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从之。
宝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左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窃闻近岁以来,有造作谶忌之语谶:原作「纤」,据《长编》卷一二三改。、疑似之文,或不显姓名,暗贴文字,恣行毁谤,以害雠嫌。臣只传闻,未审虚实。若有此事,乞降出姓名,问其事状,情若涉于妖妄,意或在于倾邪,则乞严与行遣,以绝奸弊。」诏开封府、御史台常切觉察。
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著作佐郎王师旦为于御街上行马,致军巡人申举,蒙开封府勘罪。检会中书札子,御路上只许近上臣僚行马,及海行条贯本条无指定刑名,并从违制失私罪。其王师旦从上条杖
一百,止私罪定断。省司再详,只言许近上臣僚行马,即不指定品位、职名。窃虑更有品位稍高,临时无由定夺,今欲自宣德至天汉桥北御路上,只许应合出节臣僚及正任观察使已上行马。如随从圣驾出入及宗室、内庭、宫院车骑,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二日,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欲乞不以年分整齐,但见得官中支用显有虚费,即定夺减省。仍望先饬宫掖之间,务修节俭,凡奢靡之饰、奇巧之玩、无名支赐、无度取索,一切罢之。」诏三司计会,入内内侍省施行,余并依奏。
二十三日,(左)[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在京故将相、两地、戚里、近臣之家,例合占留六军兵士,枉破衣粮,永为私家仆隶,但资冗食,久妨军役,乞定夺省。」诏依奏。
六月十九日,右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条例之中,明有赏格,以巡检、县尉捉贼,使臣监务课利增盈,令佐存抚招携人户归业,设法催科,不行追扰刑责,此类皆等第酬奖。及得替到阙,所司并不举行。乞选官与法寺详定,自今应编 合有酬奖,除在任迁擢逐时便行外,自余本官到阙,各据劳绩,所司举行,不须待陈状叙理。仍立日限,免使延滞。」诏酬奖者有司疾速施行。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
三日,中书门下言:「访闻近日无知之辈,妄
称官中括取人户钱物。请重禁言者,欲许人告捉给赏。」从之。
十一月四日,知万州马元颖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蛊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随处支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从之。
十二月六日,司勋员外郎马彝言:「昨判大理,累见诸州奏案,多有官员率吏出钱创置公用器物。望自今犯者重断,委按察官觉举。」从之。
(三)[二]年三月五日,诏:「今后举人不得以进献边机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希恩泽。」
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访闻浮薄小人撰长韵诗嘲讪大臣,令开封府密加察访,许人陈首,给钱三百千充赏。愿就官者,亦与补命。」
二十四日,诏枢密院,自今皇城司探事,相度事理,方得行下。
八月十六日,直集贤院、知谏院张方平言:「臣承乏谏省,及今未五十日,凡内臣、外戚、医官之类,迁转者且二十八人,大则防、团、刺史,小则近职要司。伏以边陲用兵,将士暴露,狂贼有凭陵之势,王师无尺寸之功,宜增爵赏,以待勋勤。彼矢石之下,锋刃之前,以首争首,以命争命,上功于朝,报赏之际,未尝有特恩殊命及之者。今帷幄密侍,肺腑近戚戚:原作「岁」,据《长编》卷一三三改。,坐受优宠,动沾厚赐。至于方伎杂类,恩泽过宜。伏愿慎兹威福之柄,深计安危之本,无容亲近之奸请,以挠公朝之法制。仍乞宣谕执政之臣,今后即有传宣内批,诸非次不正除授,必须详酌事体覆奏。其或侥求过分,宜为
条约禁止。」诏并依前降指挥,常切遵守常:原作「尝」,据《长编》卷一三三改。。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日近河北诸州军有停闲、丁忧、不及第人,亦非乡土,多经游边郡。停闲者不思己过,至犯律法。丁忧者不执亲丧,唯求经营谒托,稍不如意,便有诽谤。下第者不言文理纰缪,无由进取,凡得聚首,例生怨嗟。况国家西事未宁,宜杜绝此辈。望降指挥都转运司辖下州县,常令觉察,无致聚集。不是土居者,尽可断绝游边。」诏令河北、河东、陕西都转运司,依所奏。
二十七日,翰林学士苏绅言:沿边臣僚筵会,自今并不得以妓女祗应。」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司鞫罪,毁其板。
六月十五日,详定减省所言:「请今后宗室及郡县主、两地臣僚、节度使、殿前马步都知押班母妻,依旧赐冠帔,两府许乞长女或长子之妻,余并不许。僧道紫衣、师号,除御前恩赐外,臣僚不得奏荐。如于延州纳细色军粮一百万石,赐衣或师号。」诏中书、枢密、郡王、使相、宣徽、管军、节度并皇亲正刺史以及长公主,许依旧奏荐,余如所请。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益州每年旧例,知州已下五次出游江,并山寺排当,从民遨乐,去城稍遥。窃以军资、甲仗、钱帛、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