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枉法自盗罪至流,即籍没家财。所有未降指挥已前断配、籍没家财之人,如依今来指挥不该断配、籍没家财,并特与改正。」
绍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赦文:『如有今后籍没财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仍仰监司常切觉察。』其所以约束关防周悉如此,而所至犹有不遵赦令,辄任私意籍没罪人财产者,盖缘未曾立法断罪故也。望诏有司申严行下,如是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及不先申提刑司审覆得报便行拘籍者,科以 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秘书少监杨椿言:「伏(某)[其]罪,监司不觉察者降一等坐之。庶几政平讼理,不致滥及无辜。」上曰:「此须立法断罪,但刑名不必太重,务在必行。」五月十七日,乃诏:「诸财产不应籍没而籍没者,徒二年;若应籍没而不申提刑司审覆,及虽申而不待报者,杖一百;监司不觉察者,各减一等。
着为令。」
二十七年三月七日,权尚书刑部侍郎张枃奏言:「法者,天下之平。今泉货之用,铜铁相准,在法有制。然四川郡县俗行钱引,以引定价,准之铜钱以定罪犯,遂致不侔,则有自笞入杖、入徒,或应徒而流,或应流而死者。谓如强盗持杖,铜钱五贯,铁钱十贯,俱坐绞刑。若盗钱引十道,便以十贯为罪,市价止八贯,比之铜钱止是四贯,少一贯,遂处以死。又如枉法二十匹绞,计铜钱六十贯,铁钱一百二十贯,若受钱引一百二十道,便以一百二十贯计罪,市价止计九十六贯,比之铜钱止是四十八贯,少一十二贯,亦处以死。由是言之,四川之法偏重,极可悯恤。欲望行下四川州县,凡以钱引定价科罪者,并依犯处市价为数。」从之。
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外路州郡或以阙乏为名,挟私喜怒,因事捡估人户家产,侵欺妄用,不申朝省,难以稽考。乞自今于合行检估之家,并坐条先申审刑部,及将诸估钱物实数关户部拘收,并令解赴行在库分交纳,州县不得侵用。如违,乞重寘典宪。」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诏:「知临安府赵子潚拘籍到王继先房廊、田园、山地并应干物件,并令临安府估价出卖,其卖到钱逐旋赴激赏库送纳。内木植如有堪好者,存留桩管使用;金银、见钱并鞍马,令激赏库拘收,令项桩管,专充犒赏将士;海船交付李宝;元封杂物并箱笼,令本府委清强得
力官逐一开拆抄札,具名件申尚书省,不得容纵偷盗。」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诉 讼田讼附
诉讼田讼附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郡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如已经州县论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仍令于要路粉壁揭诏书示人。」
明年六月三日,宋州观察判官何保枢上言:「民争讼婚田,多令七十以上家长陈状,意谓避在禁系,无妨农务,又恃老年不任杖责,以此紊烦公法。欲望自今应年七十以上不得论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如实无他丁而孤老惸独者不在此限。」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九月八日,有司言:「诏问老而讼不实者不可以加刑,当详定其法。准《名例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听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论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又干德四年六月(讼)[诏],七十以上争(诏)[讼]婚田,并令家人陈状。又律,家人共犯,上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其次。疏云: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疾患者。自今应论讼人有笃疾及年七十以上,所诉事不实,当坐其罪而不任者,望移于家人之次长;又不任,即又移于其次。其论讼人若老及笃疾,当其罪不任者,
论如律。」从之。
雍熙四年四月四日,诏曰:「悼耄之岁,刑责不加,斯圣人养老念幼之旨也。然则争讼之端,不可不省;奸险之作,抑亦多途。或有恃以高年,多为虚诞者,并从干德四年六月诏书从事。」先是太平兴国二年九月诏书,老人论讼事虚,罪其次家长。至是有司以为或不知情,虚坐其罪,请依干德诏书,七十以上不得论诉,当令宗族中一人同状,官乃为理,若实孤老即不在此限,乃下此诏。
至道元年三月十五日,诏:「诸道州府军监,今后部下吏民有再诣阙陈诉,朝廷勘鞫,事皆不实者,更改陈诉,州不得为理,即禁锢,具前后事状奏取进止。」
五月二十八日,诏曰:「古者二千石不察黄绶,故事丞相府不满万钱,不为移书,所以明慎经制而斥去苛碎,各守职分而不至踰越也。今分建转运之任以按察风俗,州县吏皆文学高第,朝廷慎选。甘棠听讼,固惟旧焉;肺石称冤,安及于此!应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遣,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
真宗咸平元年七月三十日,诏:「论事人如所诉虚妄,素好持(入)[人]短长,为乡县之害,再犯徒、三犯杖者,令所在具前后所犯械送军头引见司。」从陕西转运使陈纬之请〔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诏军士因将校科责,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