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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47页

禁捕采、取狨毛。
十一月八日,诏:「淮南、江浙、荆湖旧放生池废者,悉兴之;元无池处沿江淮州军近城上下各五里并禁采捕。」
三年二月七日,诏禁诸色人不得采捕山鹧。
十月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
仁宗天圣四年四月十八日,诏:「山泽之民采取大龟倒植坎中,生伐去肉,剔壳上薄皮,谓之龟筒,货之作玳瑁器。暴殄天物,兹为楚毒。宜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诸路转运司严加禁止。如官中须用,即临时计度之。」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禁止诸色人等持黏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采取雏卵,犯者严断。
景佑三年二月五日,诏曰:「国家本仁义之用,达天地之和。春令方行,物性咸遂,当明弋猎之禁,俾无麛卵之伤。眷乃攸司,各谨常宪。应有持粘竿、弹弓、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及鹿胎人等,于春夏月并依条严切禁断,今后春首举行。」
六月十五日,诏曰:「冠服有制,必戒于侈心;麛卵无伤,用蕃于庶类。惟兹藷鹿,伏在中林,俗贵其皮,用诸首饰,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既浇民风,且暴天物。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应臣僚士庶之家,禁戴鹿胎冠子,及无得辄采捕制造。」乃购赏以募告者。
庆历四年六月二日,诏蓄猛兽而告人者,以违制论。
高宗绍兴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中书舍人杨愿言:「天申令节,诏天下访求国朝放生池遗迹,申严法禁,仰祝圣寿。」从之。
十九日,尚书工部郎中林乂言:「窃见临安府西湖实形胜之地,天禧中王钦若尝奏为放生池,禁采捕,为人主祈福。比年以来,佃于私家,官收遗利,采捕殆无虚日,至竭泽而渔者,伤生害物,莫此为甚。今銮舆驻驆,王气所存,尤宜涵养,以示渥泽。望依天禧故事,依旧为放生池,禁民采捕,仍讲利害而浚治之。」诏令临安府措置。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每遇天申节,应水生之物,系省钱赎生,养之于池,禁止、断罪依窃盗法。
十四年五月一日,宰执进呈诸路已置放生池事,上曰:「此事固善,但恐有妨细民渔采,所害亦大,其元有处可令复旧。」
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言:「丁亥日禁屠宰,未有禁渔猎,望于条禁内添入丁亥日禁渔猎之文。」从之。
二十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丞齐旦言:「今江浙之民乐于渔捕,往往饰网罟、罩弋,以春时操以入山
林川泽,所取必竭,盖未有断罪。望诏有司,申严法禁。」刑部看详,禁止采捕,在法止科违令之罪,欲从杖八十科断。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宰执进呈知均州吕游问奏,城下边接汉水,乃是放生去处。公使库岁收鱼利钱补助收卖天申节进银,自金州以来,密布鱼枋,上下数百里,竭泽而渔,无一脱者。乞将本州岛鱼枋尽行毁拆,除免公使库鱼利钱窠名,严立法禁,后来不得复置,仍禁止应干沿流不得采捕。」上曰:「均州所贡银数不多而经营至此,必是别无窠名钱物可以应办。且放生虽有法禁,亦细民衣食所资,姑大为之防,岂能尽绝 今自官中竭泽采捕以供诞节,其亦不仁甚矣,宜依奏。」
二十九年二月九日,诏:「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敕丁宁,唯恐不至,仰见深仁厚泽及于昆虫。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下,以广祖宗好生之德。」既而宰臣沈该等言:「伏奉御笔,颁降太宗皇帝尹京日禁采捕,仰陛下以不杀之仁,再造区宇,推爱人之心普及含生,恩被动植,虽鸟兽鱼鳖,罔不咸若。好生之德,用符祖宗,实万世无疆之休。乞宣付史馆,垂示无穷。」于是可其请。
十二日,知枢密院事陈诚之言:「窃见民间轻用物命以供玩好,有甚于翠毛者,如龟筒、玳瑁、鹿胎是也。玳瑁出于海南,龟则山泽之间皆有之,取其壳为龟筒,与玳瑁同为器用。人争采捕,掘地以为,倒直坎中,生伐其肉。至于鹿胎,抑又甚焉。残二物之命以为一冠之饰,其用至(危)[微],其害甚酷。望今后不得用龟筒、玳瑁为器用,鹿胎为冠,所有兴贩制造,乞依翠毛条禁。」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禁造伪金天头原批:「杂禁。」
太祖开宝四年,开封府捕得伪金民王元义等案问,皆伏辜。帝怒,并决杖,流于海岛,因下诏曰:「昔汉法作伪黄金者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比云京城之内竞习其术,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京)[今]应两京及诸道州府,禁民无得作伪金,违者捕系,案验得寔,并寘极典。」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诏禁市金
诏禁市金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银价贵,以问三司使丁谓,谓言多为西贼回鹘所市入蕃,诏约束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服用金
禁服用金
孝宗隆兴元年,上封者言:「乞诏有司,自今拍造金箔、金线之家,尚敢取金以縻坏器用,衣服与神佛之像尚敢取金以妆饰,皆论如法,仍许人陈告。」诏户、工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