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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410页

士纰缪,亦依此例。诸科第一第二场九否,第三场十否,并二人当一人十否之罪。进士即不得定次纰缪。其通判官亦同举送长官例,如曾充监试、考试官,即从重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自今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三班(吏)[使]臣、知州府军监处举贡人,委通判、幕职、录事参军及所试官依格式解发。其武臣更不管勾,止同书解状。所解不当,亦不同罪。如敢 托,当重行朝典。」先是,礼部贡院言解试举人皆是考校文艺,有武臣知州、府、军、监处,或遇解发举人不当,亦作举送
长官一例取勘,似未允当。故条约之。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亲祀太清宫赦书:「应车驾经由州府,有服勤词学及经明行修者,如发解例考试所业。开封府、亳州各五十人,国子监二十人,进士、诸科相半,限八月一日荐送阙下。应经历州府旧人,并特与免解。」
二月十六日,恭谢赦书:「举人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不经刑责者,许将来依例取解。」八年正月一日、天圣元年正月十一日、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天圣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庆历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五年十一月四日、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七年九月七日、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日南郊、明堂、恭谢赦书并(不)[同]此制。
五月二日,礼部贡院言:「诸道举人取解,准格并于十月二十三日已前以解文试卷到省。近年多违日限,欲预先移牒天下州郡。」从之。
七月四日,知开封府王晦叔言:「本府解送举人,承前每场以过落姓名及奏报文字送用印,颇涉漏泄,自今望给奉使印行使。」从之。
七日,武成王庙考试官杨侃言:「所试服勤词学举人未敢只依旧令小试官,更元封弥卷首乞别差人。」从之。
十六日,诏益州举人
自今荐送定名外,别解三人。以其远方多学者故也。
九月二十四日,诏:「进士刘溉未阶片善,来干有司,失士行以躁求,挟状词而恐动。具招显过,合寘严刑。尚屈法以申恩,使迁善而远罪。止从配隶,盖亦矜宽。顾询美等以告戒不明,过 有犯,欲其耻格,亦令罪归。况朝廷取人,条目甚备,宜再从于诞告,俾共守于成规。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仍只许保明一人,但不是负犯殿责及勒出科场之人,即明其元本贯乡家状,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等免杖配隶外州。御史台巡使高弁言:「溉讼询美得寔,而询美无过。溉等配隶,似未允。」适王旦等奏:「询美等取解日,本府不以 文告示。溉之所讼,本非公心,盖得解则止,落解则讼。如此操履而赴经明行修科试,兹缙绅之蟊贼也。朝廷责之,以励薄俗,谏官御史所宜乐闻。」帝然之。仍虑前后条约人未尽知,令再申明之,故有是诏。 等讼顾询美等寄籍求荐。开封府得溉等状,即捕询美等,皆奔窜逃匿,非复科举之制。宰相因对言:「贡举之设,本待贤俊,今反为囚系。望鞠溉等,以惩薄俗。」故释询美等罪,而溉、 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余并依旧 。如违,必行前制。」先是,进士刘溉、韩
二十二日,诏:「诸州解送举人内黜落多处,仰转运司选差官覆试,取艺业优长者送礼部,以二月一日为限。诸科曾至御试,内河北、陕西曾至南省终场,并别路州军两曾南省终场下第者,亦与免解。」帝以诸州府发解官惧以累己,去人稍多,未副搜罗之意,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容斋洪氏《随笔》曰:天禧三年,京西转运使胡则言:滑州进士王世质等诉本州岛黜落,即取元试卷付许州通判崔立看详。立以为世质等所试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解发。诏转运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发缘由以闻,其试卷仰本州岛缴进。世质等仍未得解发。及取到试卷,诏贡院定夺,乃言词理低次,不合充荐,复黜之,而劾胡则、崔立之罪。盖是时贡举条制犹未坚定,故有彼黜而来诉其枉者。至于省试亦然。如蔡齐之类,由此登第。后来无此风矣。
八年四月六日,诏:「自今诸路发解官,本处阙进士出身者,令转运司于部内选邻州官充,不得以举人并就他郡试。」先是,怀、卫、滨等州以部内官少进士登科者,乃聚数州进士并试之,因降条约。
闰六月一日,诏:「应诸道州府准大中祥符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命(载)考试进士、诸科续解发到京赴省试不及者,将来特免取解。先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衙前编管不曾被刑者,并特许将来依例取解。」从之。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
真宗天禧元年正月十一日,南郊赦书:「开封府国子监曾经省试陪位举
人,将来科场,特与免取文解。」
六月五日,诏以西京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