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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216页

先次决断。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一面断遣。自今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委监察御史一员亲诣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并(前)[钱]塘、仁和县,催促禁公事,疾速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断。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当此雪寒,窃虑刑狱淹延,深可矜悯。」诏委刑部郎官前诣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结绝。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四月下旬方检会行下,窃虑二广、四川道路遥远,指挥到日亦已过时。」诏二广、四川乞令提刑于六月初亲诣所部点检结绝。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久雨未晴,深(采)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往大理寺、临安
府决遣。」
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躬亲诣所部州县决遣。」
二年四月四日,诏:「淫雨为(冷宫)[沴,害]及禾麦,岂刑政失中以致咎欤!可令侍从、台谏讲究所宜以闻。其临安府并诸路郡县见禁刑狱,立(见)[限]结绝,委官分诣检察,以称朕寅畏之意。」
五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宪臣往决遣。」
六月六月:疑是「六日」。杀情理轻并杂犯死罪至徒罪已上,各减一等断遣,杖罪已下并放。 ,中书门下省言:「迩来淫雨为沴,窃虑刑狱淹延,虽委官决遣,尚恐未尽。」诏大理寺、临安府并三衙及浙西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在外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躬亲就狱引问。如大情已正,内
九月十二日,诏:「温州诸邑近被水灾,已差珣前往赈恤珣:疑脱姓。,可就令点检本州岛并诸县刑禁,将杖罪以下先次疏放。如有冤抑,从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以雨雪愆期,窃虑刑狱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临安府属县委
本府通判各一员,躬亲点检,疾速结绝,仍各具决断名件申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以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郎官,在外委通判躬亲决遣,具已断名件申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三衙见禁罪人,已降指挥疏决,其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理合一体施行。」诏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乔躬亲前往决遣。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阴雨未已,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州县见禁罪人,杖罪已下并放,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决遣。」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皆以久雨,并同此制。
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指挥外,诏余路州军令提刑须管于五月下旬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躬亲分头点检催促,应所委官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其守倅等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奏闻,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
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及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除诸路州军已降指挥委官点检外,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结绝见禁人。内干照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九月十九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或有淹延去处,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应临安府并属县见监追赃赏钱及转厢号令之人,可并日下免追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