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敕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敕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
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收上繁(御)[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禁约:原作「刑法楚约」,按「刑法」二字为之类之目,今删○又原无编码,今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言:「当道百姓家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习俗既久,为患实深。已喻今后有疾者,不计尊幼,并须骨肉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从之。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继行恩宥,务去烦苛之政,俾苏疲瘵之民。尚念国家之岁赋常租,犹令蠲免;臣下之倍称出息,岂可诛求!应西川诸州人户,自前有负伪国臣僚博放出利钱帛者,诏到日并与除放。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后别有逋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吏,其备录诏书以谕关内百姓。」
二十二日,诏曰:「时和年丰,有国上瑞。今三农不害,百姓小康,夏麦既登,秋稼复稔,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孍之声,实上天之垂休,岂凉德之所致。诸道刺史、县令,职在养民,所宜敦劝,各令储蓄,以备凶荒。尚虑下民恃此丰登,广有费用,或蒲博好饮,或游堕不勤。有一于此,是为弃本,倍宜约束,无抵宪章。所在长吏及令佐等,当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
居 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或有丘园宿德、乡县耆年,并委所在州县官等时与延客,亲加问讯,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诛求。凡有踰违,咸须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之。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书》云『民惟邦本惟:原作「为」,据《尚书正义》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本固邦宁』;《传》云『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故一年耕则有三年之食,百日劳则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如闻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游堕斯众。岁稔则犬马或余于粱肉,年饥则妻子不厌于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 宜伸交儆之词,式变已然之俗。今膏泽屡降,麰麦将登,当及此时,便为储蓄。应州县长吏,限诏到日告谕乡民:常岁所入除租调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少年无赖辈相聚蒱博饮酒者,邻里共捕之。凡尔庶民,宜体兹意。」
九月二十五日,诏曰:「应沿边州军县镇等:朕尊临万国,子育兆民,思欲覆载之间,尽跻仁寿之域。兵者凶器,岂必用之 况契丹一邦丹:原作「舟」,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素无雠隙,顷岁交通使命,
各保封疆,亭候无虞,烽尘罢警。寻以太原旧壤,僭窃相承,毒虐生民虐:原作「雪」,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拒违朝化,朕所以亲提锐旅,直抵孤城,盖为伐罪之行,靡有黩武之意。而契丹朋附逆党,弃背驩盟,辄率毡裘之民,来为唇齿之援来:原作「求」,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暴集,不免于驱除;豺狼无