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可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令格式》为名。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国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广。立号、誊录、监试、巡铺,以至代笔、挟书、继烛,禁戢尤严。
独缘试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乞下有司重修科举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如挟书、代笔、继烛,必欲尽禁;如封弥、立号、誊录,必欲依条;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仍乞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后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
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时宰臣万俟为提举,户部侍郎王(侯)[俣]为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为删定官。至是书成上之,诏依《宽恤诏令》进书例推恩。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日令所删定官不问岁月远近,偶值进书,例行改官。虽推赏系旧例,然前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岁月,不如是之冒滥也。窃见《绍兴杂压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既改官除监检鼓院等差遣,则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欲望将选人删定官虽经进书,令依太学正录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与改官。仍乞将选人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职事杂压,重行修立,别为一等。』本部看详:选人任删定官,欲令杂压在太学博士之下。
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无出身人五考,即依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其进书赏并与比类循资。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抚处置使,则许便宜行事;既立总领财赋司,则有措画指挥。二者出于军兴一时济办,多与一司一路及见行条法不相照应。望降指挥,俾制置司、总领所各具元来所得便宜措置指挥,取会四路宪、漕、常平司、见今州县承受奉行与绍兴新书不同处,及断立罪赏轻重或相抵牾,逐一参照,条具申奏,下 令所看详,将合存留条件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一遵守。」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令所汤思退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总万机之务,其章程品式应期会者亦各有本省之法。伏见中书、门下令格式实大观中修纂,历年既久,而尚书省第有省记条册。窃虑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续降命令所当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盖三省之法实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载吏员迁补之次序,非他法比,欲与宰执同共选差尚书侍郎、给、舍两三人,同本所详定官以典故法令参修,以来至当以来至当:《建炎要录》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来上」。
。臣虽备员提领,缘今来系三省法,合同宰执详议审履。乞将来进书,臣更不推恩。所有选差官系三省属官,论思乃其本职,乞不入衔,及不添请给、书史之类。」从之。其后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具修三省法申请,未几诏罢局,修书指挥(逐)[遂]寝,至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复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
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 》一卷、《令》一卷、《格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