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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82页

西牢城者,令永兴军路安抚司勘会,内有服纪于法不该缘坐者,即放令逐便。内充军者仍给与公据。所有元系军人配往湖北牢城者,即今依旧收管,更不改配。」
五年闰七月二十一日,知审刑院崔台符言:「看详沙门岛量移罪人,令先次编排到熙宁元年以前罪人赵能等共九十三人,情理轻者分作两等。」诏赵能等四十四人并量移过海,相度情理轻重,分配逐路牢城。姚素等依旧收管。先是,知登州李师中言岛之流人多,戍兵少,不便,请减徙故也。
六年六月四日,枢密言:「登州沙门寨罪人请以(以)二百为额,额外有二百一人,若移配过海,恐非禁奸之意。自今配沙门岛罪并配琼、崖、儋、万〔安〕州牢城,其见在人依例随赦量移。」诏以三百人为额。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师中言:「近累奏乞移沙门岛罪人,今来者未已,不惟事系防虞,兼罪人已无处存泊,更添戍兵,亦无着处。今后许本州岛月具沙门岛罪人姓名、乡贯、犯由申枢密院,置簿抄录,更不下本州岛取索额外人数,但据簿量移。如此,则令出惟行,行之可久。」诏除朝旨刺配外,诸处因德音续配到人且于登州收禁,驿奏犯由以闻,仍增兵防守。余从之。
七年六月十八日,籍诸班直并皇城
司亲从官配隶诸路州军充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轻者,班直改罢配龙骑,亲从官配壮勇,仍令刑部立诸班直叙法。先是,卫士以小罪或连坐降配者多,其居南方者,尤不便风土,多死焉。自恃才武,窘于衣食,或亡为盗贼,故命收恤。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诏自淮以南州军应合配罪人,并配广源州。
二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广南东、西路权住配罪人,今事宜宁息,欲下逐路,复令如故。」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应配在衙前并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羁管人等,在京委三司、开封府、步军司,诸路委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司,分诣辖下州军,同当职官取索犯由看详,依赦移放。」
元丰三年八月十四日,诏知成都府张诜觉察奸盗察:原无,据《长编》卷三○七补。,存抚人户,务令安静。应犯罪情涉凶恶、法不至编配者,听编配出川川:原作「州」,据《长编》卷三○七改。,俟泸州事平日如故。
九月二十二日,诏:「熙宁十年以前配沙门岛罪人,具配到后有无过犯以闻。百姓移乡十年,不(不)犯徒者,转运司酌情轻者放逐便。」
五年七月三日,上因论刑,曰:「先王之制,肉刑盖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弊,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
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惩:原作「征」,据《长编》卷三二八改。,故有刺配;犹未足以待,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
十月二十三日,知兰州李浩乞诸路杂犯罪刺配人,一二千里者免决,充兰州本城厢军,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种谔言:「自今捕获侵犯边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诸处探子捕获非作过西界人探子:原作「捕子」,据《长编》卷三三三改。,并乞刺配荆湖或京西本城。」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配军』,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五月十二日,诏降配禁军营杂役卒,在京可轮月刺配,先殿前司,次马军司,次步军司,周而复始。
闰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刑部:「应移乡人,情理轻者十年,稍重者二十年,遇赦检举,放令逐便。令刑部着为令。」
八月七日,两浙转运司言:「犯盗徒五百里外州军无放还法,乞比移乡人例放。」从之。
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依法配行。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州、本府,并配本城。强盗或三犯窃盗,因盗配军,后更犯罪,若谋杀并以刃故伤人,放火,强奸,或人力奸主已成力:原作「刁」,据《长编》卷三五九改。,造畜蛊毒,及教令人并传习妖教,故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于
法合配者,并诸军犯阶级及逃亡应配千里以上,并依法配行。无军额、五百里以上,配牢城;邻州或本州岛,配本城;已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从之。
十月八日,诏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离去乡邑,或疾死于道,而护送禁卒失教习,有往来劳费,故仿古法,犯罪应流者加决刺,随所在配处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有言,故令改应配者悉配行,普如旧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诏:「杂役配军,诸路州军并配本州岛牢城,在京者元犯配广南,分配东、西窑务,三千里者配车营务,二千里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