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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86页

>或违慢,例加显黜。」从之。
政和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养,家无期亲成丁者,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邻州,而杂犯移乡者,初未有损减之法。乞将杀人会赦应移乡者,如合给丁侍亲,许依法犯量移邻州 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聂宇奏:「伏犯:似当作「与」。,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养亲之心。」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应两路编管、羁管及配到人,并与减三年移改,命官理为一赦。如元犯系杖已下特旨编配,并开具元犯申尚书省,当议特与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遂)[逐]便;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检放年限。在京委所属、开封府、步军司,在外委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在京申尚书刑部,诸路申提刑司审覆讫,类聚申刑部。其配军、编管、羁管人系永不移放者,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七十:似当作「七年」。,其余缘坐编管、羁管人至今及七十,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放逐便。若笃疾并年七十以上,编配及五年,验实特与放逐便。虽年限未足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当议看详情理罪犯,特与量移。应罪人元犯止系杖罪,因官司奏请,特旨编配、羁管人者,除依条合放与此句似有脱误,「与」或当作「外」。,诸州当职
官限一季内具元犯申刑部,看详情理轻重闻奏,当议特与移放。应诸色人因杀伤强窃盗并杀人贼及合捕死罪人,而编管及刺面不刺面在逐州军者,除赦前依条合放外,余候编配到及三年,具元犯因依闻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编配移乡人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沙门岛罪人不以年岁远近,并移近乡五百里州军。」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犯流罪配役人并放逐便。沙门岛人限赦到两月内,具元犯因依、配到年月日、自到有无过犯,开(拆)[析]闻奏,当议特与量移。」三年四月八日同元年五月一日之制,内情理重者仰所在州军具元犯申尚书省,取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臣僚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书,内应编配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且如秦州兵士该赦者几及百人,元系隶牢城指挥,收管钤制,严于它军,仅免作过。今一旦尽给公据,放令逐便,乃为游手,散处城市,小则剽窃,大或啸聚,为患不细。欲权勾收公据寄官,依旧月给钱粮,本营居住,仍与优轻窠坐,俟其归乡日给据听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已上缘坐入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后有无过犯
开析奏裁,当议看详情犯,时量移时:似当作「特与」。。」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州县吏人缘罪犯配隶它州者,须行验实,不得辄有停放。如以实病放还者,更不许再叙入役。」诏令尚书省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诸路人犯配沙门岛,权配海外州军。谓万安、昌化、吉阳军,琼、郁(州)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配广南远恶及广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仍须各及二千里以上州军,无二千里以上州军,止于广南东路、西路从一远配,候道路通快日依旧。」从之。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更不施行,皆以虏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编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与理为一赦,编配诸色人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禛)[稹]及其子孙,并系误国(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及其家属,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后持杖劫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旧」故也。未几,汀州又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配,诏依上条。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见编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满,合该移放及叙复者,令宣抚处置使司依便宜指挥,一面依条施行讫,类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内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