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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74页

。」
同日赦:「勘会鞫狱之官多不亲临,惟凭推吏鞭楚,傅致深文,审录引断,随即翻异,追逮干连,经涉岁月,深可怜悯。今后并仰狱官依条亲行勘鞫,务得实情,除紧切干证人外,不得枝蔓追呼。如有违戾,许监司按劾以闻。」
十二月一日,臣寮言:「窃见诸路帅臣、监(师)[司]差官置院,虽勘大辟赃吏,有合具案奏闻者,勘官往往止俟结录毕,实时出院,将带人吏归元处,旋写奏案,窃虑有暗受出脱、变换情节者。乞自今勘推大辟赃吏合具案奏闻者,须就院申发,敢有违戾,当重作行遣。」从之。
九日,臣寮言:「狱贵初情,初情利害实在县狱。今大辟之囚,必先由本县勘鞫圆备,然后解州。州狱一成,奏案遂上,刑寺拟案,制之于法,则死者不可复生矣。窃见外郡大辟翻异,邻州邻路差官别勘,多致六七次,远致八九年,未尝不因县狱初勘失实。乞自今后遇有重囚翻诉,委官根勘,见得当来县狱失实,将官吏并坐出入之罪。」诏刑部看详申尚书省。
淳熙六年六月,刑部言:「昨干道重修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者,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送州者,科徒一年。缘县狱比之州狱,刑禁事体不同,止合结解送州,故县不坐出入之罪。今欲依干道
重修法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臣寮言:「刑狱,民之大命。州县之间,其弊有可言。如勘死囚,虽得其情,或惮于详覆之麋费而径用奏裁;如该徒、流,法所不宥,或畏于州郡之疏驳而止从杖责。罪至死、徒者,法当录问,今不复差官,或出于私意而径从特判;狱有翻异者,法当别鞫,今被差之官或重于根勘而教令转 。寒暑必虑狱囚,法也,今监司按行之时,多是诡为知在;遇夜不得行杖,法也,今郡邑断遣之际,或至灯下行刑。狱许破常平钱米,亦皆法也,今守令不以经意,或从减克,或支不以时,遂至囚多(瘦)[瘐]死。凡是数者,冤抑实多。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行觉察,照见行条法,或有违戾,罪在必刑。」从之。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臣寮言:「民之犯罪至于重辟,勘结自有限日,而近之作县者委成于吏,枝蔓鬻弄,动淹岁月。或导囚翻异,变乱狱情;或牵执平民,妄行追扰;或根连干证,与囚同禁。致失农业,甚至瘐死,岂有不伤和气!乞严敕郡县,自今民有丽于刑辟,凡有关于人命者,悉遵日限结正,无得淹留。其或奉行不虔,许监司具官吏姓名闻奏。」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 隶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配隶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岛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应有配流人及流贬官在边远处者,并与移置近地;如见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所有移置处所,申奏取裁。应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职官人别行指挥外,其余不刺面及配役妇人并放逐便。」其后赦书、德音约此着条。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应诸道州府有犯盐曲之人合役配者盐曲:原作「监者」,据《长编》卷二改。,祗令本州岛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据《长编》卷三改。,诏搜索内外诸军不逞者,悉配隶登州沙门岛。先是,云捷军逃卒李兴伪刻侍卫司印,捕得斩之,故有是命。
干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数十人,悉黥面配通州义丰监。
五年二月十四日,御史台言:「伏见大理寺断徒罪人非官当罚铜之外「罪」原脱,「官当」原作「当官」,据《长编》卷八补、改。,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脱,据《长编》卷八补。。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断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后」,据《长编》卷八改。,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自后命官犯罪当隶者,多于外州编
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即免军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务,赃私罪重即有配隶,或处〔以〕散秩。自远移近者,经恩三四,或放从便。所以禁贪滥而肃诸品也。
四月十六日,阅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隶郓、齐、冀、博、沧等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边者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寇,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诸郡。」自江南湖广平后,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温州言捕获养猫鬼 诅杀人贼邓翁并其亲族,械系送阙下腰斩,邓翁亲族悉配隶远恶处。
七年闰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尝暂忘于忧劳;分职设官,岂可不思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