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封元状下本路转运司,如已经转运司,即下提刑司,选清强官置院推勘,务要穷究事端,伸理冤枉。候断放日,具节略公案入马递开奏,中书对簿销落。推勘官如在任三次差勘,别无翻异,特与理为劳绩;如或准前卤莽,别致词讼,亦当严行降黜。」
皇佑三年六月三日,诏:「昨差推直官郭申锡往庆州华池县置院勘马佑公事申:原作「伸」,据《宋史》卷三三○《郭申锡传》改。,勘官自二年十二月到彼,马佑至次年三月方勾追到院。今后朝廷差官往外州军院推勘公事,须预先札下置院州军,仰先勾追元进状人收管知在,或关禁讫疾速入马递申奏,以凭发遣推勘官往彼,免致推狱虚有留滞。」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侍御史毋湜言:「伏睹祖宗朝有中外臣僚公事发露,多送御史台推勘,当时群臣颇有畏惧。自承平既久,此制渐隳,官吏犯法,罕有置御史狱者。近日道士赵清贶等请求公事,干连执政大臣,固宜于御史诏狱。窃恐今后习以为常,有事干大臣,止于所司及差官推勘。傥不能尽公伸法,或容苟免,则挟私冒禁者岂有惧朝廷之意也!乞今后公事不以大小,但干涉执政臣僚者,并乞送御史台勘鞫,冀新人听,以协公议。仍须降诏旨,以为定式。」诏应有合行取勘公事,并临时取旨。
嘉佑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江浙等路
提点铸钱公事沈扶言:「准诏赴邵武军推勘院监勘曾均打杀阿黄公事。勘会建昌军上件争竞公事,始自嘉佑三年事发,四年六月方始断遣,在禁及在狱病患到家身死者一十八人。乞下本军,应系经两次勾追照证,除系公人之外,特加存恤。其死亡之家,与免色役一次。」诏令江西转运司勘会,本军应曾经禁勘照证公事身死人之家,不问有无罪犯,并与免户下二年差徭科配。其余被追照证曾在禁者,与免一年,内有罪者更不免放。
七年正月七日,权御史中丞王畴等言:「闻纠察在京刑狱司尝奏,府司、左右军巡皆省府所属,其录大辟之翻异者,请下御史台。窃唯府县之政,各存官司,台局所领,自有故事。若每因一囚翻罪,用御史勘劾,是风宪之职下与府司、军巡共治京狱也,恐不可遽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闰十一月八日,遣〔提〕举〔司〕勾当(当)公事沈衡鞫前知杭州、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于秀州,遣内侍管(担)[押]无择乘驿骑就对狱。又遣权御史台推直官张景直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州。皆以御史王子韶得其不法事故也。景直以亲嫌辞,命职方员外郎徐九思代之。
二十二日,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劾苗振事。初遣徐九思,未行,而王子韶乞别选人,故改命载。于是吕公着与程颢等皆言:「载贤者,不当使鞫狱。」上曰:「鞫狱岂贤者不可为之 」弗许。
九年四月三日,诏遣权提点开封府
界诸县镇公事蔡确乘驿骑劾秦凤路转运司及熙河路官吏以闻。
八月二十九日,诏:「司农寺不合擅令天下出卖祠庙,为首之人已令取勘,其后来失觉察改正官吏,并取勘以闻。」
九月二十三日手诏:「访闻秦州制勘院见收禁熙河路官员人数不少,今本路都、副总管既新移易,或未(知)[之]任,万一或有边事,乃是都无人倚托。可速令制勘院,见禁系熙河路官员如徒罪以下,候诏勘讫,疾速发归本任。内有因追禁阙官去处,仰转〔运〕司于本路及邻路选差得替待阙见任官权行管勾讫以闻。」
元丰元年闰正月五日,上批:「近降相州吏人于刑寺,谓求失入死罪刑名事谓:原作「请」,据《长编》卷二八七改。。缘开封府刑狱与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碍,不尽情推劾,致奸赃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台御: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七补。。」
四月三日,诏:「宰臣吴充免进呈及签书相州狱,候案上,中书、枢密院同取旨。令知谏院蔡确谏:原作「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黄履,监察御史里行黄廉就台劾实,仍遣御药院李舜英监之。」先是,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狱,连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书有嫌,乞免进呈或送枢密院。」又御史上官均言:「臣与蔡确治相州狱踰两月,观其执法刻深执:原作「刑」,据《长编》卷二八九改。,不考情实。大理持天下之平,若挟情重轻其手,朝廷所宜深治也。陛下必欲令蔡确兼领其事其:原无,据《长编》卷二八九删。,亦乞止就本台与臣等参治。」故有是诏。
二年正月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称者,许依三司条例断
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据《长编》卷二九九改。。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迂:原作「宿」,据《长编》卷二九九改。,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终: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从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诸司见勘未结案公事,令御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节,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报。」
六月四日,诏:「开封府治盖渐之狱,禁系已久,详其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