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旧者,着为令。」诏可。
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关)[阙],并归吏部差注。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合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旨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四日,诏吏部重修简要选法以闻。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个月为任。
二年八月十六日,三省言:「应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人并合堂除,而知州军阙少,每于吏部取差,有妨本部拟授。」诏以前后条参酌,使两不相妨,立法以闻。于是以知州军阙一百四上,朝廷以九十八分吏部。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寺监主簿、太常寺太祝、奉礼、光禄寺太官令、元丰库牛羊司、京东排岸司、诸宫院教授、太康、东明、考城、长垣知县,并吏部差,俸钱依在京分数。」从之。
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比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本路立定合举官处。今请尚书(在)[左]选除榷货务等仍旧举官外,左右厢店宅务、文思院、太常寺、协律郎、内酒坊、法酒库、作坊、八作司、通判军使、准备勾当、市舶司、经抚库务等,尚书右选除都大巡河及御厨等仍旧举官外,法酒库、内酒坊、街道司、作坊、八作司、便钱博易务、排岸司、都监、巡检、军使、知监、县监、修营房等,侍郎左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并凤翔司竹监、独员县令、城寨主簿、监当、县尉等,
侍郎右选武学学谕、巡检、寨主、催纲、押纲、文思院、作坊、八作司等,城寨军使、知县、县尉、巡检、监押、巡防、勾当公事、指使、准备差使、部役、押队、退背河埽、催纲、监当等,并从本部注拟。」从之。
五年正月十八日,中丞梁焘言:「尚书左选有本等人不就,知州、通判、知县员阙数多,虽许权宜发遣,须俟过满起请,致常有积压。乞许以次等人指射差注。」诏吏部相度以闻。
四月十一日,吏部言:「大理寺并太学正、录等官,及编修敕令式之类,应不用举主转官者,乞差承务郎以上。」诏除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大理寺官外,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官员犯私罪,若老疾差替者,依近敕便令罢任外,其公罪差替并候替人,愿罢者听。」从之。
六年五月十八日,吏部言:「按条,官员不因罪犯体量离任,注谓举辟及对移、就移、避亲、丁忧、罢任之类,别授差遣,各愿补满前任月日者听,所补不及二年,愿再满一任者亦听。看详条元无对移之文,亦无添入意义,所有『对移』二字,殆为虚文,今欲于注文内除去。」从之。
六月十八日,御史中丞赵君锡言:「近论臣僚堂除差遣,今归吏部者既众,其阙至注拟不足。欲除清紧繁剧由朝廷除授外,余阙并送吏部。」诏见今堂除阙内,单、利、耀、温州知州,霸、府、石州、顺安军通判,并送吏部差注。
十二月二十二日,御史中丞郑雍言:「伏见吏部员多阙少,堂除迁徙太数,迟速不齐,非常行之法。乞今后吏部所差知州、通判人,并依旧以二年半为任;六曹郎官除非次迁进外,并实以三年为任。如以员多阙少,即乞量减年月,或以差除难定,即令少延岁时,每有阙员,随材进补,不必递迁。如任满,朝廷考察显有才效,虽不次褒(耀)[擢],亦足以风劝在位。其堂除知州及监司,如非朝廷须合迁召,并不以无名除改。」诏应内地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依元佑元年十月四日法差注。
绍圣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来之邵言:「先帝尝诏有司撰选格,以堂除辟差遣悉归正吏部选授,当时士论号为至公。元佑初始罢选格,愈益苛缪。请按元丰法,参以祖宗旧制,庶几开至公之路。」监察御史郭知章言:「愿诏大臣,少革堂除猥滥之弊,为之节限。应旧属吏部阙者,皆复还吏部。」又言:「愿令吏部循用元丰选格,推而行之,则堂除之弊可以少去。」诏给事中、中书舍人裁定。
五月八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朝有八路官员指射差遣之法,最为利便。元佑隳废,今请复行,然止于选人可也。若京朝官以上,职任稍(忧)[优],必使归于吏部。」诏吏部立法以闻。
九日,吏部侍郎彭汝砺言:「乞稍责吏部荐拔才能,上于朝廷。应尚书左选待差遣官,有才能事效可升擢者,委尚书与郎官同共铨量,具名以闻,每岁毋得过三人。三省等第
考察,上等取旨引对,中等随才试用,下等退送本部。其人材事状不可入本等差遣者,亦具名闻奏,取旨送部,与降等差遣,毋得过三人。如有铨量不当,依贡举非其人律。」从之。
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奉诏按元丰选格,参以旧制,裁定堂除。今请沂、博、唐、囗、濮、怀、卫、洺、通、泰、滁、和、舒、汉、解州、淮阳军知州军,荆南、应天、河南、大名、成都府、郓、杭州、成德、永兴军通判,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