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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37页

。惠州病死二分六厘以上,当职官特降一官。六年,洋州一百二十二人,病死一十二人,当职官特降一官。七年,汀州武平县四十人,死损二人,纽及五厘,汀州武平县当职官展一年磨勘。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赦文:「勘会禁囚贫乏,无家供送饮食,依法每名官给盐菜钱五文。即今物贵,行在可增作二十文,外路增作一十五文。仍令当职官常切检察,毋令减克作弊。」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会禁囚无家,依法官给饮食。访闻近来州县多不预行桩备,取给公吏,因而掊克,致多瘐损。仰逐州守臣斟量,每月预行桩备应副,毋得减克作弊。」
十三年六月四日,诏:「令后应诸官司送下见禁取会未完并患病罪人赴在城巡检司知管,责保人,并与依临安府见禁罪囚例支破饮食,内病患者差医人医治。」寻诏诸路州军依此。
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刑辟之间,禁系为重。其罪当禁者,有历以书之,应书不书,具有成法。比来州县或避滞留之责,更不附正历,辄置单子以为私记,使案察者无以稽察,淹抑者无所诉告。欲望申饬有司,检坐前后条令,严行禁止。」从之。
二十一年三月二日,诏:「今后命官犯罪逃亡,如勘得干系人已供情犯分明,即据招先次结断,案后根捉,候获日依已断干系人数供具案申奏。」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有请,从刑部看详。
闰四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绍兴令,诸囚在禁病者,官给药物医治,大理寺医官二员轮日宿狱。缘官中
不曾支给药物,又无合破官钱,或遇疾疫,名有医而实无药,法意几为虚设。望明诏有司,行下内外之狱,量支官钱,修合汤药,所费甚微而所利甚大。」上曰:「可令户部依绍兴令措置,官给药物,酌度合支钱数申尚书省。」寻诏户部措置到:每岁殿前、马、步军司各支钱五十贯文,大理寺一百贯文,京府、节镇一百贯文,余州六十贯文,大县三十贯文,小县二十贯文。置历收支,若岁终余剩钱数,即充次年支用。
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路见禁公事,所犯人约系死罪,即仰州军具单状二本申提刑司检察,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点检勾销。如后来勘得却是大辟公事,亦具情节供申。其单状并依旬具禁状条式施行。」熙宁四年七月,御史陈乞如上件,至是臣僚乞检行故事,从之。
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南郊赦文:「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至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路监司、守倅检察,毋致违戾,即不得在职医官纠差医僧及货卖药人直狱,恣行追扰,启幸生事,以致淹延。」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同此制。以上《中兴会要》。
、手衣之类。其外路州军亦合一体施行。」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大理寺、临安府狱囚,近缘雪寒,已降指挥除破粮食外,更给柴炭,贫者假以袄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福建诸州军间有地震之处,
已令本路帅臣、监司条具民间利病,措置赈恤。窃虑刑狱冤滥,禁系淹延,理合催促。」诏本路监司取索所部州县见禁罪囚,一一推究所犯,以时结绝。如故作淹延,具守、令姓名申尚书省。
六月八日,臣僚言:「比来州县狱囚率多死亡,盖由禁系猥众,牢户不清,当此蒸溽,易成疾疫。欲望严申敕守、令,将见禁罪囚除有罪犯深重速行勘结外,其余所犯稍轻并枝蔓干证人,并日下决遣疏放。」从之。
同日,臣僚言:「访闻州县之狱,率多滞留不决,致前后死亡不一。伏望申敕诸路监司,察所部守、令,如有贪虐昏谬,尚敢故作淹延,以致在狱多死之人,即具姓名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致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监司、守倅常切检察,毋致违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访闻州县多以私意将不应禁人寄狱,皆不书禁历,或遇按察官到,尽责付公人在外看守,候按察官过,却行收禁,动经岁月。虽有约束,窃虑尚循旧弊,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知潮州黄昭祖言:「窃见潮州近奏,海阳县见禁狱囚盗取狱内器仗奔逸。契勘州县每获盗贼,其赃、仗并寘狱内,以备估值定罪。岁月淹延,不复防闲,故时有投隙破械、直取器仗
而出者。欲乞明敕州县,自今遇获凶盗,秖留赃物在狱照看,其器仗并寄收甲仗库。」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陈良翰言:「窃见州县囚禁,往往不即与决,非特有正禁之繁,又且有寄禁之滥,疫疠一作,多殒非命。契勘禁囚自有日限,具载甲令,不许淹延。欲乞特降指挥,应州县之狱,仰守、令依限决遣。」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乞自今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如遇差官勘鞫,内合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泛滥追逮,淹延囚禁,致多瘐死者,并令提刑司按奏。」从之。
七年六月十日刑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