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并依隆兴元年五月九日膘胶过淮已得指挥,令户部遍牒两淮州军遵守。
九月九日,诏沿江船户五家结为一甲,如有透漏奸细、盗贼及违禁之物,甲内人一等科罪。仍立赏钱二百贯,许告。如甲内人能自首,获与免罪,亦支赏钱。沿江州军依此。
十二月十一日,诏:「访闻兴元府大军有总领所发到红漆牌子金书圣旨,每过打请日分,挂于仓中厅上。监仓先着公裳拜讫,次令统领将官以下着公裳拜毕,方令军中打请。可札下四川总领所,日下禁止。」
十八日,臣僚言:「沿淮州军多有透漏钱银茶货及违禁等物,其最甚者莫若正阳之水寨。盖水寨每发一船,其管事将官各有常例。乞严行禁止。」诏本路帅、宪、守臣常切觉察,犯人依条断罪追赏。仍约束水寨首领,违者重作施行。
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已降指挥放免行钱,继罢市令司,非不严切。诸路州军间有别作名色如行头之类,收买物色,未免科扰。乞令所属申严行下,不得循习前弊。」从之。
五月二十日,诏:「自今诸路监司并州郡吏卒,除依条差出勘旁借请外,辄用白状借请,并计赃断罪。」
二十八日,诏:「自今应诸司属官止令置司州军依格支破,当直人不得下外州取拨及收受钱粮衣赐等入己。如有违戾,令诸司互察,重寘典宪。」
六月十六日,诏:「监司、郡守毋得以宽剩为名, 刷州县非正额钱物。其巡历处,到任之初亦不得抑勒州县,辄取献纳。如有违戾,在外许监司互相觉察,在内令台谏按劾以闻。」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戒饬州县,非帅臣、监司不许用紫帟幕,列郡不许用牙旗及轿前列扇,通判、知县不得用紫轿衣,州郡远接不得发遣旗帜、围子、槌剑之属,止于所部界内随宜迎迓。」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旱伤去处,如客旅兴贩米斛过税场,实时免税通放,不得妄作杂税及船力胜收钱。
十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广南诸郡创鬻沙弥、师巫二帖以滋财用,缘此乡民怠惰者为僧,奸猾者则因是为妖术。」除出给沙弥文帖已立限收毁外,诏广东西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将给过师巫文帖并传习妖教文书,委官限一月根刷拘收毁抹,严行禁止,毋致违犯。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亲戚而男女杂处。所在庙宇之盛,辄以社会为名,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此几于假鬼神以疑众,皆王制所当禁。」诏诸路提刑司严行禁
戢,州县巡尉失于觉察,并寘典宪。
五月一日,上谓辅臣曰:「近日都下销金铺翠复行于市,不必降指挥,只谕王佐严加禁戢。若有败露,京尹亦(能安)[安能]逃责耶 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板,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七月十一日,诏四川制置生日庆贺之礼,如有循袭违戾,馈者受者并寘典宪。
十二月五日,诏:「自今州县学校仓库有大颓弊者,许随宜修葺,不得别假名色以扰民。内则台谏,外则监司,各以状闻,重寘典宪。」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勿]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故有是命。
四月九日,诏自今州郡文武官再任,并不得讲到罢礼数,及不得令府库更新制造应干物色。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保正副依条所掌止于烟火、盗贼、桥道等事,访闻官司动以一切取办,如修葺材料、差顾夫力,至于勒令催科,并是违法。今后州县遵守条令,不得泛有科扰。如违,许充役家越诉,仍令监司按劾以闻。」
同日赦:「罪人财产自有应籍没法,访闻州县辄用私意违法拘籍,以资妄用。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许人户越诉。」
二十五日,臣僚言:「四川州郡常职之外,有所谓检察局务、提点仓场者,类皆于员外创添以周给亲旧。身非正员,无职事系虑,徒以耗蠹国用,于月给外巧求以便私计。乞下逐路监司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从之。
十月二日,诏诸路帅司、监司、州军遍行晓谕富室上户,因旧年旱伤借贷人户米谷,不得高折价钱,并还(学)[本]色,仍取利不得过五分。敢有违戾,许欠户经监司、帅守陈诉。或人户(抛)[拖]欠不还,亦许经官理索。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广东经略司晓谕大奚山民户,各依元降指挥,只许用八尺面船采捕为生,不得增置大船。仍递相结甲,不得停着他处逃亡人。如有逃亡人,令澳长民户收捉,申解经略司,重与支赏。以枢密院言:「大观间曾降指挥,大奚山民户所置船面不得过八尺,近年多有兴化、漳、泉等州逋逃之人聚集其处,易置大船,创造兵器,般贩私盐,剽劫商旅。」故有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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