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文彦博言:「臣闻刑平国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五代离乱,刑用重典,以救一时,故法律之外,轻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权宜从之以定国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为平世常法。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犹有重于旧律者。若伪造官文书印,律止于流二千里,今断送绞。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时起请,凡伪造印记再犯皆不至死者,亦从绞坐。既云罪不至死,而复坐绞刑,是下应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若以其累犯,责其不悛,即持仗强盗赃满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虽五七犯不至于绞。
况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则今之用法,甚异律文。恭惟陛下仁覆万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讲议刑典。欲乞检详自五代以来于本朝见用刑名重于旧律,如伪造印之比者,以律参详,裁定其当。所冀圣朝协用中典。」诏送编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传尧」下原作坚杠「|」。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误。」今按「传尧」下脱「俞」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补。、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炯)[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准诏令臣看详。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缪舛错凡百余事,离为三卷上进。」诏布更切看详《刑统》内如有未便事理,续具条析以闻。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编 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有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海行编敕》,逐官删定将毕。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论次,接续删定。」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编修条贯》六卷。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宫教授李田编次本司先降宣 ,成六卷。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看详,续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同编修。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
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条贯》。夏人再朝贡三十余年,西驲条制前后重复,未经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上《新(条)[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诏编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后续降宣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充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充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充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充编排官,翰林学士曾(直)[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充详定官,安石提举。至是上之,安石赐银绢各五百,仍降诏奖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迁官、循资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 》。绾降黜,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诸房应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条贯,可并送刑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得拟进,取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同共编修宗室臣寮 葬条。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宁葬式》为目。
十月十四日,编 所言:「删定诸上禁军逃走情状未明,因被盘问,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减一等。」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以法寺近断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时即别通所隶州北会问,至无秀名者,方实招通,原情犹可矜。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称素非黥者,用法斩宽,恐未为便。因赓之请而详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言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