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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350页

关防。欲乞今后放牓日,殿后臣僚不得辄至殿屏外,俟驾座方得下殿立班起居。如违,许合门弹奏。」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将来于崇政殿御试举人,考校臣僚并诸司幕次依今来御药院图子贴定去处,应合行事件,令本院检举施行。」
三月五日,诏中书门下:令别定御试举人封弥式样,送御药院。仍本院誊录两本,分送初、覆考官。
七日,合门言:「自
来假日,崇政殿视事,带御器械先延和殿起居。今来集英殿御试举人,起居祗应次第,依假日例,其带御器械,欲令于需云殿先起居。其军头司祗应军员,缘别无公事引呈,欲令更不入。」从之。
十八日,诏御试详定所:如今来初、覆考官考到试卷内等第相远者,更酌中别立等第。
十二月十四日,编修合门仪制例册所奏:「诸发解、考试、对读官等并门辞入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今参详除知举官门辞入见外,其封弥、发解、考试、对读等官,只门赐敕,不门辞,只门见,殿试官更不见,只随班起居,欲乞修入仪制。」从之。
六年三月十一日,中书言:「御药院误以义(田)[由]散《通礼》义张簨等五人作义题义田:原作「义由」,据本卷之三三「嘉佑四年三月五日」条改。,欲别试簨等于中书。从之,令御药院具指以闻。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南省第一甲十人以上,放牓日第四甲唱名未到者取旨。」
二十六日,诏:「殿试进士初考官翰林学士陈绎、集贤校理孙洙、王存、崇文院校书练亨甫、范镗、审官东院主簿陆佃各罚铜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学士杨绘、龙图阁直学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汪)[注]钱藻、秘阁校理陈睦、崇政殿说书沈季长、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震各罚铜十斤。并坐考校第一甲进士不精也。
元丰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御试所考官苏颂等六人,覆考官安焘等六人,详定官蒲宗孟等三人各罚铜三十斤。颂等考黄裳(等)[第]下等,上亲擢为第一,故罚之。
《文献通考》:元丰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士读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末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寔赎金。
八年四月六日,诏:「再试进士及诸科武举人,罢今年御试。内应直赴殿试者,以前举者等第名次编排在今来正奏名之下;不曾赴省试者,即与正奏名进士同场别号试策一道。」先以贡院大试卷三分收不及一,故再试。以上在亮阴,罢御试。
哲宗元佑三年二月十六日,诏殿试经义辞赋举人并试策一道。从监察御史赵挺之请也。
三月二日,三省言:「奉旨,集英殿御试举人,欲依天圣故事,皇帝御崇政殿试举人。」
笏谢恩讫,移班赴内东门,谢太皇太后。」 笏讫,次班于延和殿,谢太皇太后。诏:「旧例,崇政殿试举人,景福殿考覆,自熙宁后移于集英殿。可依已降指挥,就集英殿试。其殿试进呈文卷,唱名发榜,并皇帝御殿,候赐公服 二十二日,太皇太后皇帝御延和殿垂帘,宰臣以下进呈文卷,皇帝御崇政殿,唱名放牓,赐公服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考校特奏名举人进士入第四等中以上,诸科入第三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之半。」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太皇太后宣谕曰:「今岁御试,考校定后两日方唱名,于内中火禁非便。其令自今候见考试次第,旋定唱名日。」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进士御试答策,多系在外准备之文,工拙不甚相远,难于考校。祖宗旧制,御试进士诗、赋、论三题,施行久远,前后得人不少。况今朝
廷见行文字,多系声律对偶,非学问该洽不能成章。若不复行祖宗(三)[之]旧法,则学者未知朝廷所向。检会已降指挥,将来一次科场,如有未习诗赋举人,许依旧法取应,解发合格人不得过解额三分之一,以后并兼试诗赋。取到国子监状,太学见管生员二千一百七十五人,内二千九十三人习诗赋,八十三人经义,不兼诗赋。以此可见,中外学者习试诗赋人数极多。」诏来年御试,将诗赋举人复试三题,经义举人且令试策,此后全试三题。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言立御试三题条并约束。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来南省下第举人,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进士〕九举、诸科十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勿限年。欲令礼部贡院审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及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三月六日,诏今次御试举人依旧试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已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与就殿试。仍进士第四等以上,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