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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142页

每岁四月八日郡人会于湖上,所放羽毛鳞介以百万数。比年以来,往往采捕,殆无虚日,至有竭泽而渔者,伤生害物,莫此为甚。乞检会天禧故事,依旧为放生池,禁民采捕。」从之。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知荆门军赵士初言:「恭详见《禁采捕》。
六月十九日,左修职郎赵公传言:「近年以来,诸路书坊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以瞽聋学者,其为害大矣。望委逐路运司差官讨论,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者日下除毁。」从之。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学正孙仲鳌言:「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虽屡降指挥禁遏,尚犹未革。欲申严条制,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从之。
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渭表按: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宋史 本纪 高宗七》,十三年十二月辛卯,毁私铸毛钱。是月癸未朔,九日则辛卯也。」按此条前六月十九日条,正是指十三年,叶渭清不谙《会要》体例,致此蛇足。,上谕辅臣曰:「朕前日降出钱样,卿等见否 更不成钱,仍是销镕好钱私自 铸。可降指挥,尽令销毁,民间不得行使,官司亦不许受纳。今日若不严为之禁,将来盗铸愈多,则尤费力也。」于是诏民间应现在私铸轻薄当二毛钱并搥毁。
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北(史)[使]所过州军如要收买物色,令接送馆伴所应付,即不得纵令百姓与北使私相交易,引惹生事。可札下所属立法禁止。」
九月一日,诏:「士庶与国姓同,单名偏傍并连名相犯之人,令刑部遍牒州军,限一月改正。如违,从杖一百断罪。」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何若言:「伏见近降指挥,应有差遣人五日朝辞出门,盖以息奔竞、绝窥觎也。而苟得无耻
之徒,犹留宿不去。欲望申戒敕,日后有犯,重赐黜责。」从之。
十六年二月三日,臣僚言:「近来淫祠稍行,江淛之间,此风尤炽,一有疾病,唯妖巫之言是听,亲族邻里不相问劳,且曰此神所不喜。不求治于医药,而屠宰牲畜以祷邪魅,至于罄竭家赀,略无效验,而终不悔。欲望申严条令,俾诸路监司、郡守重行禁止。」诏令礼、刑部坐条行下,如不系祀典,日下毁去。
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直秘阁、前权发遣阆州王湛言:「乞守令每遇劝农,不得辄用妓(药)[乐],宴会宾客,仍责郡县之官因农时躬驾乡亭,出入阡陌,纠罚游(隋)[惰],以田莱垦辟为之旌赏。」上曰:「四川去朝廷远,虽降指挥,多奉行灭裂,可令户部立法。」
八月十九日,太医局言:「《本草》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委有大毒,并无起病之功。望令出产州军今后不许收采,商旅不得依前货卖,见在者并令烧毁。重立断罪,许人告捉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诏:「应贷农民以米谷者,止许以米谷偿之,如辄敢准折以(前)[钱]及重增其利,致有欠负,官司不得收理。」
二十一年闰四月十六日,知沅州傅宁言:「湖南北两路风俗,每遇闰月之年,前期盗杀小儿以祭淫祠,谓之采生。望下逐路帅臣、监司,督责巡尉,如一任之内纠察采生七人以上,依获强盗法,特与推赏。失于纠察,因事发觉,巡尉坐失捕强盗之罪。」从之。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近来州县违法差公吏、兵级、厅子之类赍执文引,遍下乡村民户假借什物器用,妄行需索所无之物,抑令置备,因而搔扰乞取,民被其害。仰监司觉察按劾,如敢容庇,许监司互察。」
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近令临安府收捕破落户编置外州,本为百姓除害。前日有论诉缉捕下人恐吓取觅,妄有供具,可令有司子细根治,务要得实。恐小人无知,及有搔扰,甚非除害安民之本意。」
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宰执进呈温州平阳县布衣黄元寿进状,内一项:「温州科柑,每岁保正和买百颗,以为常额。所纳者须及尺寸,稍有分毫不至,或五六颗然后折当一颗。稍有违拒,鞭笞两至。」上曰:「可札下本州岛照会,不得非理科扰。并福建荔枝,不曾使令收买,今后亦不得供进。」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枢密院言:「顷者轻儇之子辄发亲戚箱箧私书讼于朝廷,遂兴大狱,因得美官。缘是之后,告讦成风。考简牍于往来之间,录戏语于醉饱之后,虽朋旧骨肉,实相倾陷,薄恶之风,莫甚于此。乞令有司开具前后告讦姓名,议加黜罚。」诏令刑部开具取旨。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御史汤鹏举言:「乞申严州县,今后应有告讦私事者或杂以公事,不许受理,则事不干己之法必行,而此风自息。稍或不悛,追证不实者,重寘编配。」从

十二月九日,参知政事董德元等言:「监司守臣竞事刻剥,重为民蠹者:一郡常赋自有定额,乃取无名之资,谓之羡余;官有常俸,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