中言:「已降指挥,知、通、县令委吏部长贰铨量,而知州又定日过门下省审察。今在部官止遵在外指射之文,及铨量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