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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51页

应今后统领、兵官、使臣等经由州县,于守、倅、令如屯驻法。或辄以请受为名,执缚笞挞命官,许州郡、监司按劾以闻,重加典宪。州郡、监司庇而不发,因而暴露,例行黜责。乞立法。」诏令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本部欲依诸军违犯阶级上军法;州县监司庇而不发,因事暴露,依律文内诸监主首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三等科罪。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江南东西路
宣抚使韩世忠言:「累降指挥,诸军不得互相招收,及将别人军兵等一面差人拖拽。欲将诸军官兵、 用已受应告敕、宣札、文帖,许令本军统制官于背后批写某军,押字用印。仍自今以后如遇后来官兵、 用批勘请受,并仰本军先次取索出身文字照验过勘,及令所属粮料院复验,委无违戾,批历身讫放行。」诏依,若敢尚习旧弊,互相隐留,主兵官重行黜责,本军帮书将佐及批勘官并徒二年。内外诸军、忠锐兵将并依此施行。
二十七日,臣僚言:「闻军兵所屯之地,发掘坟墓,鞭尸暴骨,旁亘百里间,鲜有免者,死者衔冤,生者痛哭。又闻自来用兵破敌之后,必以所得者首级多少定赏,其空手无获与所获之少者,往往搜摄平人,借取其首以充纳级之数。愿降诏训饬诸将,凡军兵所至,申严纪律,令毋得发掘坟墓。凡遇敌乘胜,毋得借取平人首级。」诏札与都督府及神武诸军、逐路帅司常切遵守,严行觉察禁止。如有违犯之人,取旨重作施行。
四月二十三日,诏:「诸军弃毁、亡失付身、宣帖之类,今后并依见行条令,所在州保奏施行,即不依前于本军陈乞,一面出给公据。如辄敢一面出给公据,并从杖一百科断。其给到公据亦不得收使。令殿前、马、步军司常切检察遵守。」时枢密院言:「诸军自来弃毁、亡失付身、宣帖之类,依条诏本色保官二人。如系将校,所在州保奏,余人并报元给官司出给公凭。近年以来,诸军亡失宣帖等,并不遵依条令,经由所在州保奏,亦不报元给官司出给公凭,止于本军等处陈乞,一面出给
公据,照验批勘请受。遇有功赏转补,便作付身拟身转资级。兼日近诸军换受前班都虞候,亦止凭本军给到亡失公(平)[凭]收使换官。似此不唯有违条令,兼无以验实,隔绝奸弊,有害(民)[军]制。」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枢密院言:「访闻有军兵持杖踰候潮门城出外作过,盖缘兵将官从来有失觉察,理宜禁止。」诏令张俊、杨沂中严行约束所部官兵,寅夜不得辄出营寨。如违,收捉解赴枢密院,并行军法。若本军不觉察,致败露,其本辖兵将官并重寘典宪。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诏:「今后使臣、 用军兵并权住招收,令张俊、杨沂中根究,将日近强刺人数并给公据,放令逐便。及约束诸军,今后不得擅便招人。若更有违犯,其本头项统制、统领、将佐等,一例重作停降。所遣街市强招人军兵、使臣,并行军法。仍立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捉。枢密院给黄榜晓谕。」先是,谏议大夫唐辉言:「近诸军遣人于街市擒捉充军,辇毂之下,人心必摇。乞降约束,不许强刺。」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权淮东帅臣赵康直言,劾泰州兵官任显不伏使令泰:原作「奏」,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已械送有司,乞行窜责。上曰:「康直既权帅事,自令施行。尝记朕为元帅时,有一部将醉入酒家,坏其盆盎,朕捐白金偿之而斩部将,枭其首。自此更无一人犯令者。大抵用兵当以威信为先。」
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朝廷攘却寇盗,皆将帅之力,理须恩威兼济,使人悦服,竭节效命。自顷戎虏荐至,赖二三大帅能体德意,抚驭士卒,果获其用。尚虑本军偏裨将佐不能遵守诸帅约束,非因行军,用刑过当。自今本将本队士
卒有犯,依条断遣问当,有官人具情犯申枢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编置,即不得故为惨酷,因致杀害。务要士卒悦服,庶使主帅仰副朝廷责任事功之意。如遇教阅、行军,合依自来条例施行。」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赵鼎言:「建康府捕获盗马者,事连殿前司兵士,本府已行追究。」上曰:「朕尝喻杨沂中,统兵既众,其间岂无作过之人,切不可占护。若有所占护,则军中纪律便不行矣。沂中亦曰大凡军中占护有过犯者为非,建康府追逮,沂中必不敢隐而不遣。」
八月十七日,后殿进呈次,上以诸军用巨挺捶偏裨有过数而死者,尝戒殿帅杨沂中曰:「平日将士少有违误,法令具存,不可以一时褊愤恣为暴虐,不比在行军处也。」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兵兴以来,盖有不能悉如旧制者,然莫甚于诸军代名之失也。绍兴六年,密院措置空名给据付逐路宣抚司及其余州军,许令代名之人赴军书填,一切不问。旧请给销凿元承代某人职次,候立功日改正补转。此盖都督视师于外,随宜措置,以安一时,非良法也。行之至今,自陈承代冒名窃禄者不知几人。乞将前降许代名指挥,自今日为始,更不施行。」诏依,今后不许代名。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执言,领殿前都指挥职事杨存中乞将本军未刺字人并刺字识认,以防诸处互相招置,及乞严行约束事。秦桧曰:「旧有一法,招刺军人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