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大军夜相失溃走。卢秉奏,已得旨放罪,福在秉幕下用事,见逊不为礼,逊因以恶语奏福在军中不杀贼故也。杀:原作「入」,据《长编》卷三二二改。
二月二日二月: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诏环庆路经略司:「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已及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三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以上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补。,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
十八日,诏鄜延路经略司:「闻沿边防拓将下士卒颇有逃归者,勘会是实,严行收捕。为首人陵迟处斩,余并斩讫具人数以闻。」
五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千余人,薛义
所部照应修葭芦寨,至府州百十寨,王安等百余人 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言不逊。内捕获十六人,张世规已陵迟处斩,其余人见捕逐。」诏续获人但尝逼吓指挥使,出不逊语,证佐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人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同居骨肉依编配法。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上特贷之。
六月十六日,诏:「将下诸军从军走回,并特免押赴军前,配逐处本城,人员降一资。」
七月廿九日,诏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条诏擅役将下兵,毋得应副。」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堑故也。
八月九日,诏:「鄜延路招纳归顺蕃部壮人十人、老小妇女四十人,并迁一资。十岁以下不(许)[计],累迁不得过三资。即不及,与减磨勘一年;不及减年及迁资,止每一壮人支绢四匹,老小妇女一匹。杀降人者,许人告,每人赏钱二十千,至百千(上)[止]。告杀五人以上者,仍迁一资。杀降人者斩。」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得轻)[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故也。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兰会路制置司言:「准诏劾李浩罢兰州犹带本路钤辖擅奏赴阙罪状,浩自言虽尝奏赴阙,未离任。」诏浩于法当以擅去官守论,以未
离本路,及近出塞有功,罚铜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第五将申,熙宁寨硝坑堡巡检王世隆追贼至水东口战死,弓箭手十将王和十四人各伤中。」诏世隆擅领兵过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至伤折人众,如其生全,朝廷必重加责,可更不推恩。其轻重伤人依格,阵亡人依阵不胜例。
六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葭芦寨巡防兵逢贼,以众寡不敌陷没,未敢依阵不胜法施行。」诏阵亡人惟将官、使臣等分阵胜、阵负,诸军用阵胜例一等推恩。
十四日,彭逊言:「泾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差顾人仆从军,盖旧无正官管辖,遇军行始差将副始:原作「即」,据《长编》卷三三五改。,人心不相谙,故难指呼。乞差蕃官两员及谙事将官同管辖处置乞:原作「及」,据《长编》卷三三五改。,贵皆得素养之兵为用。」诏经略司看详立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葭芦寨居山,形势崄绝,非出兵便地,纵贼大至,不过城守。兼本寨城围止千余步,步立一人,止千余人;加倍计之,二千人足矣。经略司都不恤边费,视朝廷财用轻若泥沙若:原脱,据《长编》卷三四二补。,无故辄屯重兵,情不可赦。其王居卿虽已离任,令提点刑狱司追上按罪以闻上:原作「止」,据《长编》卷三四二改。。」
六月十一日,干宁军言干宁军:原作「建宁军」,据《长编》卷三四六改。:「军居河流之间,堤防之内,应有违犯,若自大城越至本军,或自本军越过河东之类,并依已至越所未度法,并越两河自依私渡法。」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马承受李元嗣言,军士崔 自截手,规避出战。〔诏〕崔 配本处禁军杂役,令刘昌祚
体量军中如此者,斟酌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诸军虽非出戍,因差出不宿于家,其妻犯奸许人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马、步军司言,禁军排连,欲且依熙宁编敕施行。从之。
十月一日,枢密院言:「东南十三将,初未定出戍路分及不隶将兵,内有出戍名额少而所辖指挥数多处,未得均当。欲除广南东、西两路驻札三将各专隶本路,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专备两路缓急,并免戍他路外,余八将及不隶将兵,依均定路分轮戍,各听路分钤辖司差使。即轮出将兵、不隶将兵路分,权拨在京步军补戍,回日复初。」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其本兵之府之:原作「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岂可无籍 」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兵、工部置籍揭贴。」诏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